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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条款)

有点多 ,你耐心看完,这是我从福步论坛上找的一个精华帖子,你仔细看看就都知道了 。一、信用证软条款和分类和分析1、信用证软条款的罗列①开证人(买家)在信用盅中规...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信用证条款有哪些?”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

有点多 ,你耐心看完,这是我从福步论坛上找的一个精华帖子,你仔细看看就都知道了 。一、信用证软条款和分类和分析

1、信用证软条款的罗列

①开证人(买家)在信用盅中规定,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出运,必须要得到开证人书面通知,并且在议付单据中明确要求提供该通知;

②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

③信用证中要求1/3提单直接邮寄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开立记名提单;或要求使用空运提单;或者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上将出货人直接填写为进口商;

④信用证要求限制运输的船只、航线、舱位;

⑤要求提供特定人或机构的检验、验货、确认出运的签章,且该特定人或机构的签章已经在开证行留底;

⑥信用证中条款互相矛盾,例如要求提供联运提单,却又不允许转船;

⑦规定提交无法提供的单据,例如提供中国商检出具的价格检验证书;

⑧信用证规定出口商进行议付的时候必须提交进口商提供的收货证明;

⑨要求先检验再装船,但是议付单据又要求产地证书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实际就是要求你倒签提单,但是开证行审核单证的时候就会认为你是先装船再检验,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⑩信用证要求出具联运提单,要求先海运再空运

等等。。。。等等,在这里我就不列举了哈,因为软条款是列举不完的,反正就本人看来信用证的软条款是可以进行分类的,从分类,我们可以看出来进口商喜欢在哪里给我们下绊子

2、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和买家心理动机分析

(1)信用证的生效时间不明确,需要开证人确认和通知才能生效的软条款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收到的信用证都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有很多情况,在信用证中规定需要达到某种生效条件或开证人的通知才能生效的。例如我们刚才所说的“②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

其实这类信用证根本就不是信用证连要约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寻盘,实际上是买家为了掌握要不要货和付不付款的主动权而设立的。因为一旦市场行情不好,买家可以永远的让信用证不生效,如果行情好,买家能赚到钱,他会立即让信用证生效。一般情况会要求进口商等待先生产货物,等待其装船通知或确认通知,从发出该通知时起,信用证生效。

而这类买家一般开信用证购买的产品都是生产时间周期长,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一般是开出个附条件生效的信用证让你放松警惕,同时诱引你去先期进行生产,而进口商可以根据自己市场行情的变化决定是否要货,从而决定是否让信用证有效。

(2)在议付单据上动手脚,让你必须要开证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单证,或者估计让你制作矛盾的单证,从而造成不符点,无法议付的软条款

大家都知道,信用证的正常议付必须要求我们提供所有信用证要求的相关贸易单证和额外规定的单证,一般情况下这些单证的取得都是我们能做到的,于是开证人(进口商)开始在这个问题上动歪脑筋,设计各种各样的软条款让我们提供无法取得的单证,造成不符

例如,我曾经遇到过这样饿信用证,要求提供“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提交特定人签字的cargo receipt,且此人已在开证行留下了签字样本”,这里的风险在于首先,受益人无法控制特定人是否会出具cargo receipt。进而言之,即便特定人出具cargo receipt,受益人无法确认其签字是否与开证行预留印鉴相符。这样拿不拿到这份必须的议付单据就完看买家会不会给你提供,帮不帮助你提供,他提供,OK,你可以议付,他不提供,我晕,你就准备退货吧!

再例如,有个网上的朋友询问过我的一个信用证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advice despatched to applicant(fax no:00852-3373-8376)within 3 days shipment advising details of shipment and this credit no, the date of fax must be indicated on such fax.”,这个里面就有很大的问题,如果对方在你出运后就注销这个传真号呢,或者看见你的传真就是不接受呢,你怎么取得相关单证去议付?你会很郁闷的!

