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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验尸报告需要谁签字(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需做验尸报告吗?法医是死者家属自已找吗?)

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无需肇事者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法医验尸报告多久可以出来 ”的应用场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交通事故验尸报告需要谁签字(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需做验尸报告吗?法医是死者家属自已找吗?)

交通事故验尸报告需要谁签字

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无需肇事者签字。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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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需做验尸报告吗?法医是死者家属自已找吗?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需做验尸报告吗?法医是死者家属自已找吗?

1、需要做验尸报告,尸检是为了确定死因,确定事故成因及事故责任,往往还牵涉到后期可能肇事者涉嫌的刑事责任。2、交警到现场后,如果有人死亡,会委托法医进行尸检,这项工作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家属只要配合法医工作就行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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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百科科学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审核 。

“交通事故(Traffic A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死者家属撤诉了,还能判刑吗?

会的。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就不属于民事纠纷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了,死者家属撤诉只是撤民事赔偿的,刑事责任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不过死者家属不过份追究“民事赔偿”的话,法院会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

1、按照死亡的处理赔偿事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赔偿。

2、赔偿需要考虑责任划分,从而确定各方的承担数额。

3、车辆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4、如何更准确和正确的赔偿,建议请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处理。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交警是否有义务通知死者家属?

如果你说的死者身上有身份证件明和电话,并且也能实际联系上,交警没有联系过,的确欠妥。

不过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只能先争取有力的责任认定。

死者家属拒签验尸报告法院可以开庭吗

可以的。尸检报告只是作为一项证据使用,只要尸检的程序合法,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是否采纳,由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来决定。当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也会对尸检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

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不要钱,死者家属有权追究司机荆事责任吗?

得看责任比例,对方全责,那就没办法追究!!!如果是你这边占大部份,那就可以追究!!!!但是,刑事责任,不是他们能追究责任的,得公安部门公诉!!!!!他们起诉那就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找不到死者家属,将如何处理?

按责任承担,该负刑事责任还是要负。

赔偿费等待找到死者家属后死者家属可通过警察找你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没结案死者可以出殡先吗?还要需要等几天验尸报告?

交通事故没结案死者可以出殡先的;需要做验尸的,由验尸部门决定等待时间。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能见肇事者吗

可以见面,不要闹事,只商议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一般为过失行为,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故警方不违法。

估计肇事者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到时警方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你家人到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即可。

顺祝吉祥于青海西宁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司机判刑要通知死者家属吗

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送达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包括受害人及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警察调查一宗杀人案件的过程

警察调查一宗杀人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难简单归纳,通常如下:

一)杀人案件的分类

杀人案件其犯罪构成因素因案而异,因此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也比较复杂。

1.依杀人目的动机不同,可分为仇杀案件,图财害命案件,杀人灭口案件,情杀案件,家庭纠纷杀人案件,强奸杀人案件等等。

2.依据杀人方法及所用凶器不同,可分为持枪杀人案件,爆炸杀人案件,纵火杀人案件,投毒杀人案件,驾车杀人案件,毒气煤气杀人案件,刀斧棍棒绳索杀人案件等等。

3.依据侦破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一般杀人案件,无名尸体案件,碎尸案件。

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是以侦破难易程度对杀人案件的侦破程序进行分析。碎尸案件的侦破难度最大,既不能找到完整的尸体,又不能确认被害人的身份;无名尸体案件侦破难度大于一般杀人案件,主要在于侦查人员不知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而增加了侦查难度;一般杀人案件为最基本的杀人案件,其中有包括犯罪人自首与畏罪潜逃的情况。对于自首的杀人案件不属于侦查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一般杀人案件中畏罪潜逃的杀人案件侦查程序。

(二)杀人案件的特点

从侦查角度看,杀人案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人实施杀人前一般都有预谋过程。

杀人案件除突发性的激情杀人之外,犯罪分子一般都有预谋过程。“杀人偿命”自古有志,作案人深知杀人行为一旦被揭露,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其杀人行为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强烈抵抗和其他人的阻挡。为了能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同时又能逃避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作案前通常会做周密的策划准备过程,主要表现为:

第一选择作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机的选择上往往颇费心机,既要确保顺利实施犯罪实现犯罪目的,又要防止因被害人反抗惊动他人,暴露自己。犯罪人往往选择易于接近被害人,有利于隐匿藏身,便于毁证灭迹和逃离的时间地点实施杀人。多数犯罪人在杀人前要对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居住环境,行踪等进行充分的探测和了解,堵截杀人要选择藏身的住所,尾随杀人要选择杀人的环境和逃跑的路线,侵入室内杀人要策划侵入和接近目标的方式

