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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国五条到底什么时候实施呢?("国五条"售房征20%所得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其实就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了!附上全文上海国五条细则出台 二手房交易征20%个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对于国五条是什么,规定是的问题,我有一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上海的国五条到底什么时候实施呢?(

上海的国五条到底什么时候实施呢?

其实就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了!附上全文

上海国五条细则出台 二手房交易征20%个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3月30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进一步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物价水平,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房屋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要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加以制止、纠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税务、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全年供应量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编制本市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一季度公布全市年度供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全年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住宅产业化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同时,建立土地出让前研判制度,完善优化土地出让方案,搞好市场分析监测,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深化完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全力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进一步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年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住房综合改造10.5万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730万平方米。

要细化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供应政策,合理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供应范围。优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工作,完善两代及以上成年人复合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口径。

要全面推进旧区改造工作。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改造,逐步推开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出台“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措施,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全年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70万平方米。推进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全年完成40个外围市政配套项目建设,加快引进教育、卫生、商业等优质资源,确保入住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公共(单位)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来沪务工人员供应。

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完善激励政策,健全标准规范,构建技术平台,加大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力度。

五、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各项制度规定,房屋管理与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等规定。对预销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的,可暂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等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

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违反限购政策、捂盘惜售、闲置土地和炒地、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开发项目贷款、批准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处罚和限制。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不同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房屋管理、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可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走势研判。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国五条"售房征20%所得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其实个人所得税法里一直有这个规定的,也就是说早就已经开始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了,这属于税法里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要按照差价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国五条里提这个,只不过是再强调一下而已。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实施生效,你可以认为最迟从那时候就已经开始实施了

2013年两会后新国五条中关于二手房交易收20%个人所得税问题

1、首先搞懂20%税是怎么来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需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二手房转让,就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是不分公产还是企业产的,只要是你的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费用,即卖房利润,也就是你卖房赚的钱)就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次,搞明白新国五条为什么有这条规定

因房产的特殊性,有很多房改房,拆迁房,所以对于取得该房产的付出无法计量,也就无法确定你的费用,则不能计算你的利润,所以按利润乘20%计征个税变得难以执行,这才出现二手房交易一直按交易总额的1%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国五条规定,不得再用这种简易征收办法,全部严格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确认房产原值的,由税务和房管部门核定

3、再次,搞明白免征的条件

目前,二手房交易除了直系亲属的转让及遗产获得外,对于卖方是唯一住房且使用满五年的,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最后,新国五条什么时候实行

因为有规定无法确认房产原值的,由税务和房管部门核定,那么他们怎么核定,这个各地会出台实施细则,在未出台之前,应该还是按交易总额的1%计证、你家在天津,关注下什么时候出台这个规定就成了。

房产个人所得税是买方还是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房产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纳的。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等。

二、什么是房产个人所得税

房产个人所得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的利得税,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国五条细则 住房将视情况减免20%个税。

1日,国务院下发“国五条”细则,要求依法严格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由于统一征收20%个税将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成本,地方政府在落实政策中,如果实行“一刀切”无疑会伤害到刚性需求。尤其是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中心城区几乎很少有新项目入市,即使有,销售单价往往很高,普通人根本无力承担。因此,二手房已经成为北京等一线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力,地方如何落实细则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三、房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五条细则的细则全文

细则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11年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首都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毫不动摇,常抓不懈。

(二)认真落实房价控制目标。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

(三)建立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税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房地产调控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切实做好房价稳定工作,确保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全市房价控制目标总体一致。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进一步强化购房人贷款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预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八)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统筹考虑本市人口、资源、环境因素,保持适度土地供应规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房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场监管。继续实行供应计划地块公布机制,合理安排土地开发供应节奏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存量土地储备开发力度,尽快形成实际用地供应。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二季度前完成项目供地、规划等手续,落实财政资金,三季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推进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开展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10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程,做好城乡结合部地区重点村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十二)加强建设分配管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统筹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统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完善保障家庭的经济及住房状况审核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来京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入住家庭后顾之忧。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六、强化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

(十五)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对外发布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

(十六)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对其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十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抢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和租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主动解读市场走势、调控政策措施及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对误导市场、误报误读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问题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九)加强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础信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5]

社会热议在房价控制目标方面,各地标准不尽相同。其中,北京版细则被认为最严厉,2013年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价格”;上海将房价控制目标设在“基本稳定”;深圳、天津、重庆、大连、厦门等城市则规定房价上涨幅度低于收入涨幅。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是唯一明确提出“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价格”的城市。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解读说:“2013年相比2012年房价控制目标,此次明显剔除了保障房对价格的影响,使得调控目标更加明确和严格。”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则认为,各地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大致与其楼市热度相呼应,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偏紧,而重庆、合肥、厦门、大连等城市较为温和。

链家地产副总裁林倩认为此举无疑是“国五条”中最具力度的一项政策,将可能改变投资性购房者的长期预期。同时,由于存在税费转嫁的可能,刚需及改善性需求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认为,地方版细则中,一线城市力度最大。“本轮市场反弹的主要表现就是一线城市房价上涨迅速,所以调控明显体现了差别化,而一线城市的力度也代表了全国的调控方向”。 强化异地人群贷款审查

可按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制定房价调控目标;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未细化征收20%个税

严格执行“国五条”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依法严格开展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已备案商品房3个月内不得涨价

明确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合肥市“国五条”细则未提及20%个税如何执行。 严查购房家庭住房套数

保持住房价格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初审,对购房家庭的住房套数进行核查。 供地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均值

济南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房价格涨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坚决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确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报价过高不发预售许可

2013年主城9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停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继续执行房产税政策;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引导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1/3;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将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 房价调控目标:厦门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关于二手房买卖,“国五条”新规定20%个税问题,急急急!!!!!!!!!

二手房交易牵涉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个税、契税。

其中营业税由卖方交,交易金额的5.6% 房产证满5年 暂免

个税由卖方交,差额的20% 或者交易金额的1%(新国5条规定 能计算差额的将严格按差额征收)

暂行的免征个税条件是 满5年唯一住房

契税由买方交,交易金额的1%

想要避税 无非尽量满足免征条件

满5年唯一住房 最好了 只要交契税

满5年非唯一 营业税不交 个税契税照交

至于个税 要看你的卖家原来买入时的价格是多少

比如 原先是房改房 即没有实际买入价 个税都是按交易金额的1%计算(新国5条下依然是)

再比如 原先买入时是5万 现在卖15万 出售所得是10万(大致这么算 实际还要扣掉一些税),差额的20% 即2万个税,如果按交易金额的1%则是1500

再比如 原先买入时是10万 现在卖15万 出售所得是5万(大致这么算 实际还要扣掉一些税),差额的20% 即1万个税,如果按交易金额的1%则是1500

现行情况是 哪个划算按哪个算

新政之后 是必须按差额的20%征收个税

最后 这个实际的成交价也可以有猫腻的 对于税务来说 他们只认网签时候的价格。

比如卖方原购入价是10万 网签的时候按10万的成交价申报 差额是0 按差额就可以免交个税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楼市调控新“国五条”细则。新“国五条细则”规定,居民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

D

试题分析:面对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国务院发布楼市调控新“国五条”细则,通过征收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办法抑制投机,平抑房价,是政府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体现,③④正确;①②与题意不符。该题选D。

上海的国五条到底什么时候实施呢?(

好了,今天关于“国五条是什么,规定是”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国五条是什么,规定是”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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