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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十条规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守则十条规定 篇1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十条保密守则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十条保密守则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保密守则十条规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守则十条规定

保密守则十条规定 篇1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守则十条规定 篇2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涉密人员应遵守10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密守则内容是什么

据《中国人民 *** 保密条令》的第一百四十二条,全军一切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5)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6)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说秘密。

(7)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8)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9)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扩展资料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十条保密守则

法律分析:1、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2、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3、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4、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5、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6、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7、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8、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9、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10、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保密工作10条禁令

保密工作10条禁令如下: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三、不准用或普通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保密工作相关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密工作

保密守则十条规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今天关于“十条保密守则”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十条保密守则”,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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