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陈世峰只判20年(陈世峰在法庭上说了什么)
陈世峰被判了20年,不是死刑。这个结果没能达到江歌妈妈和一些网友的预期。但在日本,这可以说是个不坏的结果。在日本怎样才能判死刑日本对死刑极为谨慎,陈世峰的犯罪行...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回国审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什么陈世峰只判20年
陈世峰被判了20年,不是死刑。
这个结果没能达到江歌妈妈和一些网友的预期。但在日本,这可以说是个不坏的结果。
在日本怎样才能判死刑
日本对死刑极为谨慎,陈世峰的犯罪行为在日本几乎不可能被判死刑。
在日本法律中,犯了以下几种罪都有可能被判决死刑:内乱罪、诱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对现住物等放火罪、爆炸罪、现住建筑物等侵害罪、颠覆列车等致死罪、威胁交通(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强盗强奸致死罪、使用爆炸物罪、决斗致死罪、劫持航空器致死罪、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杀害人质罪。
陈世峰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有被判死刑的可能。
但日本的死刑几乎名存实亡,近几年判死刑的案例越来越少。 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日本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会持续很长时间,长的甚至需要十几二十年。比如1972年、1974年发生的_玉友人3人杀人事件,罪犯从被逮捕到判处死刑,花了25年。而且, 日本判死刑的案子非常少,从2005年到2016年,日本一共才判决了144起死刑,从2012年开始,被判死刑的人数全为个位数。
▲2005年到2016年日本死刑相关人数
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官在具体量刑时还要参考罪犯的年龄、性质、动机,有无前科,被害人数,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其中, 被害死亡的人数是衡量判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准。
杀三人以上才有比较高的可能被判死刑;而杀害两人,死刑、无期或者有期都有可能; 如果只杀了一人的话,很可能被判有期或者无期。 而因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是5年以上20年以下。
而陈世峰,只杀害了江歌一个人。所以陈世峰可能被判有期或者无期,而被判有期时最高刑罚是20年。
请愿对日本法官量刑基本没用
江歌妈妈为了能让陈世峰被判死刑,在日本和网络上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的请愿活动,征集到了450万华人的签名。
在法庭上,江歌妈妈也提出了有450万人希望能严惩陈世峰的请愿:
陈完全没有反省。他的家人也从来没有一句道歉。我只觉得他在演戏。他中文只说了三个字,对不起。我不觉得他在反省。我征集到450万人签名,要求判陈死刑。华人希望法庭严惩。
按照最终判了20年的结果来看,法官并没有采纳舆论的意见判陈世峰死刑。因为日本法官在衡量到底要不要判死刑时,主要根据永山则夫判例来,这个判例有以下几个标准:
犯罪行为的罪质、动机 犯罪形态,特别是杀害手段的执拗性和残酷性 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人数 被害者家人的感情 社会影响 犯人年龄 前科 犯罪后的情节
只有综合以上八种因素, 在不得不处以极刑的时候,罪犯才会被判处死刑。 而其中, 并没有社会舆论(请愿)这一条。
没有并不代表禁止,也不代表不行。《日本国宪法》第1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请愿权: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定、废止、修订以及其他事项,都拥有平稳请愿的权利,且任何人不因请愿而受到差别待遇。
所以日本法庭经常也会收到严惩罪犯或者为罪犯减刑的请愿书,江歌妈妈的请愿就是一例。但日本还规定了, 裁判员和法官只能根据法庭调查的证据进行量刑判断 ,请愿对法官的影响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没有。
而江歌妈妈发起请愿的参考依据是 2007年的名古屋暗黑网站杀人事件 。
2007年8月24日,名古屋市发生三名男子抢劫绑架一31岁女子并用铁锤殴打头部最后用绳子勒死、弃尸山林的案件。
因为被害者只有一名,法官认为不能处以死刑。被害者母亲矶谷富美子发动请愿要求判处罪犯死刑,征集到了33万多人的请愿签名。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主犯神田司因强盗杀人罪在一审判决中被判死刑,2015年6月被执行了死刑;自首的川岸健治在二审判决中被判无期;堀庆末在一审中被判死刑但二审中改判成无期。
但是,关于这个案例,我查了资料, 并没有发现请愿书和量刑有直接的关系 。 在一审中被判死刑的两人有一个共同点是,都有比较重的犯罪前科。
判了死刑也很难执行
