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有期徒刑两年,可以获得假释吗)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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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第八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第十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第十一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第十二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十七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第十九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以上就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官方网站,在线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期徒刑两年,可以获得假释吗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是否足取?而漏罪之发现若缘于被假释犯的主动交代呢?将假释必撤销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否适当?
撤销
第一,假释的发动基于对受刑人人身危险性业已消除的认定和在监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待。在考验期内若故意地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是无可争议的;但若出于过失再犯,尽管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故意再犯显然不能同日而语,两种主客观在性质上根本不同的行为却呈现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有违公平原则?笔者因此建议将过失再犯的假释撤销由立法规定的必然撤销改为由法官根据过失大小和致害程度进行的自由裁量,也即假释考验期内因过失再犯,“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假释。
第二,由于假释是以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为根本条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隐瞒自己的罪行,足以说明其无悔改表现,亦难以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撤销假释当无异议。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释犯主动坦白交代的,所以应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所坦白交代的罪行相对较轻,综合考虑仍然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假释的考验期,不撤销假释;其二,如果坦白的罪行比较重,中国同意对漏罪区分对待的学者于是认为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②。笔者的意见是不妨作与故意再犯和过失再犯相同的罪质区分,如该较重的罪行系假释犯故意所为,则应当撤销假释;如过失所致,则是否假释交由法官裁量。
第三,将违法行为作为假释必然撤销的一个条件是中国对假释犯重“管束”轻“保护”的一个明显体现,笔者以为并不足取。假释考验期是促使假释犯重返社会的过渡阶段,是其从监禁生活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假释犯在这一期间出现生活、求职和交往上的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由此导致内心的不安、失衡、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现反常行为、显现再犯之虞。也正因为如此,才说明了假释犯在重返社会生活的过渡期里对其监督管束,保护指导的缘由和必要性。如果一旦真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帮助应是比一律不问因由、不分违法行为之轻重而撤销假释使之重回监狱更符合行刑规律。严重违法,应当撤销;轻微违法,可以撤销或采取相应的惩救措施如采取警告、要求作出保证或增加新的特定义务,以尽量维持假释已取得的效果。
上述针对现行刑法中教条的、毫无弹性的规定所作的建议可归纳如下:将刑法规定的假释撤销事由分列出必撤销事由和可撤销事由,从而在撤销方式上体现出层次性、过渡性,兼具灵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必撤销制和得撤销制相结合的假释撤销制。这一立法例已被中国的台湾及澳门,瑞士,甚至假释条件极为苛刻的俄罗斯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采纳③。在中国目前的刑法体系和立法司法现状之下,以上设想的实现有一定难度,但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立法的进步,这至少可成为日后一个努力的方向。
当今某些国家(如美国)法律中的假释是什么东西来的?
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
成立于1930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United States Parole Commission)属司法部领导,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各州情况差别很大。虽然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成员各州不一,少的3-5人,多的超过10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5-6年。
