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减免附加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
财税201612号适用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我愿意与您分享我的见解和经验。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扩展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3)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减免附加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所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3万到10万增值税是不免的,但是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扩展资料:
国家税收制度是根据国民经济的一般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但是,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个别的、特殊的或临时的情况,如新产品的开发,自然灾害的发生等。
为了把征税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更好地体现税收政策,以利于生产的发展,要在统一的税收制度基础上实行减税和免税优惠。
税收减免方式:
①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税免税,过期一般不再继续减免照顾;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没有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
②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税免税;困难减免,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一般减免,指其他一般性的减税免税。
③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前者指基本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税免税;后者指基本税法规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
百度百科-税收减免
现代生活服务所得税适用的加计抵减说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对其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上述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如果您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则可直接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
4.2019年政策适用到期后,如果您符合规定条件,在2020年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还需在2020年
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声明。
5.同一年度,您只需提交一次声明。若已提交的声明有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暂不提供
对已审核通过的声明进行修改和作废。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一、邮政服务。二、电信服务。三、现代服务。
四、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增值税涉及的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适用加计抵减的服务范围,其实就是剔除了交通运输、建筑服务和金融服务之外的全部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吗
"一般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附加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一、一般纳税人要交哪些税基本税种: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2、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决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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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号文件财税,销售额包括红冲发票吗
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因此,销售额包括红冲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的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
2、出租、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号文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47号文)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7号文)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47号文)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47号文)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7条)
1、 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
4、**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
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
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5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好了,关于“财税201612号适用范围”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财税201612号适用范围”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