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劳动争议管辖地)
导读:劳动争议司法管辖权规定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由相应仲裁机构审理裁决。如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以劳动关系实际地点为准。特殊情况下,如被告无境内...
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劳动争议司法管辖权规定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由相应仲裁机构审理裁决。如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以劳动关系实际地点为准。特殊情况下,如被告无境内常驻地址且合同涉及境内事务,可将合同签署地或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和审判地。一、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司法管辖权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劳动争议主要交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及裁决。
双方当事人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各自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则其实我们应当以劳动关系当时所处的地点为基础,由该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和仲裁;
其次,对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案件,倘若被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并无常驻办公地址,当该类纠纷涉及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或者实际履行的合同事宜时,该案件可交由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第一,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归属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若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管辖权。
其次,对于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如若被告系在中国内地并未设立居住场所,那么当其在中国内地签定或履行的合同与诉讼相关时,便可授权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司法管辖权相关规定,若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其实我们应当根据该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履行地点或者是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由当地的仲裁机构进行立案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劳资双方对于仲裁的结果存在异议,则应以劳动关系实际存续期间的地点为参考,以此来判定管辖及仲裁庭的选任。在此需要提出的特殊情形是,倘若被告人没有境内常设的办公地址,并且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到境内的业务活动,那么其实可以考虑将合同的签署地或者是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和审判的场所。
劳动争议管辖地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管辖地是指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要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诉讼等管辖地,根据管辖地确定调解、诉讼机构,那么劳动争议管辖地怎么确定呢?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劳动争议管辖地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其实我们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作出了与上述不同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其实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有所不同等,如果这些“地域不同”一旦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更是涉及到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问题。该法显然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赋予了劳动仲裁当事人更多选择权,既其实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其实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仲裁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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