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95修正)(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勘测分院怎么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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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9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第二章 水费标准第五条 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第六条 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一)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二)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三)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1.4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第七条 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元(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3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4分。
(二)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4.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3.5元。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每立方米0.7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每立方米1.1分。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第八条 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标准的80%计收。第九条 水力发电水费标准:
(一)水力发电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的2至3倍计收。
(二)小水电有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
(三)农民自办、国家未予补贴的小水电用水,按本条第一项标准的60%收费。
(四)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计收,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第十条 利用人工河、库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其养殖总产量的1%计收水费;由水利工程设施专门供水养殖的,按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计收。第十一条 由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按吨位计收客货船舶过闸费,重载每吨次0.6元,空载每吨次0.2元。第十二条 在人工河、库内航运的船舶,应缴纳人工河、库养护管理费。航管部门应按人工河、库的航程和货运量从总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该人工河、库的管理养护。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明确的堤防(含圩堤),分别按下列标准计收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一)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
(二)工矿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2.5‰收取;
(三)商业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四)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收取。第三章 水费收交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也可根据群众意愿计收实物;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部分,可视其原因,累计加收1至5倍水费。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的收交可采用以下办法:
(一)由受益县、区、乡、村逐级统收统交;
(二)委托当地财政、农业银行、信用社代收;
(三)委托粮食部门随粮代收;
(四)组织乡、村管水组织、管水人员代收;
(五)用水户事先预购供(排)水票或年初预交、秋后结算;
(六)由水管单位自收。
凡委托代收的,应经委托代收单位同意,并由水管单位付给代收单位2%的代收业务费。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勘测分院怎么样?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勘测分院是2012-08-03在安徽省蚌埠市注册成立的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二路207号。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勘测分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300051468439G,企业法人张本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勘测分院的经营范围是:水利水电设计、科研、勘测、水文测验及配套项目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程环评、勘察、监理;建筑、交通、市政设计;本行业国(境)外工程项目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工程总承包(甲)级;压力钢管、平面滑动闸门、平面定轮闸门的生产。工程咨询、测绘、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物业管理,房屋及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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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我省对业已开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同意,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了《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应提取的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等六个城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六个城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可比照办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各级掌握使用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各级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批准减、免、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改变征收对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地税、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好了,关于“安徽省水利信用信息建设平台”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安徽省水利信用信息建设平台”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