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
接下来,我将针对干部交流规定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干部交流规定的话题。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轮岗。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处级干部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满15年,局级干部在同一局级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一般应交流轮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形式存在哪些区别
一、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1.什么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
2.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3.公务员交流的方式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4.公务员是否可以不服从交流决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5.对公务员本人提出交流的怎么办理?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6.什么是公务员调任?
公务员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7.公务员调任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三条规定,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8.调任必须具备前提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四条规定,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9.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一)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
(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
10.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1.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工作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2.调任人选应具备的文化程度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3.调任人选应具备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14.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具备的任职年限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七条规定,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15.因工作需要调整调任资格条件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需适当调整调任人选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和年龄资格条件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6.不得调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调任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九条规定,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18.调任人选通过何种方式产生?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条规定,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19.对调任人选如何考察?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20.对拟调任人员如何公示?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拟调任人员应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21.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2.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有哪些?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规定,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23.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如何确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五条规定,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24.对调任公务员的任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六条规定,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25.调任工作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七条规定,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26.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怎么处理?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公务员转任有哪些基本要求?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28.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转任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29.什么是公务员的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0.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单位范围?
《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二、回避
1.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2.制定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公务员回避包括哪几方面?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4.公务员有哪些亲属关系适用任职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怎样理解回避规定中的“直接隶属关系”?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关系,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6.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六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7.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怎么办?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七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8.哪些情况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八条规定,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9.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有哪些?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10.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1.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什么程序办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12.对公务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机械工业部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开展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加强部与地方合作,发展地方经济,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和优秀的科技、管理人才分批分期地交流到地方政府、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第二章 交流干部的条件和干部交流的形式第三条 交流干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异地工作;
(四)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部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五)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和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三年的干部;
(六)各级后备干部;
(七)有专长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形式:
(一)部与其他部委之间;
(二)双向交流,即部机关、部直属单位与地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或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等地区和部门之间;
(三)其他交流形式。第三章 交流干部的管理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管理交流干部的职能机构。部人才交流中心受部人事劳动司委托,具体承办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交流干部不转户口,不转干部行政关系,不占交流所在单位领导干部的职数。党员交流干部需转正式组织关系。第七条 管理干部交流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完备的手续。对到地方和企业(不含部直属单位)交流的干部以及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的干部交流到部机关或直属单位,双方组织要签署协议书。第八条 进行干部交流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流形式。凡由部统一联系办理的,应填写《交流干部预备人员登记表》和“现实表现材料”报部,由部办理;凡各单位自行联系办理的,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报部备案,纳入部交流干部管理。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经办的交流干部由部人事劳动司管理,各单位自行办理的交流干部,由原单位管理;部建立交流干部的临时档案,并对交流干部实行跟踪考察。交流干部返回前,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鉴定。交流干部的任职文件、考察材料及鉴定要存入干部本人档案。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或提前结束交流的干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部建立交流干部预备人员信息库,交流干部管理信息库,有关省(区)、市(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需求信息库,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 来部机关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各单位推荐交流干部人选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来部机关交流人员登记表》,提供“现实表现材料”,于每年一月底前集中报部,个别的随时报部。
(二)人事劳动司根据推荐干部的情况会同有关司局确定其具体工作岗位,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接受任务的司局,应对交流干部提出培养方案,报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交流干部报到和返回时,由人事劳动司开具《来部机关交流人员通知单》和《来部机关交流人员返回通知单》,在部机关办理上岗和返回手续。
(四)交流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交流期满,人事劳动司会同所在司局对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转回推荐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五)政治、生活待遇
1、交流到机关工作的干部,确属工作需要,需在机关任职的,由接收交流干部的司局向人事劳动司提出明确其职务的意见,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采用聘任形式)。