再有如上面所说的,即信用证要求你提供买家的收货证明,或者检验证明,该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那么他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证明,那你就哭去吧,银行肯定拒付的。

以上这种故意在单据上做手脚设置软条款的行为,实际上是进口商想把是否接受货物和付款的主动权抓到自己的手中,而且有时候还跟开证想骗取你的履行合同的保证金有关。这类软条款,买家最大的动机在于:

①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要不要货,付不付款

如果货物到港口的时候,市场行情好,其会主动帮助提供相关单据帮助你去议付,但如果行情不好,他就会要求银行提出不符点,来不接受货物,不付款

②以可以通知银行接受不符点,要挟出口商降低价格

我遇到过很多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软条款出现了不符点,银行提出不符点,拒绝付款,但这时,买家会很“友善”发函说,:“亲爱的朋友,我可以要求银行接受这个不符点,但是你要同意并通过银行操作折扣20%给我哈”,一旦你忍痛同意,则他立即向开证银行提出同意接受不符点,并将扣除20%后的余款支付给你。

很可怜,在某些如果是定制的产品和由于当地海关规定无法退运的商品时,可能要求的折扣会更大,伤心啊,我曾经遇见过要求折扣40%,又(国妈一下!)的在土耳其,没有办法退运,很痛苦,最终答应了,损失很多

(3)制作软条款,让你掌握不了货权,偷偷将货提走,让你钱货两空

这种情况例如上面我列举中的,要求你做1/3提单直寄、记名提单的,要求你做空运的,要求你把发货人写成进口商的,以及要求你把货发给进口商指定的货代,而拿不到正本提单只用收据议付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一般除了上面的这些要求,同时还会用(2)当中的办法设置一些软条款,这样由于记名提单、空运等要求,你是掌握不了货权的,因此买家可以直接提到货,而银行由于出现了(2)中的不符点又会要求又会拒绝议付,这样,你就钱货两空了。

这就属于,把(2)(3)中的软条款合起来用,故意骗货,这种方法很歹毒,但是本人也见到别人遇见过的,斑竹(见习)可以很严肃的告诉你:“银行很没用,买家很歹毒,损失很严重”啊。。。。。。

以上就是各种软条款的分类和买家设置软条款的分析,很肤浅,大家随便看看,如果觉得不对,就当我在瞎扯,呵呵呵呵。。。。。。。汗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预防措施

那么既然软条款,这么麻烦,我们怎么来预防和避免呢?

我给大家一套我自己的办法和学来的方法哈,管用不管用我不保证,反正是我一家之言,你用了管用,就好,不管用,损失了,别骂我啊!!!!!!!

1、用标准的范本

国际商会有一套标准的信用证范本,如果对方要开证,你建议他按那个范本开,这样你比较容易审核,能对照分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2、受到复杂的信用证,发现复杂的条款一定要仔细咀嚼

世界上最好的信用证是什么样的信用证?回答是最简单的信用证,因此越复杂的信用证,你越要当心,对复杂条款一定要吃透,读懂,有任何歧义的条款和不懂的地方,尽量要求开证人更改,或用更加标准准确的语言修改,把复杂的合同简单化,减少发生软条款的可能性

3、找经验丰富的老业务员或银行人员帮助你审核

这个发家都明白,不说了,说了好累。。。。笨笨比较懒

4、最后一招:釜底抽薪,欺负死开证人,我自己来改,我自己来填开证申请!!!

这是最无耻的,也是最有简单的办法!!!!!!如果对方有意开立信用证给你,请你要求他把填好的开证申请先发你一下,你看哪些需要修改,让他按照你修改后的开证申请去申请开证;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 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4. 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5. 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6. 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下面提供一些常见的软条款(The Soft Clause):

1.The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f cargo, which the signature will be inspected by issuing bank.

2.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the appointing vessel by the applicant of L/C and adding a cable/telex amendment of L/C by issuing bank to advising bank, which an amendment should be negotiated accompanied with the original documents.

3.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

4.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all duly signed and counter-signed by MR. ** and MR. ***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held in *** bank.

5.Quality confirm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conform with that held in your fil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stating date, value, quantity of goods and dated not later than Sept, 10, 1998.