还有一点是,在日本即使被判了死刑,也不会轻易死成。
虽然陈世峰在法庭中提出“如果真的能,我愿意搭上这条命”这种看起来很后悔的话,即使法官不顾法律满足了陈世峰的愿望判他死刑,他也不可能很快被执行。
因为 日本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是分开的 。死刑的终审判决由最高裁判所作出后,还需要法务大臣在死刑判决下达的6个月内签署死刑执行命令,再交给行政部门执行死刑。但是,法务大臣通常为了避免被人骂“无情”“冷血”等罪名,会对死刑执行命令的签署非常慎重,会在查清所有犯罪事实后再下命令。甚至有 很多法务大臣在任期内根本没有签署过死刑执行命令 ,而目前在任的法务大臣上川阳子,上一任期时签署的死刑执行命令为零。
▲2008年8月以来法务大臣签署执行死刑命令人数
而且, 为了保障杀人犯的生命权,避免出现冤案 ,无论任何时候,只要死刑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只要存在一点能改变原判的可能,案子就可以进入再审程序。所以,“6个月”的时间就会变得非常不确定。从死刑确定到处决,有可能长达二三十年。
比如1966年犯罪的尾田信夫,在1967年被捕,1970年被确定为死刑,到现在都还没有被执行死刑,而距离他被判死刑已经过了47年。
而从2000年到2016年的17年间,日本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72名。到2016年,日本监狱里还有126名死刑犯没有被执行死刑。
陈世峰被判20年有期徒刑已经成为定局,即使江歌妈妈再不满意这个结果,作为家属的她也不能再提起上诉了。
因为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只有检方才能对审判结果提出上诉。而陈世峰最终获刑20年,符合日本检方的预期。
陈世峰在法庭上说了什么
陈世峰在法庭上说了“她一定说我不想死,我还有妈妈,我还想见我妈妈,妈妈对不起。 她一定是这样的心情”,这是陈世峰对江歌离世前的心情的揣测。
陈世峰是被害人江歌凶杀案的主谋,在该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陈世峰表达了对江歌的离世的惋惜与忏悔,并且对江母进行了道歉。
陈世峰简介
陈世峰,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宁夏吴忠盐池县,籍贯陕西榆林定边县,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汉语研究科研究生。?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一栋公寓门外,24岁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其同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捅了数刀后身亡。
2017年11月,一段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让该案重回公众视野。2017年12月20日,江歌被杀一案开审,日本东京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月5号,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2021年4月15日9时,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被告刘鑫答辩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江歌案宣判陈世峰被判20年,刘鑫还会被惩罚吗?
江歌案今天在日本宣布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那么刘鑫还会被惩罚吗?我想广大网友期盼的惩罚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惩罚,还有法律方面。
刑法到底能不能惩罚刘鑫就要指望咱们中国的法律了,因为日本检方认为刘鑫也是受害者,她是无罪的,即便她真的锁门了,没有为江歌施以援手。因为日本检方认为其实陈世峰是预谋要杀刘鑫的,如果刘鑫开门迎出去了很可能也会遇害,所以他们认为她的举动没有错误。
日本的法律是不会对刘鑫有任何惩罚了,但在中国呢?我相信江歌妈妈一定会在日后对刘鑫提起诉讼的!按照我国的法律,我们来推理下江歌受到刑罚的可能性有多大。
证据一:知情不报延误案件进展
据称,在刘鑫第一次在日本警方录口供时,她称不知道凶手是谁,还误导警方说可能是日本的什么变态吧。这是在撒谎,首先案发时她很可能看到了陈世峰,即便她没有看到,在警方的电话录音中清楚的记录下她说的那句“把门锁了,你别骂了” 她和陈世峰是男女朋友关系,她既然听到了陈世峰说话不可能辨别不出他的声音。但她却在录口供时知情不报,是不是该承担责任?
证据二:见死不救?毁灭证据?
这两点能否定性,就要看日本警方收集的证据。案发后在陈世峰逃离现场后,刘鑫有没有开门过,是否对苦苦挣扎的江歌见死不救,其实对于大出血的患者,只要你按压住主要出血点,还是可以帮助患者争取时间挽救生命的,很显然刘鑫没有去救这个为她挺身而出的姑娘!
据称房间的门把手上面很干净,没有指纹,这点非常可疑,是不是刘鑫趁人不注意在警方来临之前,把门把手上的指纹擦掉了?如果江歌妈妈有证据表明刘鑫确实这样做了,那么她毁灭证据,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希望江歌妈妈替女儿坚强的活下去,让刘鑫不仅仅是被舆论唾弃,也得到她应有的惩罚!
