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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首先,判断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属于,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不得经商,如果不属于,进入第二步; 2、是否是党员?并且在事业单位担...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事业单位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首先,判断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属于,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不得经商,如果不属于,进入第二步; 2、是否是党员?并且在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职位? 如果都是,不得经商;如果有一项不是,进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单位对员工经商有无内部限制规定。有,辞职或者放弃经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首先,判断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属于,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不得经商,如果不属于,核查所在单位对员工经商有无内部限制规定。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当了公职人员还能经商吗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因为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必然导致与民争利。经商、办企业,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而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有一般公民不可能具备的特殊条件。这些特殊条件,就是他们所掌握的那部分权力,占有的最新的重要信息和情报,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等。如果允许他们经商、办企业,这些特殊条件可以为他们牟取暴利提供特殊方便的条件,这必然在市场经济中制造人为的竞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市场配置原则,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怎么处理

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

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

公职,即公共职务,主要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位,主要对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负责。

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分类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事业单位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

好了,今天关于“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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