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广东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
法律主观:1、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主观:
1、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019年广东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
我省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1-9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
建筑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
草案强化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机制建设,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下面是关于这部条例的最新解读。
——建筑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
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1至9月,广东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在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 54.74%。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草案还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实行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约定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出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而达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目的。
若业主方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方拖欠工资,如何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草案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另外,对于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逾期须加付50%以上赔偿金
草案还适当缩短工资支付周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此,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解释说,现有的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2个月后才能领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 进一步明确欠薪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结算?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目前,用人单位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规定,并不能界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草案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虽未届满,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迅速介入,及时处置,不坐等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处置。对欠薪涉嫌犯罪的,也能够确保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漏洞而逃避刑事责任制裁,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
2023年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2元/小时。
1、广东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
2、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3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36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
3、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执行二类标准,二类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
4、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执行三类标准,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小时。
根据湛江市近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湛江市从执行四类标准调整为执行三类标准。
5、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为16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1、和单位协商一致,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2、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3、申请劳动仲裁,经过裁决之后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4、裁决后单位拒不支付可申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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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1〕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分析: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我该怎么办?
协商不成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列的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免费:0755—33668400)
好了,今天关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