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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几种)

导读: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况包括:饮酒过量、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自我伤害或自杀企图。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去劳动能力者,可...

导读: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况包括:饮酒过量、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自我伤害或自杀企图。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几种)

工伤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形

导读: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况包括:饮酒过量、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自我伤害或自杀企图。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去劳动能力者,可获伤残待遇。为确保员工权益,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应简化、便利。

一、工伤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工伤保险将不予理赔:饮酒过量或滥用药物(如醉酒);蓄意违法犯罪行为;自我施加的身体伤害或者企图自杀。对于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经过正规的工伤认定程序后,可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经劳动能力鉴定被判定为失去劳动能力者,则可获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应尽可能简化、便利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保险不赔的项目有哪些

倘若员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那么工伤保险将无法为其提供赔偿保障:醉酒或是滥用药物;蓄意违反法律;以及自我伤残或寻找结束生命等行为。当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疾病,并且经过详细的工伤认定程序后,方可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在这其中,若经过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则可享受到残疾待遇的优待。对于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整个过程应该力求简洁明了,易于操作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特定情形下,工伤保险可能会拒绝提供赔偿,例如酗酒过度、滥用药物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包括自伤或者自杀意图。然而若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发生了意外事故或患上职业病,经过相应的工伤鉴定程序之后便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那些失去劳动力的人士,他们有资格获得伤残补助。为了保证员工权益得以充分保障,我们需要简化和便利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工伤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几种)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几种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其实我们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3、拒绝治疗。

职工因工受伤的,在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其实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是不是工伤职工能够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某些时候,工伤职工就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几种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社会保险法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其实我们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其实我们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在这三个环节,工伤职工都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能拒绝。

1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实我们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其实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则工伤职工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再次鉴定。

3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实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则工伤职工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复查鉴定。

实践中,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一般会比较少。因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表明其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确定。工伤职工在此后的医学治疗和康复过程中,除非个人认为伤残程度加重,否则不会主动提出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加强基金管理、减少基金支出的角度出发,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经过后续康复性治疗已有好转,劳动能力逐步恢复,伤残等级有所下降时,提出要求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拒绝,那么也其实我们应当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是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包括拒绝治疗、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等。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意味着工伤职工就不能获得一些相应的补偿,对自身来讲也是不利的。更多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你其实可以通过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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