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金发放标准(行政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金发放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发放遗属补助金的条件范围如下:1、职工或离退休...
现在,我将着重为大家解答有关遗属补助标准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遗属补助标准的话题,我们开始讨论吧。
遗属补助金发放标准
遗属补助金发放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发放遗属补助金的条件范围如下: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其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子女、孙子女、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第三条 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行政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律师解析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遗属补助标准法律依据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执行: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遗孀补贴一月多少钱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为有:
1、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2、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飞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公务员遗属补助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机关事业遗属补助规定
机关事业遗属补助规定是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但是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综上所述,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的通知》
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遗属费最新标准是多少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调整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般是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山东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
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流程
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
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 280元。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基础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山东省遗属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亲(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丈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亲(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一)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50%。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四)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好了,今天关于“遗属补助标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遗属补助标准”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