江歌案陈世峰会怎么判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鑫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鑫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鑫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鑫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鑫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鑫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鑫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鑫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鑫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鑫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鑫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鑫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鑫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鑫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鑫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鑫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陈世峰赔偿了吗
刘暖曦不服判决上诉了,估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极大。一般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上诉改判的几率微乎其微。别不服气,这是司法制度本身决定的。键盘侠可以随便喷,但改变不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运行规律。江秋莲与刘暖曦的矛盾在网上闹得不可开交,一些网民分别站队实施了不理性的网暴行为,这些不理性的行为除了扩大双方分歧,延缓事件理性解决之外没有任何好处。
一些人不理解为什么江秋莲没有起诉陈世峰索赔损失?这可能与江秋莲一心想争取司法机关判陈世峰死刑有关。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并不是很复杂。案件的起因是,江秋莲女儿江歌在日本、因阻挡刘暖曦前男友陈世峰对刘暖曦的暴力行为、遭到杀害。凶案的细节日本司法机关已经作出裁判,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公证认证已经提交到了法院。 刘暖曦在上诉状和媒体采访中,不承认当时把门关上,让江歌无法进门避险。根据此前一些媒体的报道,陈世峰在刑事案件中供述刘暖曦进房间后,开过一次门,迅速关上,江歌多次努力打不开房门。事发当晚,刘暖曦,江歌同行,在江歌遭遇暴力袭击过程中,刘暖曦躲进房间后,没有施救,或者打开房门让江歌进入避险,刘暖曦有过错,这是已被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人说,面对死亡威胁,最好的方式是报警,不是让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去挡子弹或者凶器。这种说法有点偏执了,凭什么断定报警后警察几秒钟就能到现场挡住杀手的刀? 这个案件问题核心不在于刘暖曦辩解的房间的门打不开。而是法律的适用问题。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权伤害问题,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犯罪行为人和受益人谁先赔偿?受益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当然,刘暖曦也提到她不承担赔偿责任,江歌的死是由于陈世峰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按照我们的民事法律制度来说,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此前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3种行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帮助他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制度决定了,人身伤害事件发生过程中,有牵连的相关当事人,很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事发当时,刘暖曦不在现场。 刘暖曦并不否认江歌是为了帮助其摆脱陈世峰的纠缠,而卷入刘暖曦与陈世峰之间的感情纠葛。江歌在自己租出的房屋收留了刘暖曦。至于日本当地法律规定,租出房屋只能住江歌本人,多住其他人违法等待,这个不影响陈世峰暴力伤人初始预设对象是刘暖曦。有一话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不管刘暖曦怎么辩解,江歌是帮助她躲避陈世峰伤害,在面临死亡的危急关头躲房间自保并妨碍江歌进房间避险,造成江歌被害。这个过程中,刘暖曦存在过错,这个无法否认。 有人说,总不能让刘暖曦一起面对暴力,两个人一起死?这话说得太武断,怎么是两个人一起死,也许两个人一起面对,一起活了。房间内椅子桌子,可移动物品有没有,两个人一起轮着抓住物品往陈世峰身上砸,结局也许大不相同。所以,刘暖曦进房间后,打不开门,这个责任是刘暖曦承担。 2022年1月10日,当地法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实际上,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并不高,按照死亡赔偿的一般标准来说,江歌一个生命没了,才赔偿496000元,精神损失20万元。法院是按照过错赔偿原则,判决刘暖曦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不是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标准。目前,就国内的人身伤亡赔偿案来说,工伤赔偿一般在100万元以上。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案件中,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不同,以及死亡人员年龄,抚养人员等情况,赔偿数额比工伤要低许多。但是,法院以江歌的死刘暖曦负有过错责任,判决承担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失20万元,这个数额比较少了。 有人说,为什么不找陈世峰赔偿呢。这个案件发生在日本,法律上,江秋莲是可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世峰赔偿损失的。但是,公开的资料显示,陈世峰应当是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法律上江秋莲作为江歌母亲,有权利选择在刑事案件程序中,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世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陈世峰没有经济能力履行赔偿责任。