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哪种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临时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哪种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第七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八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耕地原状恢复确认文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施行后本办法施行前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适用税额
\
\
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252015 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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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西乡塘
区、良庆区、邕
宁区、横县、宾
阳县
武鸣县、上林
县、隆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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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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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柳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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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融水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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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兴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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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
县、资源县、平
乐县、荔浦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阳朔县、 临
桂县
\ 适用税额
\
\
行政单位\
\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
25
20
15
梧州市
万秀区、蝶山区、
长洲区、苍梧县、
藤县、岑溪市蒙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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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港区、合浦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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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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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昭平县
钟山县、富川
瑶族自治县
\ 适用税额
\
\
行政单位 \
\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
25
2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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仫佬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
县、南丹县、凤
山县、东兰县、
巴马瑶族自治
县、都安瑶族自
治县、大化瑶族
自治县、宜州市天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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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合山市
象州县、武宣
县、金秀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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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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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大
新县、宁明
县、龙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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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两年以内占用耕地用交占用税吗?
两年以内占用耕地要交占用税。
一、定义: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二、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可分为三类:
(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三、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
违法占地还交税吗
缴税。
理由一:税法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征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五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本文案例中甲公司,建设占用耕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主要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其显然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对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理由二:恢复耕地原状未必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此,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在占用时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然后待期限届满,视有无恢复耕地原状,再决定是否退税。笔者认为,对于超过批准期限恢复原状的尚且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而违法占用耕地的,更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好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