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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解释 (什么叫管理自主权)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宪法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解释 ”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解释 (什么叫管理自主权)

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解释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宪法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具有自主经营权和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

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1982年宪法第16条的规定是: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的规定是由1993年修改而来的。这个修改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并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国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在于,国营企业不仅由国家所有,而且由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的问题。国有企业强调的国家对企业具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可以与所有权分开。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当然法律对国家参股的企业也有所规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有企业

什么叫管理自主权

先声明下:你在看这篇文章的时候请不要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去阅读。而要站在一个管理者的立场阅读下文。

什么是经营自主权

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等,而且各种不同的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且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如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例,就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十四项权利;至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享有更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尽管不同性质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干预、截留、取消、限制法律赋予相对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及其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相对人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自主权的特征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章的规定,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4)机构设置权。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招工或者辞退职工。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7)劳务定价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8)订立合同权。合同是私营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经营活动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活动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合同体现出来。企业对外可以签订合同来确定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9)知识产权。私营企业有权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及商标申请专有权,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外贸权。私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经过批准,还可以取得进出口权。

(11)融资权。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12)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违规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

经营自主权的相关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组织管理、组织形式变化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规范。由于私营企业依法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因此,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也属于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里突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权、土地使用权。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这是关于拒绝摊派权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对经营自主权的概括表达。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对吗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

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扩展资料:

第一次在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紧随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主要矛头对着殖民企业和殖民地的经济管理企业,包括海关、银行、税务机构,以及原殖民者拥有的足以垄断或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

这次国有化高潮实际上是民族解放运动在经济领域的继续。

第二次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在中东产油国收回石油资源主权的斗争取得胜利的鼓舞下,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资源主权的潮流。

在这一潮流中,一些国家把实际操纵本国经济关键部门的外资企业收归国有,并使一些矿山资源和农渔业资源回到本国手中。

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经济独立,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完整的市场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国民经济体系.

带动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高度垄断,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等多种弊端。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本国具体情况,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国有经济进行整顿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百度百科-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对还是错

错。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经营权则由政府或其代表来行使,虽国有企业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这种自主权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因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是错的。

承包方的土地经营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实际上就是承包方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这项权利可以说是承包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户成为了中国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的单位。这项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依法对承包地的使用权。

承包方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户使用承包土地的自由,即承包方可自由决定如何使用该承包地,例如自由决定种什么,如何种。当然这项权利同时也包含请求他人不干涉其使用土地的权利,这里的“他人”主要是针对发包方,但也可能是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际上在目前的制度下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并不完整。长时间内,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户对于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特别是在产粮区,农户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在一些地方更是出现了地方***为了突出“政绩”,不讲科学,不考察市场需求,强令所有农户大面积种植单一作物的现象,即所谓“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等。这是对承包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严重损害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对此种现象应当予以制止,使承包方对承包地的使用权能依法得以充分实现。

(二)依法对承包地的收益权。

收益权就是承包方有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果树产生的果实,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无论是从土地利用效率的角度,还是从生存保障的角度,承包方对承包地的收益权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核心。

即使是在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下,农户的收益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但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再加上生产力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效率不高,实际上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收益很少,多数地区仅够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

实行包产到户后,在收益分配上确立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原则,明确了农民对于剩余收益的权利,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民自己的收入。但也应当看到,农民收益的增加不是由于国家、集体收益分配的减少,而是由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所带来的。实际上,“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缴纳国家税收外,还要负担乡、村两级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这些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方式和时间非常不确定,这极大地影响了承包方对承包地的收益权的实现,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因此,如何使承包方对承包地收益权更加确定和充分实现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即是农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经营,如决定进行种植的时间、品种等;产品处置权是指农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可以自由决定剩余的农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发包方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农户的生产提供指导性的建议或者提供各种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但是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户种植某种作物等。但直到现在,在许多地方还存在行政部门用行政命令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象,这种行为与法律和中央政策是相违背的,必须停止。

(四)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例如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是承包方对承包地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这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中央政策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强调的是,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一样吗?为什么?

不一样。根本的区别在于所有权不一样,造成权利范围也不一样。 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理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但享有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从民法理论上说,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根据国家的授权而产生,是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 第二,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予国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四,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授权范围内的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一种独立财产权,它与所有权极为相似,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内容。但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所有权是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能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它权利。而国营企业经营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依赖于所有权,是国家赋予的。国有企业享有财产经营权,但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于处分权的不同,所有人的所有权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能,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交由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仅在授权范围有一定的处分权,国家没有授权的,国营企业不能处分企业的财产。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授权范围内的处分权,国有企业具有的这几项权能总括起来为经营权,属用益物权,非所有权。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不能等同于资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国有企业在以下诸方面应当听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的决定: 一是国有企业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制定,或者由国有企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 二是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企业的事项,但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需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 三是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企业的人事安排,但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需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委派和更换。 四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五是国家授权投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人是劳动群众集体。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所有制企业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即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亦不等同于资产所有人的所有权。集体所有制企业在重大事项上应当听从企业所有人的决定。作为企业所有人的劳动群众集体和它授权的机构有权决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任免企业负责人,做出重大经营决策,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劳动群众集体社会性支出。劳动群众集体和它授权的机构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独立经营是什么意思

独立经营,又叫自主经营,是指现代商业企业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自主化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地对中长期经营战略、商品定价、参加竞争等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的经营权。这是现代商业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所必须具备的主要自主权。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经营可谓是对自由人性在工商企业活动中最充分最形象的诠释,因为在企业的自由独立经营中,自由人性得以最充分地凸显和展露。

但根据自由与必然的辩证法,自由人性显然又是受法律与道德规范等必然性制约的。因此,在企业活动中,形成自觉的规范意识恰恰是企业自由自主经营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和前提条件。

扩展资料:

经营优胜模式的方式是:

1、灵活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是指对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其不确切性具备随机应变的领导能力。它的特点是,由于不死抱住过去的成功经验,能迅速转向,企业比较“开放”、“感性”丰富,能够迅速看清环境的变化。

2、核心业务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不断致力于维持并加强骨干业务的竞争优势地位来确保企业拥有稳固的市场地位。“优胜”企业的特征在于:它们不仅拥有绝对稳固的世界范围的市场,对业务环境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十分敏感,而且对商业模式细微的、有时是激烈的革新能够做到当机立断。

3、速度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是指“下判断和作决定的速度很快”或“业务程序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都成为在竞争中占优势的因素。

百度百科-经营方式

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解释 (什么叫管理自主权)

好了,今天关于“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解释 ”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解释 ”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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