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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谈35人死亡上限?不要再扯了!(为什么每次特大事故死的人数总是29?)

  跨年夜,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最新消息:死亡人数已上升至36人。)   目前抢救工作正在进行中,伤者也...

为啥死亡人数不超36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又谈35人死亡上限?不要再扯了!(为什么每次特大事故死的人数总是29?)

又谈35人死亡上限?不要再扯了!

  跨年夜,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最新消息:死亡人数已上升至36人。)

  目前抢救工作正在进行中,伤者也已送院急救治疗。

  悲剧让人警醒,网上却又出现了题为《神秘的35人编制》的帖子,罗列了近年来的事故及死亡人数,并追问道?这次的上海外滩踩踏事故又控制在35人!为什么事故死亡人数都是35人?不超过35人是为什么??

  原因何在?帖子里又附上了?秘密?所在

  国务院34号令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规定:一次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称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事故要控制在36人以内,不然市委书记以上领导要撤职处分!

  真是这样吗?

  其实稍有常识的人就知道,这是一个老谣言了。每次出现安全事故的时候就会被翻出来炒一炒,无论是在安全生产事故分级,还是旅游安全事故分级中,死亡30人以上都已经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级别,?35人?不是任何一个等级的界定标准。

  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未明确指出死伤人数的限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看出,是根据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地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没有?一刀切?规定处理哪个级别的负责人。

  即使在?神奇的35?中,也有颇多不实。其中河南平顶山矿难2009年9月8日公布的遇难人数为35人,但9月9日公布的数据就已为遇难44人。

35人的盘点并不完全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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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旅游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3.?2.1.1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2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客车、客船等旅游交通工具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交通工具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旅游安全事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旅游安全事故。

3.?2.1.2 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其他因重伤过多、影响较大和涉外(港、澳、台)等旅游事故。

3.?2.1.3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0-2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3.?2.1.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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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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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蝌蚪君

为什么每次特大事故死的人数总是29?

很简单,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于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如果他们知道有这么个规定,那么网上就会流传“为什么每次特大事故死的人数总是29呢?”

这说明中国普法工作真的是任重而道远啊。因为不懂法,某些人连编故事都能编出笑话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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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搞笑了,我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题主问的是:“为什么每次特大事故死亡人数总是36人”。因为那个时候有人在网上造谣,说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死亡人数37人算特大,所以报告的时候总是36。结果我贴了法律条文出来之后,题主直接把问题改成了29人。

我想随便哪个有基本分辨能力和真正的独立思考能力的人都能看得出这种是什么货色了。

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多少人领导免职

发生重大事故领导要免职这是一则虚假消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一些重大事故中领导被免职的并不是因为死亡人数有多少,而是该领导有过错行为,所以才会被问责。

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作了明确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属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属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属一般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安监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我老公上班发生工伤,全身多处被含硫酸的高温液体烧伤

工伤认定以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有些单一的伤根据这个标准自己就可以做个初步判断,你老公是多处受伤,这个标准有一个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但是你老公经过治疗后功能有无障碍,障碍程度怎样,涉及医学专业,最终要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

踩踏事件上海为什么是35人伤亡情况

你好,实际上,死亡人数“36”、“37”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数字,也不是事故等级的分界线。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由此可见,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构成特别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这样的特定数字。

PS:“据我了解,没有所谓的神秘‘红线’。”黄毅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界定事故的等级时,一般是以死亡人数来计算。比如,一次死亡3到9个人的为较大事故,10到29人的为重大事故,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除此之外,也考虑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受伤人员的数量。界定事故的等级,主要是按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对不同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些事故发生之后,在遇难人员遗体还没有全部找到的时候,一般是作为失踪,找到遗体之后,再计入死亡人数。所以,不存在以35人红线的问题。

又谈35人死亡上限?不要再扯了!(为什么每次特大事故死的人数总是29?)

好了,关于“为啥死亡人数不超36人”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为啥死亡人数不超36人”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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