刘暖曦的主要辩解就是江歌的死是由于陈世峰的杀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应当由陈世峰赔偿。从法律上说,陈世峰应当赔偿,但,刘暖曦也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理想的索赔路径是,江秋莲起诉陈世峰,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项赔偿费用可能提高到100万以上。司法机关可以判决陈世峰作为直接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法律。但是,陈世峰没有实际经济能力兑现赔偿而且又在监狱服刑,刘暖曦作为过错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赔偿及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江秋莲不向陈世峰提出民事赔偿,让一些人感觉到是在和刘暖曦赌气。江秋莲一门心思想让陈世峰判处死刑,所以不提出民事赔偿,一旦提出民事赔偿,陈世峰承诺愿意赔偿,但实际无能力兑现,这会在法律上给陈世峰获取从轻处罚制造机会。这个有点偏执难以实现。一是在日本死刑已经很少了,而且程序漫长,多少年才有一例死刑。其次,就是在国内也不是所有的凶杀案件,被告人都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陈世峰判刑20年确实太轻了,因为他刺的不是一刀,属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如果案发在国内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按照江秋莲的设想,20年以后,陈世峰在日本刑满释放回国,在国内继续发起审判陈世峰,争取判处死刑。这个就更不可能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陈世峰杀人犯罪行为在国外判处过刑罚,回国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陈世峰在日本20年刑满释放回国后,怎么说都不可能判处死刑了。20年刑期也是很严厉的惩罚,国内很多被判处死缓的犯人最后可能服刑也就是25年。 刘暖曦上诉后对媒体所说的与江歌的“绝世友情”和仗义相助行为,其实是想表达的是,江歌在挺身而出,行侠仗义的时候是不图回报的,由此来说明江歌本人并不希望江秋莲对其发起民事诉讼索赔。一般来说行侠仗义,见义勇为者都是不图回报,舍生取义,这是英雄本色没有异议的。 刘暖曦关于江歌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不图回报这一点表述说得没错。但是,江歌见义勇为,行侠仗义,不图回报不等于她的父母家人不能要求补偿,或者提出索赔。法律上,江歌作为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个不以江歌的意志为转移。无论江歌如何表示,实践中都无法免除父母要求江歌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所以,江歌生前见义勇为不图回报不等于其父母不能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民事索赔。 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刘暖曦个人的经济能力恐怕难以支付696000元的赔偿责任。如果刘暖曦的父母家庭不愿意为其支付这部分赔偿款,判决的执行可能就会落空。刘暖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这会对刘暖曦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这一点江秋莲应当冷静、理性地认识这件事。 事发当时,刘暖曦是一个年龄并不十分成熟的年轻人,在危机应对和事后处理问题上不理智,不理性犯点错误难免。但是,如果刘暖曦自持年轻,有一些人莫名其妙地支持就无视法律,挑战所有人,那就是不可原谅。路不平有人走,网民如何评价这件事情是有说话权利的。如何妥善地处理好将来的问题才是最主要的。法律上,在江歌死亡事件中刘暖曦是受益人,其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可避免。江秋莲最终目的是希望能够有人为江歌的死承担一些民事赔偿责任,弥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就此达成民事赔偿和解才是最好的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想聊聊陈世峰的律师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陈世峰用实力向我们证明了什么才是教科书级别的“演员的诞生”。
他说刀不是他的,是刘鑫递给江歌防身的,所以他也不是故意捅江歌的,是在自己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和江歌抢刀过程中不小心刺到江歌脖子上的大动脉。
至于为什么又连着捅了十多刀,是因为想让她死透,自己家里穷付不起医药费,还请求法官判自己杀人未遂…
还说自己的右眼也被江歌所伤,然后法医出来证实这是旧伤。
……
事实上法医用江歌手部的,颈部的伤口来证实陈世峰说假话已经不是三四次了,但他只需要云淡风轻的说一句自己记忆出错了。
就好像他是真的记忆出错而不是掩盖罪行。
……
这个案子搁置一年,再怎么审理,很多决定性细节都不一定能真实浮出水面。若没有法医的实力打脸,恐怕陈世峰说什么(如果不能得到证据反驳)就是什么了。
庭审像一个悬疑大片,随着案子的进展,案件越清晰,其突显的人性越发可怕。
除了陈世峰和刘鑫,同样让我觉得可怕的,是陈世峰的辩护律师。
这位律师一定是搜集了大量不利于陈世峰的证据然后开始找突破点。
他明白,就算谎言被拆穿,也可以说成记忆出错,法律也不能拿他怎样。而拆穿不了的,就可以帮助陈世峰减少刑罚,才能把杀人偿命的事儿变成有期徒刑。
有他在,陈世峰才可以极其冷漠,气定神闲,甚至偶尔露出迷之微笑,只有听到非常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时才皱了眉头。
仿佛人不是他杀的。
哦,他说是他误杀的。
但,作为一个正常人,就算是误杀,我们在精神上也给自己判了终身监禁啊。他怎么可以做到如此冷静?
陈世峰只有一次真正的情绪崩溃,是听到要判二十年监禁时,他吓晕了。
而在法官宣布审判结果前,他的律师诡异的哭了…
我是不太敢相信这个律师突然良心有一丝发现觉得自己不该为陈世峰辩护。
但,如果我是律师,我不会站在陈世峰这一边受理陈世峰这个被千夫所指的案子。
或者,我知道这个案件的始末后我会力图陈世峰认罪。就算陈世峰本人不从良,我也不会帮助他磨灭或者弱化罪恶的印记,这就是正义。
让陈世峰忏悔已经不可能了,我们要做的,应该是让陈世峰感到绝望。像江歌死前感受的那样。
只有他的生命受到威胁,他才会明白生命的意义。这是江歌妈妈说的。
而通过这个案子,我才清晰的知道,原来律师并不都是维护正义的,而是维护自己饭碗的,为了饭碗可以颠倒是非。
我有点儿理解在庭审上江歌妈妈痛不欲生的请求判陈世峰无罪的心理了,一是觉得法律并没能还给她正义,还不如让他无罪释放去继续祸害这人间吧;二是,我要和陈世峰同归于尽,我也要让他明白什么才是彻底的失去和终结。
说真的,我不明白如果做好人没有好报就算还活的分外艰辛不得安宁,那凭啥做好人?只因为一句:你是好人吗?
那无异于:你是个傻子。
对于这位律师,我想知道如果陈世峰出狱后爱上这位律师的女儿,并产生纠葛,这位律师又该是什么反应?
江歌案中最阴险狡诈的人是谁?
陈世峰装受害卖可怜,却被检方揭穿丑恶嘴脸!
