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艾滋病防范条例是在哪一年开始的)
2006年3月1日艾滋病别名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临床症状:艾滋病的全过程分为急性期、无症状期和艾滋病期。急性期大多数患者临床症状轻微,持续1~3周后缓...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的话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
2006年3月1日
艾滋病别名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临床症状:
艾滋病的全过程分为急性期、无症状期和艾滋病期。急性期大多数患者临床症状轻微,持续1~3周后缓解。临床表现以发热最常见,可伴有咽痛、盗汗、恶心、呕吐、腹泻、皮疹、关节痛、淋巴结肿大及神经系统症状;无症状期持续时间一般为6~8年;艾滋病期为感染HIV后的最终阶段,此期主要临床表现为HIV相关症状、各种机会性感染及肿瘤。
危害:
艾滋病患者由于免疫缺损,导致机会性感染增多,如肺孢子菌肺炎、结核病、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弓形虫脑病、真菌感染等;其次机会肿瘤罹患增加,其中艾滋病相关性淋巴瘤与卡波西肉瘤是最常见的肿瘤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是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特别提醒:
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尤其重点强调的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而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指定医疗机构还会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艾滋等服务。
保护隐私的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现实生活中,很多艾滋病患者会在就医时遇到一些困难、导致其到医院就诊时考虑是否要告知医生自己是HIV感染者时,常常犹豫。一方面担心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一方面又害怕公开自己的感染状况,会造成就医困难等问题。
艾滋病防范条例是在哪一年开始的
艾滋病防范条例是在2006年开始的。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CD4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至9年,在艾滋病病毒潜伏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
HIV感染后,最开始的数年至10余年可无任何临床表现。一旦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就会出现各种临床表现。一般初期的症状如同普通感冒、流感样,可有全身疲劳无力、食欲减退、发热等,随着病情的加重,症状日见增多,如皮肤、黏膜出现白念球菌感染,出现单纯疱疹、带状疱疹、紫斑、血疱、淤血斑等。以后渐渐侵犯内脏器官,出现原因不明的持续性发热,可长达3至4个月。还可出现咳嗽、气促、呼吸困难、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等。临床症状复杂多变,但每个患者并非上述所有症状全都出现。
艾滋病如何预防:
1、坚持洁身自爱,不卖*、嫖娼,避免婚前、婚外性行为;
2、严禁吸毒,不与他们共用注射器;
3、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4、不要借用或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脸刀等个人用品;
5、使用安全套是性生活中最有效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措施之一;
6、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行政法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治疗该疾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七章六十四条内容,七章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筛选出的与我们日常生活以及考试密切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所以,艾滋病患者是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学习、工作、生活的,任何人不得歧视,也不得透漏患者信息,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