国外对软条款的定义,供参考:

Soft clause

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 beneficiary (seller)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Example: The goods must be accepted prior to shipment by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buyer. The name of the representative is made known via an amendment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at a later stage. It is not recommended for exporters to agree to this type of condition.

信用证条款

1. BENEFICIARY TO SEND ONE FULL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5 WORKINNG DAYS AFTER SHIPMENT.

A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I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

受益人在装运后5个工作日内寄一套非议付单据给开证申请人,已经这样做了的一份证明在交单时须附上。

2. GOODS TO BE SHIPPED IN FCL CONTAINER.

货物须整箱装

3. DOCUMENTS TO BE NEGOTIATED WITHOUT ANY DISCREPANCIES AND DOCUMENTS ISSUED OR DATED PRIOR TO THE LC DATE ARE NOT ACCEPTABLE.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MADE IN ENGLISH LANGUAGE.

单据须无不符点议付,早于开证日期签发的单据不接受,单据须用英语签发。

4. ORIGINAL DOCUMENTS TO BE SENT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TO THE OPENING BANK.

正本单据以一整套一次性地以快递方式寄给开证行(这一句是对41A或41D里的那家银行说的,不是让你寄)

5. VALUE TO SHOW ONLY IN INVOICES, INSURANCE (SHIPMENT ADVICE) AND DRAFT.

金额只能在发票、保险(装运通知)和汇票中出现。

6. DOCUMENTS SHOULD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 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单据须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议付,但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7. BENEFICIARY TO ADVISE BY FAX THE SHIPMENT PARTICULARS, INCLUDING QUANTITY, VALUE, VESSEL NAME & VOYAGE NO, CONTAINER NUMBER, SEAL NUMBER, ETD & ETA WITHIN FIVE WORKINNG DAYS AFTER SHIPMENT IS EFFECTED TO ALLIANZ INSURANCE COMPANY OF SINGAPORE PTE LTD, 3 TEMASEK AVENUE, #09-01 CENTENNIAL TOWER SINGAPORE 039190 BY FAX NUMBER 0065 – 68359645 QUOTING THEIR MARINE OPEN COVER NO.MG28000015-0001-00.THE RELATIVE FAX ACTIVITY REPORT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THE RELATIVE FAX ACTIVITY REPORT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受益人在装运后5个工作日内须用传真(传真号:0065 – 68359645)发一份装船通知给ALLIANZ INSURANCE COMPANY OF SINGAPORE PTE LTD, 3 TEMASEK AVENUE, #09-01 CENTENNIAL TOWER SINGAPORE 039190 (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通知须注明海运预约保单号码:MG28000015-0001-00,货物数量、价值、船名航次、集装箱号、铅封号、预计开航日期与预计到达日期等信息。传真时产生的传真报告连同通知副本一并交单。

8. ALL CARTONS AND PACKAGING MUST NOT HAVE:

a) BENEFICIARY'S AND MANUFACTURER'S FULL NAME AND ADDRESS,

FAX, CABLE, TELEX AND PHONE NUMBERS.

b) COUNTRY OF ORIGIN.

A CERTIFICATE OF THIS EFFECT IS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所有的纸箱与包装不能含有:

1)受益人与制造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电传、电报与传真等信息。

2)原产国

议付时受益人须提交一份证明证实不含有上述内容。

有关信用证条款

1.++A COPY OF FOWARDERS CARGO RECEIPT FOR 74,872 UNITS OF WOMEN'S COATS SHOWING J.C.PENNEY PURCHASING CORP. IN PLANO,TEXAS AS BUYER.