转眼江歌案五天的庭审已经结束了。在第四日庭审上午,陈世峰还失声痛哭,在辩护律师的引导下向江歌妈妈道歉称“此生都无法原谅自己”,而到了第五日检方讯问环节,陈世峰却在检方提供的强有力证据和步步紧逼的质问中,恼羞成怒,撕下来虚伪的面具。下面跟着主页君一起来看看吧。
在江歌案中,最阴险狡诈的人是陈世峰。
其残酷冷血自不必说,连捅一个手无寸铁的同胞十几刀,一个无辜善良的女孩就这么倒在了血泊中,从此和自己最牵挂的母亲阴阳两隔。
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最让人恐惧的是心机。因为,他真的很会引导大众的目光。在案发之处,他不仅躲过舆论的风口,还成功地在庭审用几句“锁门、递刀”的指控,让几乎所有人都去指责门另一侧的刘鑫,“明明锁了门,却始终不承认”。
其实,那扇门究竟是否被锁了对于案情认定本身影响并不太大,但对刘鑫证词的可信度影响很大。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当她再提供一些对陈世峰不利的,但却是事实的证词时,法官对其信任度会直接受到影响。
所以现在看来,更多的则是检方与陈方的一场较量。
在第四日庭审上午,陈世峰还失声痛哭,在辩护律师的引导下向江歌妈妈道歉称“此生都无法原谅自己”,而到了检方讯问环节,陈世峰却在检方提供的强有力证据和步步紧逼的质问中,恼羞成怒,撕下来虚伪的面具。
继14日陈世峰陈述了案发前和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后,15日即开庭第五天,检方继续质询陈世峰作案后的情况。
?关于作案后的情况
陈世峰称,他作案后把刀埋在了江歌寓所附近50米左右的一个施工现场。在当天回家的路上,陈世峰形容自己“非常紧张”,坐车都坐反了方向,快到家时陈世峰扔掉了沾有血迹的鞋。
11月3日,陈世峰接受了警方的问话;11月4日,陈世峰把作案时的裤子、帽子扔在楼下垃圾场;11月5日,陈世峰把背包扔到了上野公园。
但截至目前,警方仍未找到作案的刀具。
?为什么要带隐形眼镜
根据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陈世峰在作案当晚没有戴眼镜,而检方在陈世峰家的冰箱里发现了一个装隐形眼镜的盒子,因此,检方质疑陈世峰当晚是故意戴了隐形眼镜来掩饰自己的容貌。
陈世峰表示,隐形眼镜盒所在的冰箱是属于刘鑫的。他11月2日下午去找刘鑫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和刘鑫商量一下怎么处理那个冰箱。对于“隐形眼镜盒子是谁的”这个问题,陈世峰却一直强调说肯定不是自己的,自己案发当日没有戴隐形眼镜。
而在此之前,陈世峰还说自己和江歌邻居对视了,既没带边框眼镜又没带隐形眼镜,陈世峰这个慌撒得可是够拙劣。
?带酒的目的
陈世峰在去江歌家的路上买了一瓶39度的威士忌,他说自己是想跟江歌一块喝酒聊天,但检方怀疑他是想喝酒壮胆以便行凶。
陈世峰进一步解释,当时自己在三楼喝酒等江歌的时候,尽量地把酒倒在盖子里面喝,试图证明自己就是想等江歌一块喝酒。
但是,此前警方却在那瓶酒的瓶口验出了陈世峰的DNA。
?“不顾一切”究竟指什么
在刘鑫对陈世峰表示自己有新“男友”后,陈世峰发微信给刘鑫说,“如果你跟他好,我将不顾一切”。检方则向陈世峰质问,不顾一切的意思是指什么?陈世峰称是指“不顾一切把刘鑫追回来”,而检方和刘鑫都认为陈世峰是意图不轨,检方便进一步质问:双方对这句话的理解为什么会存在那么大的差异呢?
陈世峰一开始装听不懂,“对不起,我听不懂这个问题”。紧接着他又懂了,随后解释说,当时自己一边打电话一边发微信,没有考虑具体的措词。
?有关锁门和敲门
检方盘问陈世峰,201房间的门到底有没有开过?
而陈世峰却不正面回应,反倒说,“关于门我真的很好奇,刘鑫在案发后被带到警车里,供述书上明明清楚地写道,她听到门外有’门把手转和使劲敲门’的声音。那是刚经过不久的事,一定是最真实的。后来刘鑫又说门没有锁,自己没有关门,再后来又说自己不记得了。”
紧接着反问法庭:这么大的漏洞,为什么没人去注意?
法官表示,“这里是你回答问题的地方,不是你表述意见的地方。”
?江歌的伤口位置
陈世峰此前表示,自己刺过江歌的胸部,但后来又说刺的是江歌的脖子。
检方对此表示质疑,而陈世峰却称这是文化差异的问题。
他误以为辩护律师说的胸部包括他所理解的脖子,所以就承认刺过“胸部”。于是陈世峰再次向辩护律师和法庭解释说,他所说的脖子是指锁骨之间的位置。这个位置他以为是包括在胸部里面的。
?为什么一定要在半夜找江歌
检方质疑陈世峰:为什么要挑选那么晚的时间去找江歌?
除了之前陈世峰回答的“正值放假、平时上学打工很忙”的原因外,庭审第五天的他又给出了另一个理由。
陈世峰说,他当时和新女友正一起考虑合租房子,那一周新女友不断地给他发来新房子的照片,并且约他晚些时候去看房。而他为了急着确认自己和刘鑫之间有没有复合和继续同居的可能,所以要在那么晚的时间去江歌家。
当进一步询问,为什么不能等你和刘鑫复合后再跟那位女性解除关系时,陈世峰则称日本租房子特别麻烦,租金押金都很贵,解除会很浪费钱。
以及在检方问到行凶的衣服为什么用洗衣机洗了,晾在自己家中的衣橱里时,陈世峰竟然立刻反问回去:“我的屋子整个被警察包围了,你觉得我能出去嘛?”
