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法律构成(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广泛,其中医患关系的解释是什么也是人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
对于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什么?的问题,我有些许经验和知识储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医患关系的法律构成
法律主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广泛,其中医患关系的解释是什么也是人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一、医患关系就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者一方(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从改善全面医患关系的角度,我们应更重视广义的医患关系。二、医患关系存在着三类模式:1.主动一被动模式也可称为支配一服从模式。在这类模式中,医师处于主动或支配地位,病人完全是被动的。2.指导一合作模式该模式中的病人有一定意志要求,需要医师帮助,并愿意合作。3.共同参与模式这类模式以平等关系为基础,医师和病人都有治好疾病的共同愿望。双方各自发挥自己的积极性,相互支持,相互协同配合,共同和疾病作斗争。现代医学正处在一个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时期。由于这种转变,医患关系也逐步从传统的医方主导、病人盲从的模式向医患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模式转变。新医患关系模型就由受生物医学模式影响下的主被动模型,发展为指导合作模型或共同参与模型。三、遵循原则为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生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①相信医患之间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沟通的;②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③从生理-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出发,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④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以人文关怀的态度给患者切实的医疗帮助;⑤理解医患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关系,医生应根据情况适时做出调整;⑥医患关系是围绕着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也只应局限于求医和提供医疗帮助的过程,不能发展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人际关系。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医患关系的解释是什么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
法律客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医患之间的契约关系取决于
双方都有独立人格
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是确定医患纠纷法律适用之前提。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创造了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造了条件,医患之间是一种同志式的平等关系,即: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并密切配合诊治,共同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
医患沟通医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医疗纠纷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必须有损害事实;行为人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等。
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医患关系作为一种单纯的某种法律关系或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的做法往往会显得以偏概全或是牵强附会。例如单纯的把医患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强制医疗和强制防治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的关系则不能归结为民事法律关系。而把医患关系界定为医疗消费关系的,不仅在法律上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并未将医患关系规定未医疗消费关系,而且在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界定。当然因为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而把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的法律关系,这样则会显得比较牵强和特立独行。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把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简单地界定为某种法律关系,而是将医患关系分解为几类关系,然后对这些关系进行界定,由不同的法律对这些关系加以调整。
广义的医患关系既包括了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狭义医患关系,也包括了在公共卫生领域公共卫生部门和患者的关系。因此笔者将以此为基础对医患关系进行界定。在狭义的医患关系上,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分析:医患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患者情绪极不稳定,对医生偏见较大,容易做出伤害性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关系的特定性质是陌生人
不是。</strong><br/>医患关系的含义;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相互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医生为中心的群体(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患方)在诊疗或缓解患者疾病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医患关系的性质:从法律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具有医疗契约性关系。从伦理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是确定医患纠纷法律适用之前提。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创造了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造了条件,医患之间是一种同志式的平等关系,即: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并密切配合诊治,共同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患者求医,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付给医务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讲,医患关系就是一种信托关系。“信托”中的“信”,是指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信任”是医患关系的基石。患者对医务人员信赖感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医疗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和诊疗效果的好坏。如果患者对医务人员不信任,就谈不上真诚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也就难以从患者那里获得确切的诊疗信息,就会影响正确诊断的确立及治疗措施的落实。“信托”中的“托”是患者“依托”医务人员之意。医患两方在对医学知识的占有和掌握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尤其是患者求医时的弱势处境和心态,难以保证在诊疗过程中完全平等、对等。医生具有医学知识,处于一定的主动地位,并具有对疾病的诊治权利和特殊干涉权等。国家赋予医生这些特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患者得到真实的负责任的医疗保健服务。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患者挂号就诊,住院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医患双方就形成了医疗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从法律角度讲,就形成了契约关系。医师在诊治疾病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案和措施,在患者及其亲属“知情同意”后,即成为医患间的一种诊治契约,这种契约关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患者就医和医者行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医患在契约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公平的。契约关系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尽管法律保护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保健和康复而享有的特殊职权,但这种契约关系中的自愿不是双方想怎样就怎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医学伦理原则,不得扰乱社会医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构建和谐的新型医患关系。
关于医患法律关系,叙述有误的是(
医疗服务的非契约关系主要表现为强制性的诊疗服务
关于医患法律关系,叙述有误的是(A)
A.医疗服务的非契约关系主要表现为强制性的诊疗服务
B.医生承担的义务是结果义务
C.医疗卫生事业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D.医患关系的展开过程具有强制性
E.医患关系具有社会干预性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被民法及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具体地说,是指医疗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
好了,今天关于“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什么?”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