第二策划杀人的手段,方法。采用何种手段杀人(如钝器,锐器,火器,毒害,机械性窒息等手段),杀人后怎样处理尸体,怎样掩盖杀人现场以及凶犯自身潜逃隐匿的方式方法等。

第三准备杀人器械,物品。犯罪人选择某种杀人手段以后,都要暗中准备所需要的工具凶器或药物(毒物,炸药),如有的实现自治枪弹,有的事先购买毒药,毒蛇或事先借用他人的刀斧等。

犯罪人的这一杀人预谋活动必然会与有关的人,事,物发生联系,在群众中留下一定印象及物品商反映出明显的有过预谋活动的特征,这些都可以为分析案情和采取侦查行动提供依据,为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犯罪人在预谋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一方面可能增加侦破的难度,另一方面却更容易暴露自己。

2.一般有被害人的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

杀人现场大多数是在发现被害人尸体或伤残者之后才被发现的。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犯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侦查的最初阶段一般都有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通过对尸体及其伤痕的检验可以:(1)有助于判断事件性质和死亡原因,确定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事故,为是否立案侦查提供客观依据。(2)尸体和伤痕还是案情分析的重要资料。如判明杀人时间,杀人目的,杀人的工具,杀人的手段和方法,犯罪人数,犯罪过程。(3)了解犯罪人的一定特征,如杀人碎尸案件根据碎尸的部位,熟练程度还可以判明犯罪人的职业。(4)尸体勘验的情况还可以用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有因果关系可循

杀人不是儿戏。多数杀人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就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犯罪分子明知杀人犯罪会被处以重刑,还以身试法实施杀人,大多是自身利益被损害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反映到杀人动机上表现为:报复杀人,图财害命杀人,杀人灭口,婚姻家庭纠纷杀人等等。通过对这些杀人原因的分析,由此可以确定侦查线索,侦查途径,侦查突破口等等。

二.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一)现场勘验重点

1.一般杀人案件现场实地勘察的重点

(1)对尸体进行外表检验。

在侦查初期,法医来到现场之前由侦查员对现场尸体进行外表检验。首先静观实体的状况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其次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尸表检验采取由外籍里,从上而下的顺序进行。观察尸体的外表形态,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呈什么姿势,外表表情,发型等等;观察伤口形态,伤口有多少,伤口位置在身体什么位置,伤口深度,大小,伤口的种类,伤口与伤口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什么提别的伤口引起注意等等;观察外部衣着,如衣服的数量,治疗,颜色,式样,新旧,产地,有无撕裂损伤,衣损的损伤与尸体的损伤是否一致,衣服上的附着物,随身物品等等。还要注意检验尸体现象,尸温,尸斑,尸僵,腐败,角膜混浊成都等;检验尸体各部的特殊标志,尤其注意对尸体头发内,鼻孔,耳道,口腔以及指甲内的检查。

(2)现场周围遗留的物品的勘验。

要根据伤痕特征判断凶器种类,并注意在现场环境中尽可能寻找凶器。经过判断与验证发现班不属于现场的东西。与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帕,手套,烟头,书包,包装物,捆绑物等。要认真审查其与案件的关系。不论室内室外,都应仔细受训手印,足迹及血迹,交通工具,破坏工具,刀枪棍棒,砖石绳索等致伤工具物品,以及衣帽,手套,纽扣等日用物品等。

(3)现场的搏斗痕迹的勘查。

要从犯罪人作案过程中可能接触过的客体上和到过的部位发现并提取手印,足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的痕迹,分析这些痕迹形成的原因,时间,判明其与事件的关系。对于搏斗痕迹应仔细观察,用以判断是否与尸伤相符。观察是否有反常现象,如尸体被烧焦,尸体死者呼吸道内无异物;从尸伤看应有激烈搏斗,但现场完好无损;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但现场无喷溅,流淌的血迹;尸体俯卧,但尸斑在背部等等。

2.现场访问的重点

在勘验杀人现场的同时,应组织部分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查明和获取有关侦查线索。主要访问如下情况:(1)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的社会交际情况,社会背景情况,生前是否有异常表现,熟悉的人最后一次见到被害人的时间等等。(2)访问被害人的家属,同事,领导。看看他们对杀人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他们有没有怀疑的人。(3)访问熟悉现场情况的人,看现场物品是否有大的改变,有没有不是现场的物品,或现场丢失的物品等等。(4)访问目击者。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特征,逃跑方向,携带何种物品或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曾听到过呼救声和异样声响等等。(5)若被害人为尚未死亡,应设法急救,在可能的条件下,抓住时机询问有关案件事实。

