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一个月一般多少钱(一般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导读:小区内地面停车每月最高70元。临时车首小时免费,超出一小时每小时2元,日最高10元。车库车位按普通住宅物业费标准收费。住宅业主按小区住宅标准收费,非住宅业...
小区停车费一个月一般多少钱
导读:小区内地面停车每月最高70元。临时车首小时免费,超出一小时每小时2元,日最高10元。车库车位按普通住宅物业费标准收费。住宅业主按小区住宅标准收费,非住宅业主按市场调节价收费。一、小区停车费一个月一般多少钱
1、在居民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有关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为,每台车每个月的最高金额为70元。对于临时停放在此的社会车辆,第一个小时内将不予收取任何费用,然而超过一小时后,则按照每小时2元的标准进行计费(如果不足一个小时,将作为一个完整的小时来计算),每日累计最高收费限额为10元,涵盖了全天的24小时之内。
同时,我们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2、对于普通住宅小区内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部的车位,将会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来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针对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型的小区,其住宅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将按照该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来收取;而非住宅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机制。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其实我们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其实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设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地面停车服务以每辆车每月为单位进行收费,其收费上限设定为人民币70元;针对临时驶入该范围的社会机动车辆,在其首次停靠时间不计入收费范畴之内,而自超出首次停靠时间起按照每小时人民币2元的标准计算费用(倘若不足一小时则视为一小时计算),每日累计最高收费额度为人民币10元(仅限于24小时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带以及其他依法规定为业主共有财产的地区,在此类区域停放车辆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停车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尊贵的业主,您们对地下停车场服务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时,请随时联系我们物业部门进行咨询。对于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服务,我们制定了极为优惠的制度,每月最高费用仅为人民币70元。临时车辆在第一个小时内停车将享有免费待遇,若超过该时间则需支付每小时人民币2元,每日最高停车费用上限为人民币10元。至于车库车位的收费,它将按照普通住宅物业管理费用的适当标准来执行。对于住宅业主来说,他们的停车收费将根据小区住宅的具体情况而定;然而,对于非住宅业主而言,他们的停车服务费用将依据市场租金价格和供求关系进行灵活调整。
一般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购房时,地下停车场属于公摊面积被全体业主分摊,则产权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如果是开发商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则开发商具有出售地下停车场产权的权利。一、一般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第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其实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其实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其实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为业主对建筑物当中的住房享有部分所有权,对个人所有以外的区域具有共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为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以及主导性四个特征。在行使业主的合法权利时不能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影响到其它业主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