一份注明买方是J.C.PENNEY PURCHASING CORP. IN PLANO,TEXAS的74,872件女装的货代收货证明(FCR)的副本;

2.+ORIGINAL TRUCK BILL OF LADING AND COPY CONSIGNED TO ZHUCHENG PLANO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THIS. DC NUMBER , EVIDENCING DESPATCH OF THE MERCHANDDISE IN GOOD CONDITION

1正1副两份公路运输提单寄给 ZHUCHENG PLANOR。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相关文件的编号、证明货物的运输条件良好。

"FOWARDERS CARGO RECEIPT",即"FCR"--货代收货证明、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信用证受益人证明相关条款

信用证受益人证明相关条款

 受益人证明书是一种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证明,以便证明自己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如证明所交的货物的品质、证明运输包装处理,证明按要求寄单,发电等。

 信用证中有关受益人证明书条款举例:

 A、COPY OF LETTER FROM BENEFICIARY TO OUR APPLICANT EVIDENCING A NON 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TOGETHER WITH COPY OF OTHER DOCUMENTS WERE SENT DIRECTLY TO THEM AFTER ONE DAYS FROM SHIPMENT DATE。一张受益人发给开证人的证明信,证明一份非议付提单和其他单据一起已经在装船后的一天直接寄给开证人了。

 B、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ARY EVIDENCING THAT: PACKING EFFECTED IN 25KGS/CTN BOX。(一份受益人声明书,证明货物包装每只25公斤的箱内)。

 C、A CERTIFICATE FROM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HAVE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BY SPEED POST AFTER SHIPMENT EFFECTED:1、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2、CERTIFICATE OF QUALITY ISSUED BY CCIB/CCIC IN DUPLICATE。(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以下单据已经在装船后,快邮寄给开证人了:1、1/3的正本提单;2、一式二份由CCIB/CCIC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D、BENEFICARY?S DECLARATION CERTIFYING THAT THE ORIGINAL OF EXPORT LICENCE HAS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BY EXPRESS COURIER BEFORE SHIPMENT EFFECTED。受益人证明,正本出口许可证已在装船前快邮寄给开证人。

 船公司证明信(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船公司证明信是船公司出具的单据,是进口商为了满足当局或为了解货物运输情况等要求出口商提供的单据。

 常见的船公司证明信有:

 ①船龄证明信(CERTIFICATE OF VESSEL?S AGE),这是一种船公司出具的.说明载货船舶船龄的证明文件。一般船龄要求在15年之内,如在15年以上则为超龄船只。一般进口商会将此规定在信用证或合同内,如信用证或合同有此条款,出口商须请船公司出具船龄证明信。

 ② 船级证明信(CERTIFICATE OF CLASSFICATION),这是一种船公司出具的证明载货船舶符合一定船级标准的文书。

 ③ 黑名单证明信(BLACK LIST CERTIFICATE),是某些阿拉伯国家将一些与以色列有业务往来的船舶及公司列出的名单,若那些公司及船舶被列入黑名单,阿拉伯国家将不允许他们与本国发生运输业务关系。在阿拉伯国家开出的信用证或合同中常常有此条款规定。因此船公司出具的证明将要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④ 船藉证明信(CETIFICATE OF SHIP?NATIONALITY),此证明信为船公司说明装载货物船舶的国籍证明文件。信用证中如规定有这样的条款,船公司必须出具该证明信,以确定船舶的国籍。

 ⑤ 船长收据(CAPTAIN?S RECEIPT),船长收据是船长收到随船带交给收货人的单证时的收单证明。进口方为防止单据迟于货物到达或其他原因,常要求出口商将某些单据或一套副本或正本单据在装船时交给载货船舶的船长,随船带交给收货人。出口商将单据交给船长后,船长签发的收单证明文件。

 船长收据一般注明收到单据的种类、份数,并声明将于船舶到达目的地后交给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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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信用证软条款?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软条款有哪些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常见的软条款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进出口贸易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

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信用证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及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及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及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及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及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及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要求的类型的运输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货物收货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章或其它收货标志,表面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及Ⅱ.单上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及Ⅲ.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及Ⅳ.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之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

c.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输。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上注明货物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输方式即可。