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判决方式相关。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素,逐案进行审议。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大的变革,重新确立的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而且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一级废除了假释制度。根据这项法律,在1987年11月1号之前有过犯罪活动的联邦监狱犯人在服满三分之一刑期后,仍然有资格得到假释,但是,在这之后有犯罪行为的联邦监狱犯人不享受这种待遇。如果他们在狱中表现好,每年最多可以减刑54天,释放后一段期间内仍要继续接受监视。
当一个监狱犯人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假释委员会要投票决定是否将其提早释放。委员会根据监狱犯人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重犯的机率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个危险程度评估,如果他们认为这名监狱犯人的危险程度还可以接受,那么,他们就决定提早将其释放。
美国的假释制度可以分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假释委员会对'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几乎有绝对的决定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决定是否将其释放。第二种形式是,法律对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实施某些限制,例如法律规定,犯罪人员必须在服满最低刑期之后才能被考虑是否给予假释,以及某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释,犯罪人员必须服满整个刑期才能出狱等。第三种形式是,对于'固定刑期'的判决,假释委员会在是否释放监狱犯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决定权,它只能设定假释条件,如果犯罪人员在假释期间违反了假释规定,假释委员会有权撤销他的假释资格。另外,假释委员还可以对假释计划进行监督。
在那些没有假释委员会的州,比如说法律规定抢劫罪的刑期是5年,犯罪人员在服满85%的刑期以后便可以获得假释,释放之后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受到监视,这类似于假释监视期,但是没有人对是否释放监狱犯人进行审议,即使他在监狱中没有参加过任何计划,而且没有遵守监狱的规定,都必须释放,这被称为'法定释放'。在那些仍然有假释委员会的14个州,当监狱犯人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时,假释委员会要详细审议他的档案,同时找他和犯罪受害人谈话,然后再决定是否可以提早释放他。
由此可见,美国的假释制度目前主要在州一级才有,而且每个州的情况不同,有的州根据"不固定刑期" 判决,由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提早释放监狱犯人,在另外一些州,根据"固定刑期"的判决,监狱犯人在服满"固定刑期"判决所要求的刑期之后,不需要审议就可自动得到假释。
二、假释的条件和过程
假释委员会在了解案情之后,再对申请假释的监狱犯人是否具备假释资格做出决定。假释委员会要求监狱犯人提出重返社区的计划,犯罪人员或是自己提出计划,或是由假释委员会指定某个社会机构帮助他制定计划。假释委员会还要派假释官员到监狱犯人所在的社区,对他将来的就业和住处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确定一切都符合要求之后再将其释放。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司法管辖区,监狱犯人都必须在服满一定刑期之后,才有申请假释的资格。假释是一项特权,而不是权利,监狱犯人有申请假释的自由,但不一定能得到假释。监狱犯人服刑多长时间因州而异,不同犯罪判刑也不同。监狱犯人服刑一段时间,并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以后,一般会整理出一套材料,列举自己在服刑期间做了些什么以及参加过哪些计划等,他还会把计划负责人员、监狱官员和教师的推荐信,以及他返回的社区中有雇主愿意雇用他的证明,呈交给假释委员会。他一般会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并保证永远不重犯,假释委员会如果相信他成功的机率很大,就会给予他假释。
监狱犯人必须同意假释条件,否则就得不到假释,例如假释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拥有武器,不准吸毒,必须遵守假释官员提出的所有规定等。另外,如果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员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他还会被要求接受心理治疗。得到假释以后,由假释官员对他进行监视,如果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员违反假释条件,他就会再次被关入监狱,继续服刑。
三、假释制度引起争议
在假释的作用和安全性上,人们认识的差异很大。因为正反的例子都有,实证判断很难。有的法学家认为,有假释制度比没有假释制度安全百分之5,也就是说,有假释制度会使重返监狱的犯罪人员减少了百分之5。另外,如果我们提供密集的心理治疗和教育计划,社会就更加安全,再次被捕的人会减少百分之10,有时最高可减少到百分之30。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同这种观点,假释制度始终是美国刑事法中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支持和反对的都大有人在。反对假释的人认为,美国在过去15年中采取了严厉的法治政策,这个政策说:我们不能纵容罪犯,他们既然犯了法,就应该在监狱中接受惩罚。因此,一说到让更多监狱犯在刑满之前释放,就会引起争议。支持假释的人认为,如果在监狱外的环境为监狱犯人提供一些服务,例如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戒酒戒毒的治疗计划等,会比把他们关在监狱更能节省开支,因为研究表明,把公共资金花在避免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员走回头路上面是一项有利的投资。
有人提出了反对假释的理由。他们认为,假如某人犯了刑事罪,因谋杀罪而被判刑30年,就应该把他关30年,一天刑期都不能少,更不能提早将他释放。重罪罪犯必须服满刑期,因为我们不断看到,在考虑给某名罪犯人员假释时,受害人的家属就要到假释委员会作证,这等于让他们再受一次折磨。
一些州开始有加强假释制度的趋向。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过去几年中通过了一项直接针对吸毒犯罪人员的法律,根据这条法律,这些犯罪人员获得假释后,如果又开始吸毒,仅仅因为这一点不会被重新关入监狱,而是要接受戒毒治疗。很多人认为,把他们重新关回监狱有很多益处,但是实际情况是,减少服刑时间,让他们得到假释的好处似乎更多一些。