(二)一般杀人案件案情分析重点

通过上述现场勘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案情,解析案情重点。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是自然死亡还是病理事件。从而为下一步是否立案提供帮助。

2.分析作案动机。

前面说过,杀人不是儿戏,犯罪者一般不可能无原因去杀人。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杀人动机一般如:仇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等。分析是可以依据下列条件,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根据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3)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过程分析;(4)根据对被害人的调查分析;(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等等。

3.分析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

杀人犯罪案件作案时间指犯罪分子侵入现场实施杀人犯罪后逃离现场所需时间。如果还碎尸,抛尸等其他犯罪行为,则要分析出多个作案时间段。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机密相连。有时死亡时间与作案时间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的前面,如投毒杀人案件;有时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后面,这一半是认识对象错误的特殊情况,这里不做讨论。对作案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分析,通常依据下列条件:现场上标明时间的物品;现场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实体的检验结果;现场上动,植物变化的规律;现场调查的材料。主要是根据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尤其是案发时听到的叫喊声,搏斗声是确定作案时间的直接参照条件。正确分析作案时间对以后的排队摸底有直接影响。

4.确定杀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具一般的方法有:根据实体检验结果分析。通过对伤口的形态分析和现场上与工具相关的遗留物的鉴定,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杀人凶器。特别要注意对尸体上工具残留物的提取检验,为直接确定凶器类型寻找依据。

5.分析杀人的主要情节。

通过痕迹的分析,可推断犯罪人怎样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种工具,破环障碍物;使用何种凶器杀死被害人;犯罪人先做什么,在做什么。还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物品与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血迹及其分布;血迹与尸体伤痕的关系等来判断杀人的主要情节。

6.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对犯罪分子刻画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的刻画;二是犯罪嫌疑具备的知情条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动机和心理条件。每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特点都有所不同,分析时,不仅要找准规律性特点,更要注意分析犯罪分子独有的犯罪条件,这往往是案件侦查的突破点。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杀人的手段,方法和对尸体的处理;现场的遗留物和作案工具;现场上的痕迹等等。

(三)杀人案件侦查途径和侦察突破口的选择

所谓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对侦查工作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选择。侦查途径选择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破案的速度和质量。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也不可能相同。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1.从事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犯罪性质明确,发生杀人事实后立案,从存在的犯罪事实出发查找作案人的侦查途径。它是以已发生的杀人案件为对象,从勘查现场,现场访问以及研究犯罪现场各种情况入手,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去追诉犯罪动机目的,进而发现作案人的一种方法。这种侦查途径多用于现行杀人案件以及尚未发现嫌疑对象的杀人案件的侦查。

2.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有犯罪嫌疑而具体犯罪情节不明确,以人立案,从具体嫌疑对象出发,查清其犯罪事实的侦查途径。它是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对象,从调查和发现某个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迹象入手,以查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以及后果或者正在预谋的犯罪行为,然后采取各种措施或取证,破获案件。

3.从物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以特定的痕迹物证为依据,发现与之相联系的人的侦查途径。在有些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某种物品,作案工具,痕迹等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与作案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以此为依据展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如有些盗窃杀人案,其赃物特征明显的,可通过控制销赃或从经济反常,财务来源不明上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所谓侦查突破口是指确立了侦查途径后,从最有利的线索入手去侦破案件的措施。具体来说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突破口有:从现场的遗留物和尸体上的粘附物入手;从杀人动机入手;从知情人提供的犯罪人外在的形象入手等等

很急,凶杀案中,法医验尸是在哪里进行的?指的是公安系统的法医,是在医院?鉴定中心?

看样子想赚你点分不容易啊.

你说的验尸应该是对尸体进行解剖吧.验尸的目的检验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

一般来说,如果尸体保存相对完整,搬运不会造成尸体太大损伤的话,都会在殡仪馆的殓房中进行验尸.因为已经是尸体了,所以不会送到医院.即使公安的法医检验不出死亡原因,也会邀请专家去到殓房进行尸检.毕竟搬动尸体比请活人来要难很多.

特殊情况是尸体已经高度腐烂,难以移动,或者移动会造成尸体重大损伤,给正确检验死亡原因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现场尸检.

公安鉴定中心这个东西,我在深圳相对先进的地方都没有听说过.其他地方就可想而知了. 私人的有,但一般不做尸检.

交通事故验尸报告需要谁签字(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需做验尸报告吗?法医是死者家属自已找吗?)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法医验尸报告多久可以出来 ”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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