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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临时建筑物租赁合同有效吗)

导读:租赁未经许可的临时建筑签署的合同无效,因其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合法性存疑。无效合同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权益、欺诈威胁、误解或损害公共利...

导读:租赁未经许可的临时建筑签署的合同无效,因其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合法性存疑。无效合同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临时建筑物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临时建筑物租赁合同有效吗)

临时建筑物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租赁未经许可的临时建筑签署的合同无效,因其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合法性存疑。无效合同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权益、欺诈威胁、误解或损害公共利益等。特征包括违法性、无法履行及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即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裁定后具有追溯效力,自始不受法律约束。

一、临时建筑物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如若该房屋系依法获批修建的合法建筑物,那么所签署的租赁合同自然被视为有效.然而,倘若该临时建筑房屋并未经许可建造,那么由此导致的租赁合同便归于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租赁的房屋范畴,另外此类建筑未进行过登记备案,租赁的主体存有合法性问题,如此说来,以此类未经批准或者未严格依照批准内容建设的物业与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便成为了无效合同。

关于无效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大致其实可以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中的条款可能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双方相互勾结,以损害国家、集体或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3、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以欺骗或是威胁的方式侵犯另一方权益的行为,从而严重违反了国家利益;

4、可能由于行为人和相对人产生误解,进而基于误解达成的交易就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通常是指那些虽已成立却因其内容或表现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必须被认定为自始起便无效的合同。

下面列举出可能导致构成无效合同的几种情景:

第一种情况是当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恐吓的手段来签订合同时——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可能与当事人原本真实的意愿无关;

其次是利益的冲突,有时合同的签订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第三个情况则是通过合法的外衣来掩饰非法的动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一种情况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同样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爲签订合同的一方当时并不具备实施该项民事行为的能力,此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特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违法的。

这种违法性往往体现在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它无法履行。

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签署了这样的合同,他们也不能依据这份合同来履行义务,并且也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违约惩罚。

最后,无效合同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国家不仅不承认,也不会给予法律的保护。

一旦法院裁定合同无效,它就会对合同产生有追溯效力——旨在表明该合同自建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这种约束力今后也不能转变为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临时建筑物租房合同是否能有效

如若该房屋系依法获批修建的合法建筑物,那么所签署的租赁合同自然被视为有效.然而,倘若该临时建筑房屋并未经许可建造,那么由此导致的租赁合同便归于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租赁的房屋范畴,另外此类建筑未进行过登记备案,租赁的主体存有合法性问题,如此说来,以此类未经批准或者未严格依照批准内容建设的物业与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便成为了无效合同。

关于无效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大致其实可以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中的条款可能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双方相互勾结,以损害国家、集体或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3、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以欺骗或是威胁的方式侵犯另一方权益的行为,从而严重违反了国家利益;

4、可能由于行为人和相对人产生误解,进而基于误解达成的交易就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通常是指那些虽已成立却因其内容或表现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必须被认定为自始起便无效的合同。

下面列举出可能导致构成无效合同的几种情景:

第一种情况是当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恐吓的手段来签订合同时——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可能与当事人原本真实的意愿无关;

其次是利益的冲突,有时合同的签订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第三个情况则是通过合法的外衣来掩饰非法的动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一种情况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同样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爲签订合同的一方当时并不具备实施该项民事行为的能力,此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特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违法的。

这种违法性往往体现在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它无法履行。

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签署了这样的合同,他们也不能依据这份合同来履行义务,并且也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违约惩罚。

最后,无效合同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国家不仅不承认,也不会给予法律的保护。

一旦法院裁定合同无效,它就会对合同产生有追溯效力——旨在表明该合同自建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这种约束力今后也不能转变为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未经许可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物并进行租赁所签署的合同,出于其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导致该合同的合法性存有重大疑问和争议。正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使得这类合同被视为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的产生往往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是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再次是存在着欺诈、威胁、误解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当行为。这类合同的显著特性主要包括违法性、无法实际履行以及自签订之日起就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一旦经过法院裁决确认,则会产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其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临时建筑物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临时建筑物租赁合同有效吗)

临时建筑不能等同于违章建筑

临时建筑虽然是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较短,但绝不意味着临时建筑就是非法的,是不能取得补偿款。在合法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就是合法建筑,享有同等的拆迁补偿权利。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临时建筑不当合法建筑。

提到拆迁案件中的临时建筑,可能很多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那些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是拿不到补偿的。

这其实是个误区,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只要是经过正规审批程序的临时建筑,都是正儿八经的合法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是理应得到补偿的。

在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拆迁方都会按规矩办事,总想在“临时”二字上做些文章、占些便宜。

今天,在明律师要讲的案子,就是一场针对临时建筑的“维权反击战”。

无妄之灾,临时建筑突变违建

案子的当事人张某,是一个小粮商,生意做得不错,日子过得也算平顺。

小有积蓄的张某决定把摊子铺大一点,建一个大点的库房来收储粮食。

于是,张某便向自家县城的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建设一处临时库房。

同年1城乡规划局作出批复,同意张某进行库房建设,该库房建筑面积为775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年。

转眼到了下半年,库房的期限快到了,生意蒸蒸日上的张某琢磨着到期之后,是应该续期,还是所幸投入再大一点,找一处地建一个永久库房。

但还没等张某盘算明白,来自当地四家执法单位的一张通知书直接敲醒了张某的美梦。

当年7月28日,当地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四部门,以将要进行的一个开发项目为由,联合向张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张某的临时库房为违法建筑,要求张某立即自行拆除库房,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如若不然,四部门将强制拆除。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存了两年粮食的库房因为一个开发项目,就突然变成了违法建筑。

虽说还有几个月就到期了,但就这么拆了里面存放的粮食放哪去,整改通知书上根本没有给张某缓口气的时间。

反击开始,二上法庭拆迁熄火

思前想后,张某觉得这口锅实在背不起,于是便北上京城,找到我们律所的资深拆迁律师马丽芬、闫会东,期望律师帮他解决这个难题。

两位律师了解情况后,觉得四部门的要求着实过分,这个案子大有可为。

于是,两位律师在张某的委托下,开始了一场针对临时建筑的“维权反击战”。

首先,我们就四部门的行为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来争取更多的维权筹码。

但是,县政府对我们的申请并不买账,只是以不在复议范围内为理由,不受理申请。

随后,在明律师以县政府的此番行径作为标靶,向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市中院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经过激烈的庭审,市中院认定县政府行政违法,判决我方胜诉。

案件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四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然有效,张某的库房仍然岌岌可危。

我们在拿到一份胜诉判决后,趁胜追击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诉四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合法。

我方律师认为,虽然张某的库房是临时建筑,但之前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此时两年期限未到,库房系合法建筑无疑,四部门责令拆除且不给予补偿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

公道自在,临建拿到高额补偿

四部门眼见即将败诉,这个项目的开发商考虑漫长诉讼过程会导致其迟迟拿不到地,从而带来巨大的商业损失,主动提出和张海协商谈判。

因为我们律师前期占据法律主要优势,最终在谈判桌上,开发商给予了张某305万元的征收补偿,这个补偿额较周边的拆迁户要高出100万元左右。

官司了结,张某拿到了一份非常可观的补偿款,这对于我们律师来说也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其实可以知道,临时建筑虽然是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较短,但绝不意味着临时建筑就是非法的,是不能取得补偿款。

在合法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就是合法建筑,享有同等的拆迁补偿权利。

在这里,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因为建筑的临时而胆怯,不要因为政府的强势而畏惧,该争取的权利,我们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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