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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案件中提到的涉案人员都会被抓?)

1.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

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死刑案件中同案犯的执行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案件中提到的涉案人员都会被抓?)

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

1.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件中提到的涉案人员都会被抓?

在各种各样不同的刑事案件中,既可能有单人作案,也可能有多人(两人及以上)共同作案,后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

那么,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是不是得全部到案之后才开庭审判呢?

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我举一个案例吧:去年底,我接受一个三人涉嫌共同抢劫并杀死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其中一个嫌疑人的辩护委托。案发时间是2011年,有两人当年被捕,2012年就开庭审理,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判无期徒刑。而我的当事人一直被通缉,于2020年才被捕到案,去年底开庭审判。就这样,最后被捕到案的一个同案犯与最先被捕到案的两个同案犯开庭审判的时间间隔了八年。如果要等到后一人到案才审判,前面两人岂不是要被羁押八年后才结案吗?这样操作绝对是违法违规的超期羁押(重刑犯不可能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会被追究责任的。

公安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侦破并抓获其中部分或所有犯罪嫌疑人之后,只要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论共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是否全部到案,一般都会按照法定时限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而检察机关经过全面审查程序与实体没有发现错漏问题后,也会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公诉材料与案卷后,就会安排主审及合议庭人员受理案件,并在法定时限内安排开庭审理,然后再做出判决。

所以说,刑事案件的上述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不会因为共同犯罪涉案人员没有全部到案而无限期拖延。

若二审后劳荣枝仍被执行死刑,执行方式上和男犯人会有不同吗?

轰动全国的劳荣枝案一审判决,劳荣枝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宣判完毕,劳荣枝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根据劳荣枝完全没有直接证据改变她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不过在执行方式上可能会使用注射方式,而不会像法子英一样执行枪决。

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判决都是非常谨慎的,劳荣枝一案的抢劫罪和绑架罪是证据确凿的,而故意杀人罪由于犯罪时间久,难以获取新证据,所以这一罪行可能定罪有难度。

1、一审判决,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

这起在20年前轰动全国的恶性连环杀人案终于要落幕了,两名主犯虽然相隔了20年才被全部抓获,但正义终会被声张!这一案件证据确凿审判定罪可以说没有太大难度,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一是因为这起案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二是因为劳荣枝非常善于表演,在审理过程中,对大部分罪行都予以否认,面对证据她可以说是极尽掩盖,转移视线之能事,在法庭上的表演真的是声情并茂,为了逃脱罪行黑白颠倒,避重就轻,把所有的罪行都推到已经执行了死刑另一主犯——法子英身上,而且当年把杀人的罪行都自己承担下来,劳荣枝正是利用这点狡猾的为自己辩解,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长期受法子英的胁迫。

一审判决宣布后,劳荣枝当庭痛哭,表示不认可,要求上诉,从证据链上来看,由于劳荣枝无法提供新的直接证据,翻案是不太可能的。虽然劳荣枝一直声称自己被胁迫,但这些说法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在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劳荣枝的狡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劳荣枝会被立即执行死刑吗

对于劳荣枝的死刑判决基本应该是没有改判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劳荣枝是否能够立即执行,现在有两种猜测,一种是认为劳荣枝的罪行严重,不可能获得缓刑,但是我国一般对于女性死刑犯基本没有被枪毙的执行方式,应该是会被执行注射死刑。另外一种说法就是,劳荣枝很可能会获得缓刑,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假设劳荣枝案只有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那么是不能定罪的。即使当年法子英供述了两个人是合谋杀人,但是只凭法子英的口供也不能定劳荣枝的杀人罪,如果劳荣枝坚决不承认,也很难对她进行定罪。

3、二审判决到底会不会有意外

作为普通人,我们坚信的事杀人偿命,血债血偿,劳荣枝的罪行是非常清楚的,但是时隔20年,另外一名主犯又已经被执行了枪决,在当年法子英的供述中,他把劳荣枝都说成是从犯参与犯罪,把所有罪行都揽到自己身上,那么从这一点来说,劳荣枝就是从犯而非主犯,我国《刑法》对于从犯的判罪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对于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劳荣枝就有可能获得缓刑。