在美国各州当中,加州是获得假释的监狱犯人以及假释后重新关回监狱的犯人人数最多的。但有的人认为,假释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不是很成功。 他们指出:"假释制度从观念上来说是一个好的制度,这个观念是:假释机构帮助获得假释而重返社会的犯罪人员重新做人并不再犯罪,同时利用教育和职业等资源帮助实现这个目标,但是,他们也面临犯罪人员有走回头路、重新被关回监狱的危险。得到假释的犯罪人员知道,如果自己表现不好,不做一个好公民,就有可能被送入监狱继续服刑。不幸的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失败了,因为得到假释重返社会的犯罪人员的人数太多,而为他们提供的资源却很缺乏。"
法律词汇“假释”一次的由来。。。
来源 :刑法
假释可有不同的意思,这取决于上下文。所有含义均从法语 parole 派生而来,原义是(spoken) word。
刑事审判
在刑事审判系统中,假释是指犯人在他们的被判刑罚结束前,被监督着释放。假释者仍然被认为在服他们的被判刑罚,并且可能被重返监狱服刑。
假释的精确性质因各国审判权而不同。在美国,法庭可以在一个宣判里确切说明在一名犯人适合假释之前,必须已服刑多久。这经常指做一不确定句子,“大约15到25年”或者“约15年的徒刑”,后者被称为一不确定的无期徒刑;相反,句子中无假释可能被称为一确切无期徒刑。
在被准许假释特权之前,犯人必须首先同意遵守因他的假释权而确定的假释条件。这些条件通常要求假释者定期与他或她的假释官员或其社区的改过代理人见面,由其评价假释者的行为和调整,并确定假释者是否正违犯他或她的任何被释放条件(通常这包括某些小时在家、保持稳定工作、不潜逃、正克制违法吸毒,有时还有戒酒)。
假释在美国是一个引起争论的政题。美国司法部(DOJ)在2004年说大约60%的假释者成功完成他们的宣判,而15%被返回监狱,并且4%潜逃。从1995年起这些统计,DOJ说,相对不变;虽然如此,某些地区(包括纽约)已经为激烈重罪犯完全废除假释。
不同的假释被称为time off for good behavior,或者口语称作good time。
在中国,犯人常被准许保外就医(医学假释)。假释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必须接受治疗,不能服刑。特别是持不同政见者,通常健康状况并不严重,以保外就医为由释放。
据美国移民法,假释有3种不同的意思:
没有满足签证技术要求的一个人,可能被允许因人道主义目的进入美国。被允许如此进入美国的人被称为 parolees(被假释者)。
与移民有关的另一种用途是Advanced Parole(预先入境许可)。在[2001年9月11日],政府对于Advanced Parole与Parole有更多的解释。[1]
这个术语也指在联邦政府下令释放关在州监狱的外国犯人前,犯人的刑期已经结束,犯人将根据规定被立即驱逐出境,并没有获准返回美
法院判刑后还可以谅解吗
法律主观:
法院判刑后还能保释吗判刑后不存在保释了,判刑后只适合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保释的一般程序申请这一阶段一般处于每个诉讼阶段结束之后,最为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到案之后。但是由于英美各国将保释在一定范围之内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须提出申请,而由具有保释决定权的官员依职权批准。听审与抗辩听审并非保释程序的必经阶段,因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获准保释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必要举行听审,而可以直接决定保释。裁定不论法官是否同意保释都必须作出正式裁定,因为这一裁定将成为被告人申请救济的基础。若法官准予保释,则裁定中必须明确被保释人所应遵守的条件以及违反保释规定后的处罚;若法官不准许保释,则其必须明示否决的理由。所以说法院判刑后不能保释,判刑后不适合保释的条件,判刑后只适合假释,而且,小编提醒您,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所以,对于自己的选择要看情况而定,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网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被判刑后假释需要什么条件
被判刑后假释需要什么条件
被判刑后假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服刑一段时间,且符合一定期限要求。通常来说,被判刑后需要服刑一定时间后才有可能被假释,这个时间长度根据不同的法律和判决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高刑期不满10年的有期徒刑,可以申请假释。
2.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反监狱规定或犯罪记录。假释并不是对所有罪犯都适用的,需要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或违反监狱规定的情况。
3.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假释后需要有一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来保证罪犯能够正常生活和遵守假释条件,以保证其生活需要和社会安全。
4.没有社会危害性。假释的目的之一是让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因此需要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假释人员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才能够获得假释。
5.获得法官或假释委员会的批准。最后,假释还需要获得法官或假释委员会的批准,他们会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决定。
综上所述:
被判刑后假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已经服刑一段时间且表现良好,没有违反监狱规定或犯罪记录,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没有社会危害性,并获得法官或假释委员会的批准。这些条件的满足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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