此前泣不成声的陈世峰,如今在检方的步步质询下,开始恢复了凶狠自私的模样。
而其实这个问题只是想戳穿陈世峰之前说家中洗衣机坏了的谎言。
在此之前陈世峰曾说自己因为刘鑫怀孕堕胎给过江歌10万块钱,是为了证明陈世峰与江歌之间见面的逻辑,而检方针对这10万块钱的提问,不是为了证明陈世峰杀江歌的动机,而是为了证明陈世峰在说谎。
而检方之所以要一步一步排除陈世峰对刘鑫有杀心之外去江歌家的理由,是因为这样的话,无论陈世峰找什么理由,都没有建立起当天的时间和江歌在江歌家见面的合理性,从而证明陈世峰当天是去蓄意杀刘鑫的。
在第五日庭审,陈世峰称刺杀江歌后他尿了一裤子,还说自己持续补刀的时间“不超过10秒”,那一刻“感觉世界特别安静,耳朵什么也听不见,什么也看不见,外界的一切都进不到我身体里,自己像是在飘”。
许是感受到了女儿最后一刻经历的痛苦,江歌妈妈突然晕倒。
在经过紧急治疗,江歌妈妈回到法庭进行陈述环节。而根据日本法律,这也是江妈唯一一次陈述机会。
江哥妈妈在法庭上说,“我想表达自己的一些想法,刚才非常抱歉,对不起。我女儿的事给大家添麻烦了,对不起。大家帮我女儿讨回公道这件事,谢谢。”
因为江歌妈妈身体状况和语言不通,所以她请自己的代理人读了这份陈述。
她回顾了养育江歌的经历,称江歌是个孝顺的孩子,还表达了江歌对日本的喜欢之情,提到江歌以后想在东京买房子,把妈妈和姥姥接过去住。而江歌离她而去后,她长期陷入悲痛,茶饭不思,多亏了网友的支持,让她在这个孤单的世界感到了温暖,
最后,江歌妈妈谴责陈世峰隐藏凶器、没有反省、一直狡辩和演戏。她希望法庭严厉审判陈世峰。
现场的人都被这封呈情信感染,法庭翻译官在翻译这封呈情信的过程中一度哽咽。
目前,江歌案的审理告一段落,12月16号、17号休庭,18号控辩双方的律师将做最后的总结陈词,20号法庭将宣读判决结果。
剩下的这几日让我们共同期待正义的到来,江歌的冤魂能够得到慰藉。
在之前的几日跟踪报道中,谈过律师的职责,也呼吁过大家将重点放在在真正的凶手陈世峰身上,而今天我还想说一点:生活的暴击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事件之后的心理创伤。
希望陈世峰得到严惩,不仅仅是因为他残忍的杀害了江歌,当然这是最重要的原因,还有他给江歌妈妈带来了无比沉痛的心理创伤,无数次看到女儿遗物的瞬间,她的脑海中都会浮现出,女儿临死前,合不上嘴,闭不上眼,满身刀伤的惨状。
所以,希望陈世峰能为自己的恶行付出应有的代价。而至于刘鑫,那个选择自保而躲在门后让他人为自己受死的夜晚,足以让她用一辈子的时间来后悔。
严惩凶犯,给江歌报仇!
江歌案男的怎么判
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2017年11月,一段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让该案重回公众视野。 2017年12月20日,江歌被杀一案开审,日本东京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在2018年1月5号,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一、事件经过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东京中野区家中,在家门口遇到了前来纠缠的陈世峰,24岁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被陈世峰捅了数刀后身亡。据日本警视厅中野警署称,江歌是在租住的公寓二楼走廊被歹徒用刀割伤颈部,伤口长达10厘米。犯罪嫌疑人被认为是江歌同住室友的前男友陈世峰。据江歌母亲江秋莲在其社交平台上透露,江歌之所以会遇害,是刘鑫提前进屋并反锁了房门,导致无助的江歌不能进屋而被活活捅死。事发时,陈世峰正值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汉语研究科研究生一年级。陈世峰因涉嫌杀人罪已被日本警方逮捕。按照日本法律,凶手陈世峰可能不会面临死刑,这让丧失了女儿的单身母亲江秋莲无法接受。
江秋莲于当地时间2017年11月4日抵达东京,随后便展开了一系列签名请愿活动的准备工作,包括在社交网站与软件上发布信息等,十几位志愿者也加入其中,帮助制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十几名志愿者的帮助下在东京池袋西口公园举行请愿签名活动,呼吁判处陈世峰死刑。很多人聚集在公园内参加活动,大家有秩序地排队、签名、并慰问江秋莲。
二、被害人信息
被害的中国女生江歌1992年出生于山东青岛。2015年,江歌到日本语言学校开始留学生涯,2016年入读日本法政大学院硕士研究生一年级,遇害时年仅24岁。
三、案件审理
2017年12月11日开始,陈世峰杀害江歌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始公开庭审,到2017年12月18日,共进行了6天的庭审。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
四、检方请求从7个角度考虑量刑
1、行凶性质恶劣残忍;
2、强烈杀意;
3、恐吓尾随骚扰等相关恶行;
4、造成严重结果;
5、计划性;
6、企图杀刘鑫,刘仅为偶然逃脱;
7、陈完全没有反省,法庭狡辩。
五、法官公布江歌案5大判决依据:
1,刀是陈世峰的,不是刘鑫给江歌的;
2,陈世峰当晚洗衣服之说不合理,是有计划去谋杀;
3,陈有强烈的杀意;
4,陈当时没有救助江歌,显示不可能是误杀;
5,陈没有悔意。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六、公开上诉
2017年12月23日报道,陈世峰已提交控诉状。
七、案件撤诉
2017年12月29日陈世峰撤诉,上诉期限是2018年1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1月5号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八、案件管辖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江歌案陈世峰被判多少年?