对于劳荣枝一案大家的说法都有一定道理,毕竟时间间隔太久,像一些案子的证据已经不全,劳荣枝也正是利用这些漏洞辩称自己没有参与。二审对于劳荣枝的定罪如何,我们期待法院公允的判决。至于是否会执行死刑,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慎重,对女性死刑犯判死缓的情况越来越多,所以不立即执行也是有可能的。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会根据犯罪不同,而选用不同的枪械执行吗?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会根据罪犯不同而选用不同的枪械执行吗?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包括枪决、注射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在这三种执行死刑的方式中,枪决具有成本低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因此成为目前最普遍的执行死刑的方式。

关于死刑执行

一般来讲,以前执行死刑是由武警来执行的。当然,各个地区都有一定的区别,但普遍采用的方式都是枪决,基本都是八一杠或者其他半自动步枪,打头部或者是心脏,这样能够做到,相对快捷的结束死刑犯性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当然,个人经验来说,打头部更容易一枪毙命,也能够更快捷,只是可能最后,遗体会更加不堪入目一些。

如果是由法警来执行,一般来讲是采用手枪,当年各个地区而言,枪械的型号也不相同。使用手枪的话,一般都是绕到死刑犯背后,抬手对准头部,砰砰两枪,这样能够干脆利落的结束死刑犯生命。

至于现在,很多地区都普遍采用注射执行,当然,注射执行的话,一般都是注射两针,还会播放一些音乐。药水比较浑浊,样子有点类似于石灰石溶液。第一针就是让死刑犯失去知觉,彻底的麻醉过去,也就不会感受到痛苦。第二针的话,就会让死刑犯的心脏停止跳动。整个执行过程,也就短短的5分钟以内。

以前,因为硬件设施有限,执行室以及执行车辆比较少,所以都是采用枪决和注射死刑并存。这其中也有一些不成文的“潜规则”:如果是经济犯罪或者是贩卖害人的玩意儿,普遍会尽量安排注射执行。如果是暴力类的犯罪,普遍都会安排枪决。但是现在,随著硬件设施的完善,无论哪种犯罪方式,只要是判处死刑,普遍都会采用注射执行。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会根据犯罪不同,而选用不同的枪械执行吗

目前国内法律上规定还是采用枪械毙刑犯,或者是用针剂注射让死刑犯毙命,刑场上多数用枪械毙人。如果用针剂注射让死刑犯毙命,还得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才能方可实施。在刑场上法院的法官对死刑犯宣布判决后,再问一遍死刑犯有什么可上诉的没有,如果死刑犯当场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这就让他签字划押。

然后法院的刑警把死刑犯交给前来执行任务的武警,武警战士用枪押著死刑犯朝著执行的地方走去,到了执行的地方,叫死刑犯跪下,武警战士用半自动步枪,或者是全自动步枪从犯人的脑后,距离他五米左右,照准他的头部一枪毙命。也有的死刑犯临场吓得大小便失禁,瘫痪在刑车上,这个时候,由两、三名武警把死刑犯从车上抬到执行的地方,让犯人面朝地上爬下,武警战士用步枪照准他头部一枪毙命。

无论死刑犯被何种罪名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法警唯一要务是将死刑犯处死。而选择的枪械仍然是“微型冲锋枪”。如果死刑犯仍有生命体征,或用手枪击毙。

在枪械面前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任何的枪械都可以很轻易的夺走人的生命。对于一个将要被执行死刑的人来说,他在执行现场是被手铐和脚镣约束的,而且周围有大量的人员看管,此时他根本就不可能反抗或者躲避。在执行枪决时,不管在采用哪种枪械,在与罪犯距离非常近的情况下,任何枪械都足以实现剥夺罪犯生命的目的,因此采用不同的枪械根本没有必要。

刑事诉讼法对同中数罪并案处理如何量刑

数罪并罚先个别量刑、再综合量刑,比如一被告同时犯两个罪,第一个罪判处九年有期,第二个罪判处三年有期,那法院宣告刑期是在九年以上,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分析

数罪的主要特征,数罪并罚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是对一个人所犯的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间特征包括当前罪、漏罪和再犯新罪。当前罪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的数罪;漏罪指刑罚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再犯新罪指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再犯罪。刑罚并罚的原则是一个人犯了数罪之后,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再把每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总体来讲,刑法对并罚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则主要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数罪的最终并罚,是按照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来决定执行刑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的时候,为何非常听话?

