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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户的补偿政策有哪些?(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城中村改造,在现实的情况看,主要的由村上层人定的,我们属于村中世居一类,过去前辈人务农,前辈人的土地,农具耕年都入了社,由于老人逝世,我们幼年...

非常感谢大家对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问题集合的关注和提问。我会以全面和系统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思路。

国家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户的补偿政策有哪些?(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户的补偿政策有哪些?

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城中村改造,在现实的情况看,主要的由村上层人定的,我们属于村中世居一类,过去前辈人务农,前辈人的土地,农具耕年都入了社,由于老人逝世,我们幼年不可能从事农业生产,成年后又在农村干过,但由于支工又出去工作了,但这个补偿费我们不知道就没有领取,这下可不得了,根据村里现在规定,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安置补偿就隔位大了,村民每户最多可补偿600平方,超过的面积每平方3000元补偿,外来户则不然,最多只能补偿200平方,超过的部份只能补每平方1400元,我想问的是国家对这个有没有一个政策,或者评判一下,这个合理吗?一旦被定为不是村民就成了外来户,说实在的,如果确实是外来户补偿的钱少了,还可以到原藉去住,我们补少了,我们上哪里去住?我们现在都是下岗失业的工人,我们怎么办,

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企业、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含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资料、各类建、构筑物统计资料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等有关手续时,均需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解读说明

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对城中村改造中有关优惠政策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没能予以明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规避的措施,该规定在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和补充。

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为使优惠政策便于操作,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村(组)和开发商的积极性,参照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实行“拆一免二至三”的经验,设定了安置开发比;并就落实优惠政策的程序做出了设定。

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中规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是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执行该规定,鉴于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殊性,该三区域不适用本规定。建议: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47个村(组)和等待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前期投入巨大的村(组),继续按照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实施改造,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落实有关法规,明确执法主题,强力制止城中村和边缘村的村民私搭乱建、村(组)违法建设的行为,为以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创造优良的改造环境。

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加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性、公平性,安置用地和安置开发比以内的用地,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的方式。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与上位法不衔接。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的村(组)因土地偏少而无法进行改造。如要进行改造应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改造。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三.(五).1.2.3.8分别规定:村民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004年以来,市有关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在金水区进行了城中村改造的试点,参照打通嵩山路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试点村(组)的现实情况,经精心测算、反复对接、艰苦工作,实行了“三层以下拆一赔一,三层以上折扣赔偿”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平均每户村民住宅安置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我市城中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完全执行228平方米的标准,否则会影响到村民今后的收入和生活,难以做通工作;也不能对所有的房屋都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会刺激违法建筑的泛滥,同时会造成攀比。因此上述条款明确只对原村民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对三层以上的房屋不作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不同意见:1、对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应有相应的规定。2、对村民原有住房进行拆迁,有合法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手续和三层以下建筑物,应按拆一还一的标准予以安置。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郑政〔2003〕32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鉴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远远超出《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标准,比郑政〔2003〕32号文件规定的每户228平方米多出172平方米,大大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挤压了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为了既充分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又给开发商留够合理的利润空间,提高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以上条款提出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将一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及需用土地也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不同意见:1、2007年6月1日以后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提取廉租住房建设基金。2、所需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3、安置开发比以1:2~2.5为宜。4、与城中村连片改造的旧城区应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需要,制止违法建设工程,特设定此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为规避城中村改造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而设定上述条款。对开发商筹措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同意见:在安置房未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村(组)或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资金必须由各区政府予以严格监管,保证资金用于该城中村的开发建设。

现在全国各地都已经不搞棚改了,那城中村该怎么办?