江歌案一审宣判:陈世峰被判有期徒刑20年。
今天(12月20日),日本时间15:00,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做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此前日本检方对被告人陈世峰提出2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判决将由6名日本公民“裁判员”和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
案情回顾
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夜里,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接到好友刘鑫的电话,希望她到车站接她回家。江歌于是赶到车站接回刘鑫,但是在抵达居住的公寓楼时,刘鑫的前男友等在公寓楼前,三人发生了争辩。随后江歌叫刘鑫先进房间,自己与这名男子辩论,并挡着这名男子不许其进屋。接着,刘鑫和邻居听到了尖叫声,马上报警,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数刀(最大伤口长达10cm),直冒鲜血。警察赶到后将江歌立即送往医院,但是因为失血过多,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江歌的母亲说,在江歌去车站接刘鑫的时候,俩人一直在通话,这一通话,一直持续到女儿遇害前的18分钟。
江歌案相关人物关系
2016年11月24日,日警方确认嫌疑人系同住女生前男友,在接受日本警方询问时,陈世峰称案发时在家未外出,对罪行予以否认。事发42天后日本警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嫌疑人。
立案庭审
今年12月11日,中国留学生江歌遇害案(以下简称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426号法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7天。尽管是在日本进行审理裁判,但由于此案深受中国国内舆论关注,故而许多中国媒体也纷纷赶赴现场进行实时报道。
12月11日,江歌案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庭
江歌案庭审共设有38个旁听座位,其中有6个记者座位,剩下的座位则通过抽签决定。由于日本从2009年5月31日恢复了陪审员制度,所以在此次的庭审中,除了3位法官外,还包括6名陪审员。这些陪审员也是通过随机抽签决定的,均为日本普通市民,在此之前他们并不了解具体的案情,仅能在法庭上通过检方与辩护方的陈述来掌握事件的经过,进而作出判断,但并不会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任何决定性影响。
继11日上午的庭审之后,当日下午负责江歌遗体鉴定的法医做尸检报告。报告称:被害人江歌尸体上有11-12道伤口,致命伤为颈部左侧大动脉割伤,导致江歌失血过量,迅速失去意识并无法发声。另外,江歌手指上发现5处伤口,被定为防御伤。法医还认定陈世峰脸上一处疤痕并非被江歌刺伤所致,而是抓伤或挠伤。
被害人江歌的母亲下午出现在庭审现场,当她看到尸检照片、听到报告内容后多次痛哭。陈世峰家人未出现在现场。
庭审现场手绘
此次江歌案庭审将持续7天,即12月11日至15日及18日进行庭审,并于东京时间12月20日下午3时宣判。
第一天
水果刀来源成关键
庭审第一天,检方在举证中指控陈世峰此前曾多次强迫刘鑫(陈的前女友、江歌的室友)复合,并且威胁要将其内衣照片公开,因此犯有恐吓罪。
同时,检方认为陈世峰在前往江歌住处前准备了水果刀,并且有明确的计划性,犯有故意杀人罪。并且陈世峰在前往江歌家的途中,没有按常理乘坐地铁,而是走了两站后才买了张单程的车票,并且当天还特意带了换洗的衣物等。因此,检方认为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强烈、计划性明显。
根据检方的举证,警方在陈世峰所在的大学研究室中发现了水果刀的刀套,但是并没有找到刀。
第二天
江母首次出庭
第二天,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出庭陈述,她表示在2016年11月2日晚与江歌共进行了约1小时40分钟的微信语音通话,而就在结束通话后的第8分钟,江歌不幸遇害。江歌曾在语音聊天中将刘鑫与陈世峰分手的事情告诉了妈妈。
关于关键证物水果刀的来源,江秋莲则表示没有听说过江歌用水果刀防身,也没有听女儿说过刘鑫带水果刀防身。与此同时,陈世峰所在大学的导师称,自己曾买过一样的水果刀,但并没有拆开包装。
第三天
刘鑫出庭作证
在12月13日的庭审中,作为江歌案最重要的证人刘鑫被安排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另一个房间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庭作证。刘鑫否认递水果刀给江歌,并表示家里只有两把菜刀,没有水果刀。
