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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通关双指是什么(双规是什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双规。就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将通关双指的作用就在于防止一些政府官员销毁证据,串联同谋。也就是我们...

现在,我将着重为大家解答有关双指和双规的分别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双指和双规的分别是什么的话题,我们开始讨论吧。

即将通关双指是什么(双规是什么)

即将通关双指是什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双规。就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将通关双指的作用就在于防止一些政府官员销毁证据,串联同谋。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双规来解决这些问题。

双规是什么

"双规"是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需要对***员违反党章问题进行调查时,采取的一种措施.全称为"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待问题"

对公务员员,国家监察部也有一个叫"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待问题"简称叫"双指或两指"

对谋市市长“双规”是什么意思?

简单讲就是要求被调查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一般调查结束后如果涉嫌犯罪,会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参考资料:

/ask/question_1138132.html

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种情形

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种情形分别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严重影响调查的。

一、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二、留置期限

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三、留置场所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从以往查处腐败案件的规律来看,放在“双规”“双指”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别是对于贿赂类相对依赖口供的案件。

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留置措施的作用

1、限制嫌疑人活动范围

留置措施可以确保嫌疑人不会离开指定地点,有效防止其销毁证据、干扰证人或者逃逸等行为,从而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2、保护证据

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无法与外界接触,从而避免了串供、伪造证据等问题的发生,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3、防止自杀、逃跑

留置措施可以防止被调查对象自杀或逃跑,确保其配合调查工作。

拘传,拘留,传唤和双规双指的区别和联系

没联系....

拘传把人喊来问话,不来就拘来.....

拘留把人关起来(刑事和行政)

传唤把人喊来问话.....不来拉倒...

双规双指是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接受问话....

留置制度是在我国的什么法中规定的

留置制度,是我国《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制度,就是责令违反相关纪律的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什么取代两规措施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要调查结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逮捕的,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

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留置和两规的区别哪个更严重

用留置取代"两规"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那什么是留置呢?

留置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这和物权法和警察法中的“留置”有着本质区别。其前身是“双规”、“双指”(1997年行政监察法中的概念)。而“双规”也就是题目中提到的“两规”,指的是中共纪检机关责令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项调查手段。

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委不是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和刑事诉讼法不同。国家监委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以前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较为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题目中提到的的留置。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等也会做出相应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留置取代“两规”结束了“两规”23年的历史,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对接,标志着反腐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走向规范化与法治化的新境界。

:留置措施和两规的区别:

1、双规和留置的依据不同

“双规”直接依据是一九九四年实施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中未对“双规”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双规”已经沿用了近二十三年。“留置”措施,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

2、双规和留置的实施对象略有差别

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用。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参照“双规”的规定,第一,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第二,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双规”第三对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双规”而“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

3、两者的期限不同

‘双规’基本上没有明确固定期限的调查手段,虽然内部做过一些规定,但是外界对此并不了解”。而参照《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试行)》规定的审查期限,留置的期限应为九十日,并且可以延长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即将通关双指是什么(双规是什么)

好了,关于“双指和双规的分别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双指和双规的分别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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