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关系没签劳务合同违法吗(退休人员再任职对方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导读:未签劳务合同可能违法,特别是退休后被聘者。尽管无强制劳动合同要求,但我们的建议与雇主签订聘用协议,明确权责,以便在纠纷中采用民事调解或诉讼方式保护权益。一...
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关系没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导读:未签劳务合同可能违法,特别是退休后被聘者。尽管无强制劳动合同要求,但我们的建议与雇主签订聘用协议,明确权责,以便在纠纷中采用民事调解或诉讼方式保护权益。一、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关系没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未签署劳务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对于退休后再被聘用的人士而言,虽然他们无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但务必与雇主签订相关聘用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责,从而在出现争议或纷争之时能够通过民事调解的方法予以妥善处理,如有需要亦可寻求民事诉讼途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其实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其实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其实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聘用退休人员是否也必须签订合同
鉴于退休人员已经脱离了原本的工作岗位,不再具备在法律层面上认可的劳动力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们已然丧失了缔造劳动关系的能力。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退休人员有幸得到用人单位的聘用,那么用人单位其实可以选择与之签署劳务合同,进而建立起一种富有雇佣性质的工作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劳动贡献情况予以相应的劳动薪酬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其实我们应当退休。
如未能签署劳务合同,则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尤其是那些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仍然受聘的人士。虽然目前没有严格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然而我们强烈推荐您与雇主协商并签订正式的聘用协议,清晰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这样不仅有助于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也其实可以在出现争议时通过民事调解或者司法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在一些国企,有的技术骨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好退休手续后,企业为了培训新员工,往往会将其返聘。这种退休返聘的方式在大型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比较普遍,对于双方来说,都有好处。企业其实可以花费较低的成本,提供新员工的职业技能。那么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下面我们来听听律图小编的看法。
一、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其实我们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二、退休返聘存在哪些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其实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其实我们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其实我们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都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领取退休金的职工,其不能再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其同企业建立的其实我们应当是劳务关系。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说法。相对于劳动关系而已,双方的关系比较松散。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