第二十九条专递及邮政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及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及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输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输单据: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或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第三十一条“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发货人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Ⅰ.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运输方式,未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规定,如果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种运输单据予以接受,及/或Ⅱ.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输单据,及/或Ⅲ.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二条清洁运输单据

a.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运费到付/运费预付的运输单据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任何单据相抵触,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统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中必须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的词语,或用其它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信用证要求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也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的注明专递费用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上如出现“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意义的词句,不能视为运费付讫的证明,这种单据将不予接受。

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它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其它类似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禁止接受此类运输单据,则不能接受。

第三十四条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从其字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并签署的。

b.如保险单据上表明所出具的正本系一份以上者,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c.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d.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签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尽管信用证特别要求提供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但银行仍可接受保险单以取代保险证明或和保险声明。

e.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否则银行对载明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

f.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上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货币相同。

Ⅱ.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成本、保费和运费(……“指定的目的港”))或CIP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货运单据上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第三十五条投保险别

a.信用证应规定需要投保的险别,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用语不应使用。如已使用,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但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种不予负责。

b.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三十六条投保一切险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上:Ⅰ.应当在表面上表明:发票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第四十八条所规定者除外),及Ⅱ.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四十八条(h)款所规定者除外),及Ⅲ.发票无须签字。

b.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但是,如信用证项下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第三十八条其它单据

在采用除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重量证明,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此项重量证明必须另行提供单据外,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加盖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E、杂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第四十条分批装运/分批支款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

b.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署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第四十一条分期装运/分期支款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人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失效。但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到期日及交单地点

a.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所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b.除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外,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交单。

c.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者,开证行开证日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

a.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b.如第四十条(b)款适用,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上的最迟装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第四十四第到期日的顺延

a.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及/或按本惯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期限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银行因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恢复营业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b.但最迟装运日期不得按照本条(a)款对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交单期限的顺延为由而顺延。如信用证或修改书中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银行将不接受表明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或修改书规定的到期日的运输单据。

c.于顺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接受单据的银行,必须申明单据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的顺延期限内所提交。

第四十五条交单时间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以外,无接受单据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对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其意义应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接收备运”、“邮政收据日期”、“取件日期”和类似表述,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时,还包括“接受监管”这一涵义。

b.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已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c.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来限定装运日期者,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第四十七条装运期限的日期用语

a.诸如“×月×日止”、“至×月×日”、“直至×月×日”、“从×月×日”及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b.“×月×日以后”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c.“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

d.“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F、可转让信用证

第四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a.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对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b.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方可转让。使用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和“可转移”之类措词,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以转让的信用证。如已使用此类措词,可不予以置理。

c.除经非转让银行明确同意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否则它无义务办理转让。

d.在申请转让时并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如转让行同意按此条件办理转让,它必须在办理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关于修改事项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

e.如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此举并不影响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

f.除非另有约定,转让行所涉及转让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如果转让行同意转让信用证,在付清此类费用之前,转让行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g.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就本条文而言,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只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予以分别转让(但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这些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该证只转让了一次。

h.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根据本惯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项目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但是,原证中如明确要求原申请人的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上出现时,该项要求应予做到。

i.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经过替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其发票金额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金额间的的差额。

当信用证已经转让,并且第一受益人要提供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关方首次要求他这样做时按此办理,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j.除非原信用证明确表明不得在原信用证规定以外的地方办理付款或议付,否则,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的受让地,并在信用证到期日内,对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议付。这样做并不损害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并索取两者间应得差额的权利。

G、款项让渡

第四十九条款项让渡

信用证虽未表明可转让,但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的让渡。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

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是“客检条款”,即由买方指定人员验收或检验货物,并由该被指定人员签发相关的验收或检验证明或文件,作为受益人交单的单据或文件之一。以此类推,但凡这类有买方指定人员签发相关的文件或单据的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凡是信用证条款中有受益人无法保证能够获得的作为信用证交单文件之一的单据或文件,都可归为“软条款”——当然,第三方公证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使领馆认证、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等第三方公证机构或官方认证或签发的单据或文件不在此列。

其实,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的检验标准就是:看似合理,但受益人无法掌控或做到,无法实现单证相符的条款,都可以算作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条款)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信用证条款有哪些?”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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