众所周知,拆迁可以赔偿巨大的钱,很多人在拆迁过程中成为“百万富翁”,所以住在城中村的朋友都是2021年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2021年城中村改造方法,2021年国家没有拆除房子吗?我来了解一下2021年城中村改造情况,看看是不是真的。

建议按照“政府主导,地区协调”的原则,今后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方式有条不紊地让村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附属工程建设,将村民被动拆除转变为村民主动建设,丰富村民参与“城中村”建设形式,使广大村民真正感受到在主动建设中“城中村”建设的意义。促进村民诉求表达途径顺畅,琐碎堵塞,正确对待村民合理诉求,促进城市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互利共赢。

逐步完善城市改造项目手续,对部署先行的城市改造项目进行共同预审。对住宅企业的素质和实力进行事前审查。对于一些高利率贷款住房企业,应该追踪调查。对违法建设的住宅企业要加强处罚。扩大区级政府融资平台,加强银企合作。全面商业网计划听证程序积极支持城市改造项目,吸引更多优质商家和社会资本。

大力支持村民自主创业,发展实体经济,为村民提供职业培训、专业指导、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村民提高劳动技能。通过集中合并、资产量化、统一经营等方式,将村民转变为股票,实现集体资产产权变主权,让村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断合理共享土地附加值收益,真正融入城市。

我国棚户区规模已经减少一半,货币补偿比例也大幅下降。相关部门也表示,今年2020年完成现有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后,应对仓库改革的范围和判定标准提出新的明确界限。

如果城市的老房子不再拆除,2021年如何改造城中村?对城市旧住房采取改造升级措施。也就是说,以前是直接拆除的,到明年可以改造。如果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可以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田改为建设用地,则更多的土地面积将进入市场,减少拆除。第三,2021年国家没有拆除房子吗

《国家新城市化计划》年初开始,明确要求到2020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这意味着今年是小屋改革计划的最后一年。从明年开始,大规模拆除和建设的板房改革方法将逐渐退出。取消农村拆迁吗?取消农村拆迁也不会取消。只能慢慢减少拆除,但不可能一次性取消。因为只有拆除才能提高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和质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细则与补偿方式详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各地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政策、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最新的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大家更清楚了解补偿项目,小编通过参考条例的相关内容而对补偿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产权交换式补偿,第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xx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xx市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小编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xx市出具了《xx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3、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1、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小编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2、农用地征收补偿:

(1)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是,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2)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四、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以上多数补偿标准都以石家庄市为例,仅供参考。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因此各地的补偿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但是如今房屋征收的情况较多,由房屋征收而引发的补偿案例和矛盾也不断加剧。因此小编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上因地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地区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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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国家什么补偿政策

城中村改造国家有补偿政策。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所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中央棚户区改造新政策

中央棚户区改造新政策

中央棚户区改造新政策如下: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根本上是一项民生工程,目的是要解决住房条件困难的那部分群众的住房问题。

2、棚户区改造主要原则及改造

由群众自愿申请,采取货币补偿,不进行土地安置的政策,禁止自拆自建。改造根据需要可选择成片改造或者一家一户零星改造,零星改造以栋为基本单位。

3、“三个优先”改造原则

坚持货币补偿安置意愿达的项目优先改造、改造意愿达能够成片改造的项目优先改造、年代久远破旧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优先改造。

4、棚户区改造政策时限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阶段性政策,我县棚户区改造时限为2016-2018年。

5、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县城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年代久远、安全隐患多的区域。

住建部:城市建设 严控大拆大建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8月10日,凤凰网房产从住建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以下为全文:

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出现随意拆除老建筑、征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提高生活成本,产生新的城市问题。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以拆除外,其他既有建筑应以保留修缮加固为主,改善设施设备和提高节能水平,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对拟拆除的建筑,应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保持适宜密度,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鼓励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

(五)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迁移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随意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支持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老厂房等老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六)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禁止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居住区、旧厂区、旧商业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空间格局和肌理。

(七)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地方特征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井、古树、古桥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八)加强统筹谋划。不忽视地方实际和居民意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要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探索适用于存量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防范债务风险,量力而行、精准施策、久久为功。

(九)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十)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十一)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政策,试点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重新完善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我部将定期对城市更新行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有关武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

享受还建政策的人口和住户中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

建安置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

置:每户还建安置建筑面积不足人均50m:的(独生子女按两

人计算)。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人均50m2。一人户经认定还建

安置建筑面积在100m: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置;

一人户还建安置建筑面积不足80m2的。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

80m2。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大于300m2、一

人户大于100m:的。其超出部分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

74号)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国家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户的补偿政策有哪些?(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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