对于关门问题,被告方律师也提出了质疑。根据日本警方在12月12日庭审期间公布的录音显示,刘鑫在案发当天报警时说的是:“门锁了,不要骂了!”对此,刘鑫则回应称当时说的是:“怎么门锁了,不要闹了!”是警方没有录上“怎么”二字。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警方的录音并没有显示“怎么”这个词,而且刘鑫此前录口供的时候也没有提到“怎么”一词。
第四天
陈世峰称刘鑫把江歌推出去
在庭审的第4天,被告人陈世峰表示:案发当天并不是为了杀刘鑫或找刘鑫,而是为了去找江歌,希望通过与江歌的沟通来改善他与刘鑫的关系。
陈世峰还表示,白天他曾在刘鑫拿钥匙的时候,在她包里看到过一个东西,当时没看清,后来回想觉得是刀。同时,在庭审中陈世峰也表示,江歌尖叫后,刘鑫把门打开将刀递给江歌后,便听到了门里面传来链条锁门的声音。而他是在与江歌争夺刀的时候“不小心划到了”江歌,造成其身亡。
第五天
江母当庭晕倒
第五天,陈世峰在法庭上表示,在被捕之后,曾先后4次写信给江母道歉,但均未能邮寄出去。同时,陈世峰还反省道:“我犯了这么大的罪,说实话我不知道怎么赔一条命。如果可以,我愿意尽全力赔偿。”当听到这句话时,江秋莲忽然情绪激动地说:“还我女儿,用你的命来赔!”随后江秋莲用手捂住胸口,在椅子上后仰的时候突然晕倒,法官宣布紧急休庭。
重新开庭后,陈世峰供述称,11月3日凌晨他离开江歌的寓所后,把水果刀埋在了距离江歌住处50米左右的一座施工现场(日本警方目前仍未找到该凶器),之后从包里拿出换洗衣服穿上后就回家了。翌日,陈世峰将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与帽子扔到楼下的垃圾场。11月5日,又把作案时背的双肩包扔到了上野公园。
第六天
检方求判处陈世峰20年
庭审第六天,日本检方对被告人陈世峰之前所做的关键陈述给予全部否认。
此外,日本检方还提出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量刑意见。原因有七:
①陈世峰行为恶劣,江歌脖子上有12处伤口,主要伤口从右到左刺透,深度达6.5cm-8cm;
②杀人动机强烈;
③陈世峰行为自私;
④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⑤陈世峰是有计划性的杀人行为;
⑥刘鑫开门的话,检方推测也会强制开门,杀了刘鑫;
⑦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真的是太便宜他了,让死者怎么安息!
江歌案律师怎么回应案件的?
江歌案代理律师独家回应:凶器全长19.5厘米 ,刀柄暂未发现江歌指纹。
被害人江歌
陈世峰
近日,日本女留学生江歌遇害案备受关注,去年11月3日,24岁的中国留学生江歌在东京的出租方外被害,嫌疑人是其室友的前男友陈世峰。该案将于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
16日晚上9点,记者联系上江歌母亲代理律师、日本大江洋平律师事务所的大江洋平律师,就舆论关注的热点对他进行了专访。据透露,行凶刀具是一把全长19.5厘米的水果刀,刀柄上残留有陈世峰的指纹,暂未发现江歌指纹。
江歌遇害的事发现场。来源于江母微信号
有媒体报道称,嫌疑犯陈世峰供述行凶刀具属于江歌,这点属实吗?
是的,据陈世峰供述他不是提前预谋,刀并非事先准备,而是江歌带在身上的。
案发现场是否发现了行凶刀具呢?这是一把怎样的刀,能否描述下?
在案发现场并没有发现完整刀具,只有一半,也就是残留的木质刀柄,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杀人的那柄刀刃。通过比对刀柄,警方确认这个刀柄来自一把全长19.5厘米的水果刀,并有刀套。
那目前有证据证明行凶刀具究竟属于谁吗?
警方在残留的刀柄上找到了凶手陈世峰的指纹,暂未发现江歌的,因此目前尚不清楚这把刀是谁的。
您提到刀柄上没有江歌指纹。如果这把刀是江歌的,她在购买时肯定触碰过,应该会有指纹。是否可以理解为行凶刀具是陈世峰携带的?
根据多年的律师经验,并不是每一次触摸都会留下指纹,很多时候并不会有任何痕迹,因此仅凭这个不能完全判断刀来自陈世峰。但是我们目前仍努力让陪审团相信,这把刀是陈世峰携带的。
行凶刀具归谁,是否会对陈世峰量刑有较大影响?
会。刀是谁的,在这个案件中非常重要,至少能说明陈世峰是否预谋。而在量刑上,有计划杀人和临时起意杀人也有较大差别,假设刀是江歌的,陈世峰可能会判15年,但如果刀是陈世峰的,那么可能20年。
江歌母亲希望陈世峰判死刑,在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基础上,您认为这个诉求可能实现吗?
比较困难。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我们肯定尽力为她的诉求做准备,但在日本的现行法律条件下,要判决陈世峰死刑还是比较难。通常来说,遇害人数达到两三个及以上,才有可能被判死刑。
江歌母亲抵达日本后,进行了街头征集签名,呼吁判凶手死刑,您认为这个行为会对判决产生影响吗?
从直接影响来说,几乎不太可能;但从间接方面,其造成的社会舆论及效应,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凶手的量刑。
日本的法律也许会让凶手逃过死刑呢。
好了,关于“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回国审理”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回国审理”,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