2、交流干部的工资、奖金、医疗费及有关福利待遇等仍由推荐单位负责并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3、来部交流的干部可办理正式工作证(胸卡)、班车证、临时医疗证,并享受部机关干部行政方面的有关福利。第十三条 到其他部门和单位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干部在交流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交流时限一般为二至四年。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津贴、医疗及各种福利协商确定。交流期间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二)交流干部仍作为原单位的在册职工,按原职务享受住房、子女入托、医疗统筹包干等福利待遇。遇有调整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情况,与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公务员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不仅需要与公务员系统外部的社会环境进行人员与信息的交流,而且在内部也存在信息的转换和公务员的有序流动。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作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西方国家的官员在晋升职务以前,一般都要调到本部门的有关局、处去工作,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对于保持公务员制度的活力,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务员交流的涵义与特点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如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把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点:
1.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法定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交流形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国家机关做出安排或办理有关手续,公务员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工作职位或者擅自离职。
3.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在交流中,一旦涉及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就应该属于职务升降的范畴。
4.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是确定的。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实践中,照顾个人愿望应该和工作需要不相冲突为原则。也就是说,在二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个人意愿必须服从工作需要。
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
1.稳定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合理合法性原则。
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
一是促进公务员的培养锻炼。二是合理配置人才。三是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四、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
在内部交流中的转任,公务员的身份没有变,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没有变,变的是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在外部交流中的调任,公务员的身份发生了改变,调任是使非公务员的人员成为公务员。挂职锻炼比较特殊,它既属于内部交流,也属于外部交流,公务员可以到内部的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挂职锻炼,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这里公务员变的是工作关系,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变,他的工资和人事关系还是由原机关管理。
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1.调任。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的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机关的调任,可以取得公务员身份,并且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
(1)调任与录用的区别
调任和录用共同构成公务员系统的人员“入口”,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四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录用适用于补充“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但调任适用于补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见,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二是对象不同。录用是面向全社会,只要符合基本条件都可录用;而调任的对象是限定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程序不同。录用的程序主要是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而调任的程序则主要是严格考核而不是考试。四是人员要求不同。通过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才能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就取消录用资格,而且,对录用的公务员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调任的公务员没有试用期,年龄要求也不同于录用的公务员。
调任既是国家机关补充职位空缺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公务员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交流形式。
(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
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三,调入公务员必须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第四,调入者必须符合关于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条件。
(3)调任的法律后果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就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转任。
《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转任是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的流动。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的最佳配置。转任不涉及公务员的身份问题。
转任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
转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部的公务员职位之间进行的交流。这是与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的立法思想相一致。公务员在不同的职位之间的转任,应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这一规定是出于培养锻炼各级领导干部的需要,同时,避免领导成员在某些要害部门任职时间过长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但是在实践中,要防止调动过于频繁,要考虑领导成员的任期,应当尽可能在任期届满时予以转任。
第三,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和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转任的要求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目的是培养锻炼公务员骨干或者防止人事关系网的形成。这种转任有较强的计划性,不是为了工作需要,也不是根据公务员的个人要求进行的,而是为了培养提拔公务员骨干,使他们全面熟悉业务工作,丰富领导经验,或者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一定层次的领导岗位或某些特殊岗位上工作太久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
这两类转任的目的是,担任了一定级别的领导者,都不同程度的享有一定的决定权,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者,例如直接经手管理“人、财、物”和审批各种计划、指标的公务员,比普通公务员更具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利的条件,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形成不正之风。
注意:1.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只能在相同级别的不同职务之间进行,不能以转任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程序,不能通过转任而轻易地提拔或降低公务员的职务,因为,这容易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发生非正常的职务升降。2.转任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的,则将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3.行政机关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既不能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也不能在违反职数比例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
3.挂职锻炼。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训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公务员,促进他们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
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除了可以从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以外,还可以从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还可以到其他地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由原来的“从上到下”相对较为单向的交流方式扩展到上下、左右、内外互动的交流方式。挂职锻炼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一般是一年到三年。期满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工作。另外,这里也要注意,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既没有引起公务员身份的产生或者消灭,也没有引起职务关系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你要去基层机关挂职锻炼,不需要办理调动手续,你的档案和编制仍然在原来的机关,工资也是到原机关去领取,只是在业务上受到接收单位的领导。
六、交流的法律效力与申请交流
《公务员法》第67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交流的法律效力
凡是机关根据需要有组织、有计划、依法进行的交流,公务员个人必须支持和服从。
2.申请交流
公务员交流制度也为公务员的实际困难也设置了交流渠道。如果你符合交流的条件要求,又有实际困难,就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交流。机关有权可以在不影响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如果,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冲突,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个人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有哪几种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任职,但这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调任的情形。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或者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党政干部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什么
人事档案,工作任务等。党政干部跨地区部门交流,需要将其人事档案从原单位转移至新单位,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情况等。并且需要将其原单位的工作任务转移至新单位,包括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已签署的工作协议等。在进行党政干部跨地区部门交流时,需要尽快适应新环境和新工作,积极履行新职责,为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制度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总则?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二、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好了,关于“干部交流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干部交流规定”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