很多人听过秋后问斩之说,对于死刑犯,一般是秋后肃杀之时,问斩于菜市口等地方。有人就会问,很多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为何那么听话?听话的原因有三个:一个是因为他们已经认命了;一个是他们被捆绑起来,没有相应的力量反抗了;还有一个是他们的愿望得到了满足,安心了。

一、他们觉得,已经走到这一步了,那就没有必要挣扎了

很多人有这样的心理暗示,要是很多医生暗示这个人有病,会有某些症状,一段时间之后,这个人的情况,如同医生的暗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心理暗示作用!心理暗示的影响力之大,很多人都体验过。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会被心理疏导,让他们知道,这个事情,最终是要到来的。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相关的心理疏导,会有相关的人员进行,目的是为了让死刑犯知道,自己做的错事,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就算不接受这样的死刑判决,也是要进行的。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定已经下来了,这个是没有办法更改的。要是死刑犯不接受,可以提起上诉,要是上诉之后维持原判,那么,死刑这个事情,还是会到来的,这是一个客观现实,不以他人意志为转移的。

死刑犯在知道死刑即将到来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心理上的波动,也可能会有一些行为上的冲动,但死刑的到来,是肯定的。死刑犯在临死之前,会有一定的心理疏导,让死刑犯接受死刑这个事实。有人说,这不是PUA吗?不是,因为对一个僵死之人做这样的事情,没有意义。

让死刑犯接受死刑事实了,那么,死刑犯就会自我心理暗示,最终接受了这个事实。我们当下采取的死刑,一般是注射的方式,时间很短,几乎感受不到痛苦,所以,对于一些死刑犯而言,也是能接受的。所以,他们没有那么多过激的举动。

二、有些死刑犯就是不接受死刑的现实,就采取了强制性措施

有些死刑犯在执行之前,就知道了死刑的时间。当然,这是相关人员通知的。通知他见家属,询问他想吃点什么好吃的,这都是强烈的暗示信号。他们不接受这样的结果!有人说,他们肯定是犯法了,是做了罪大恶极的事情,才会判死刑的。但他们失去理智了,就是不接受这个事实,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错了。

他们对死刑判决,不认可。哪怕这个死刑判决是最高法院核准之后的结果!他们也接受心理疏导,但他们不愿意接受判决结果,就采取各种行为来对抗这个判决,可能是自我伤害,可能是伤害别人,可能是见家属的时候,伤害家属。

对于这样的死刑犯,一般会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就是那么倔的人!无论是在看守的时候,还是执行死刑的时候。要是不严加看护,这样的人,指不定做出什么举动来,让人大吃一惊呢!这样的人上刑场,虽然不是五花大绑,但也是采取了很多强制性的措施。让他不能随意动弹!

虽说执行死刑只是一会儿,但之前的过程,还是比较艰难的。我们不同于古代,古代的犯人,一般是饿上一段时间,让他们手无缚鸡之力,这样就可以按照规定执行死刑了。我们还是人性化的处理。对于一些不知好歹的人来说,用强制性的方式,比较合理。

行为异常的死刑犯,采用了约束性措施之后,再进行注射死刑,就简单很多。在外人看来,这些人也是没有反抗的。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有些内行人看到死刑犯躺在注射床上就知道,他们被约束了。被约束的原因,就是他们反抗太厉害了。

三、死刑犯的愿望得到了满足,他们放弃了反抗

有些死刑犯知道自己犯了法,也知道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但是,他们还是有一些未了的心愿,希望相关人员能帮忙。有些可能是见一下之前的爱人,相关人员会选择帮忙,见面了以后,坦诚聊天,也算是完成了自己心愿。

也有死刑犯可能是为了嘱托家人一些事情,相关人员也是会帮忙的。要是他实现了愿望,基本上也算是在这个世上的心愿实现了,既然没有了遗憾,那么,抵抗就失去了意义。抵抗的原因是不想死,他们已经知道了此事必然要到来,心愿已了,何必挣扎?

有些人觉得,死刑犯难道就活够了?不一定,但是,他们犯了死罪,就应该受到严厉惩处。对于他们而言,是承担后果;对于其他人而言,提供了一个借鉴,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所以,他们得走。只不过,他们走的时候,就比第二种好很多,最起码,走得很安详。

这样的死刑犯,是想明白了,也是活明白了。既然犯了死罪,还完成了心愿,那还有什么可说的。不接受抵抗,选择接受死刑,也是他们的坦然。面对的死刑犯,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我们一起讨论下!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对同案未判处死刑的也审查吗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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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案件中提到的涉案人员都会被抓?)

好了,关于“死刑案件中同案犯的执行”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死刑案件中同案犯的执行”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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