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有什么(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导读: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其实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其实可以就尚未...
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有什么
导读: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其实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其实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一、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有什么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其实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其实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其实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房屋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当事人签署了关于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财产权的合同时,为了担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依照合同所规定事项,其实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举例来说,在商品房预售环节,购买方其实可以针对尚未建设完成的房产进行预告登记,以此来应对开发商将先前出售的房产重新上市交易或者用于抵押贷款这一情况。其根本目的在于为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期房、提高资产流转速度提供必要且重要的法律依据与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其实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系指当事人订立有关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之契约后,为确保未来实现该等物权,依照约定向登记机构提请实行预告登记。例如,在房地产预售过程中所实施的预告登记制度,购买房产的消费者得以就尚未竣工交付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从而有效地限制了开发企业将已经销售的住房再度转让或者用作抵押的行为。此举从根本上讲,正是出于为开发商交付期房、提升地产项目资金流动性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对于我国很多人来说房子都是很重要的,大家在生活中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都是要到相关部门进行预告登记的,那么在我国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意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律图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了解相关内容吧。
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意义:
为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保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创设预告登记制度。
首先,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不仅为生活所必需,而且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原先被视为禁区的许多不动产权利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导致和促进了土地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一的预告登记,具有服务不动产交易的功能,因此,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请求权人的权利,有利于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有利于我国不动产市场健康的有序发展。
其次,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房屋已成为普通百姓的常见行为,但普通百姓作为消费者购买预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虽然我国不动产市场有了巨大的发展,但由于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缺失,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中经常发生不守诚实信用强行撕毁合同的情形,出现了大量的一房两卖甚至数卖的纠纷。但撕毁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上的强者,而相对人常常是弱者,购房人无法防止预售人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人无法取得指定的房屋,只能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通过预告登记制度,购房人将其请求权纳入预告登记,使其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确认预售人一方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就其实可以确保购房人获得所购买的房屋。其实可以说,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这也符合当今法律注重保护弱者的价值趋向。
再次,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及《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我国一些法律仅就不动产物权变动粗略地规定了其实我们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并未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规定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及更正登记等,与不动产的本登记构成了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其实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创设预告登记制度,以架构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最后,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地方立法上升为国家立法的需要。基于预告登记的重要作用,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对预告登记作了明确规定;将于2003年5月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新增设了临时登记、预告登记及异议登记等。我们认为,当地方立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并发展成熟时,就其实我们应当将其上升为国家立法。这也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条重要经验,如公司法的制定就是以地方立法为先导的。为此,我国民法立法其实我们应当吸收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创设预告登记制度,并对其内容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以上就是由律图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意义,希望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房产是很大的一笔财产,而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预告登记。如果你遇到了什么房产纠纷的话,其实可以来电向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