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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将我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大家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讯问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叫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叫被告人,被宣判有罪的叫罪犯。查不清的人,一般不会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要尽量拦下,审判的时候事实不清要宣判罪名不成立,都和犯罪嫌疑人没关系了。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是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的称谓,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之后,不再称为犯罪嫌疑人,而被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不一样,只有犯罪嫌疑,不等同于有罪,依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经审判并下达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享有如下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4、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

5、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核对笔录的权利。如不让嫌疑人核对,或者核对后拒绝修改,有权拒绝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么区别?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以下区别:

1.意义不同: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机关认定涉嫌犯罪的人,是一个犯罪调查阶段的身份;而被告人是指经过检察机关起诉、经法院受理并立案的,被控告犯罪并被传唤到法院受审的人,是一个审判阶段的身份。

2.权利不同:在犯罪嫌疑人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并未被定罪;而在被告人阶段,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更加完备,但可能会被判定有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责任不同:在犯罪嫌疑人阶段,执法机关的任务是调查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而在被告人阶段,法院的任务是审理犯罪事实,判定被告人的罪责。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并不是划分清晰的界限,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交叉和转化。在犯罪嫌疑人阶段,如果经过审查、调查等程序,执法机关认定涉嫌犯罪的事实足以构成犯罪,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会转化为被告人身份。同时,在被告人阶段,如果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不成立,被告人的身份就可能被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身份。

杀人犯就杀人犯,为什么还要叫“犯罪嫌疑人”呢!确定勒,还要再嫌疑吗?

从初中开始我就很疑惑,什么叫犯罪嫌疑人?因为从字面意思上讲,是有犯罪嫌疑的而没有定罪的人。可在几乎所有的新闻报道中把除了服刑的人员之外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对已经当庭判罪的人还称为犯罪嫌疑人。这应该叫犯罪人或者叫被告才对。但没有人能给我答案,也没听说有人质疑。也许这是小事,或者叫做长久以来流传下来的习惯做法,没有人注意它,大家都这么用,而且是长久的用,见怪不怪见错不错。今天查了才知道这个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并且问题并不像我想像的那么简单。

以下摘自正义网

1996年刑事诉讼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后,目前尚没有此概念的司法解释,故学理解释一直影响着司法实践。通常的学理解释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以立案为界确定犯罪嫌疑人称谓,在一般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对实体法影响不大,问题尚不明显;但在刑讯逼供罪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其犯罪构成中的特定对象,问题就比较突出了。笔者认为,上述以立案为界的学理解释过于狭窄,未能全面反映立法原意。理由如下:

1.以立案为界与法律规定不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立案后的侦查对象当然是犯罪嫌疑人,但这并不说明其具有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说明,从“发现”之时起犯罪嫌疑人身份就已经成立,并非要等到作出立案决定后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说明从报案、举报、控告之时起犯罪嫌疑人就已经成立。自首也是同样,从犯罪行为人自首之时起,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已经成立。

立案侦查只是司法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初查)后的一种司法活动。对于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在司法机关审查期间,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和自首人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应当说已经客观存在,司法机关的审查结果只是决定是否对其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决定立案侦查的,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决定不立案侦查的,被审查(或初查)对象在审查期间同样也是犯罪嫌疑人。仅以立案为界的观点,不仅与刑诉法的规定不符,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公民举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会给刑讯逼供恶行提供规避法律的借口。

2.以立案为界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给司法工作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惑。比如,对符合先行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公安机关将其控制至作出立案侦查决定这一期间是否是“犯罪嫌疑人”?难道“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还不是犯罪嫌疑人吗?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其中,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经批准可以留置最长达48小时。难道被留置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再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受理举报后,经审查明知是有罪的人因徇私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按照以立案为界的观点,在立案前审查期间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冤假错案,却因审查对象不具有犯罪嫌疑人身份而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难道“明知是有罪的人”还不构成犯罪嫌疑人吗?因此,以立案为界的观点明显容易造成执法上的不平衡和不统一。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立案为界是不妥当的。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应指“因涉嫌犯罪而被举报、控告或自首,以及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接受、受理、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刑讯逼供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应指“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接受、受理、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犯罪、接受或受理刑事案件和立案侦查以后才能审问,无论是初查盘问,还是侦查讯问,只要是以获取口供为目的,实施了肉刑或变相肉刑,被盘问人或被讯问人就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犯罪嫌疑人)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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