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予监视居住,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由于病情严重导致生活无法自主;二是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三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者;四是因...
人民检察院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予监视居住,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由于病情严重导致生活无法自主;二是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予监视居住,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由于病情严重导致生活无法自主;二是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三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者;四是因案情特殊及案件处理需要,监视居住更具主要优势的;五是羁押期限已过,但案件尚在处理中,需配合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我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其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