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之一:严格限定划拨范围(集约用地)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节约集约用地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之一:严格限定划拨范围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用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提出,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重申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
一、划拨用地政策的沿革
我国划拨用地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全部实行无偿划拨。这段时期我国实行高度计划经济,百废待兴,土地多头分散管理。1958年修正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用地单位在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等资金后,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拨土地。在近40年的时间内,为全力保障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生产资料的国有土地无一例外地以行政手段无偿划拨。
第二阶段(1982~1988年):划拨为主,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82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决定在农牧渔业部设立土地管理局,行使国务院归口管理全国农村土地的职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统一管理。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样就排除了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土地申请被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按建设计划划拨土地。此时划拨仍是国有土地供应的唯一方式。1986年,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实行全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同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土地管理法》,确立“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1987年11月25日,深圳市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了土地供应单纯采用划拨的方式。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由全部划拨进入到以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并存的阶段。第三阶段(1988~1998年):逐步缩小划拨范围,积极推进有偿使用。十四大以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了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阶段。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1992年,原国家土地局颁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1994年8月30日至9月2日,第一次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研究部署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限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范围。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只有四类用地可以划拨。这样,以有偿使用为主、划拨为辅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已经形成。
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深化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200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划拨范围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未在《目录》范围内的应当有偿使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到位,划拨用地的弊端逐渐显现,一些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原有的纯公共利益目的的主体特性已逐步消失,有的地方在改革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推行有偿使用,如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机场用地等,划拨用地范围逐步缩小。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1月3日,国务院针对当前经济运行形势和土地调控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提出深化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
二、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是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求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而用地政策是土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划拨用地政策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划拨用地呈现很多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一是取得成本低,用地者不珍惜土地资源,低效、粗放利用、浪费土地的现象屡禁不止,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难以建立;二是划拨用地政策为一些单位和个人投机寻租留下了空间,有的甚至凭借划拨用地政策圈占、囤积土地;三是划拨用地范围过宽,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四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利于权利人显化土地资产。为此,国家要求深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限定划拨范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指出,要“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划拨、有偿两种供地方式并轨”。
在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反对意见,认为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后,建设成本增加,将会阻碍一些行业的发展速度,也将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笔者认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的,目前,我国经济进入平稳较快发展阶段,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由市场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配置,减少行政干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加大土地取得成本,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严格限制划拨用地范围是保护耕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 我国现有国有建设用地80%以上为划拨用地,盘活这部分土地,作为挖掘建设用地的重要潜力,对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尤为重要。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宏观调控,严格限制划拨用地范围,不仅不会阻碍经济发展,更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划拨用地政策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区别对待,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取消划拨用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 划拨用地政策改革与财政、税收、投资体制等改革息息相关,目前,由于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财政制度改革等还未完全到位,全部取消划拨用地的条件还不成熟,在改革时应当区别对待,逐步推进。《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规定了划拨用地改革的三种方式:一是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二是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三是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正在抓紧修改《目录》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严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土地市场发育情况,对《目录》中条件成熟的项目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二)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推进有偿使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用地等四种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不是必须划拨。《目录》具体规定了可以划拨的建设用地项目,在供地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核定。如果条件已经成熟,应当本着积极推进有偿的原则,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逐步减少划拨用地数量。
(三)加强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实践中,划拨用地大量存在,应当加强对这部分用地的管理,有效盘活现有划拨土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政府应当利用税费政策,提高划拨用地保有成本,积极引导划拨土地以有偿方式进行流转,使其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方式。
集约用地
集约用地,就是通过整合、流转、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节奏,改善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使每宗建设用地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产出比例,符合投资强度,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集约用地的目的在于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各地各部门要转变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改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为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改粗放利用土地、经济外延增长为集约利用土地、走内涵式挖潜的道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
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法律分析:1、禁止破坏耕地。
2、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
3 、制止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闲置耕地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耕地后未能及时按照批准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耕地被占用后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荒芜耕地是指土地具备耕种条件而土地使用者故意不进行耕种。
4、重新利用被占用耕地地表耕作层的土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考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考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一方而要反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共性,另一方面要体现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考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 结合我国土地利用的现状,论述我国土地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义及措施,并粗略地构建了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体系;措施
1 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理论依据
节约、集约用地,笼统地说,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以最小的土地成本,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需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最关键的就是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集约经营。土地集约经营是在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较多生产资料等要素,同一块土地面积上聚集的相关要素越多意味着该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越高。根据生产理论,一定的产出对应着相关生产要素的投入。生产过程将一定数量的劳动资本等可变要素合乎比例地投入到固定要素土地中去,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收益。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将可变要素连续投入到土地,土地边际报酬会出现先增加后减少的现象,这种现象叫做边际报酬递减。
如图所示的MPP在点M之前为增加,在M之后R之前逐步递减至零。随着可变要素投入的增加,原来下降的边际成本会上升,而上升的'边际收益会下降,直到二者正好相等之时的可变要素投入组合为最佳投入组合,在T之前的水平相对应的就是土地经营的集约边际。在目前土地利用普遍粗放,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情况下,提高土地经营集约度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出效益目标的现实选择。
2 我国土地利用的现状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又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全国31个省份的农用地98.53亿亩,建设用地4.96 亿亩,未利用地39.11亿亩。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在200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548.2万亩中,建设占用农用地466.8万亩, 其中占用耕地287.4万亩。此外,灾毁耕地有37.2万亩,生态退耕11.4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7.4万亩,耕地合计减少373.4万亩。
虽然中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这些数据仍显示出,中国耕地总量不断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上涨,中国用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粗放利用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过去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没有树立起来,长期以来形成了粗放用地的不良习惯,各个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宝贵的土地资源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利用。
(2)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从城市发展看,一些地区城市用地规模扩张过快,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建设过分强调规模。有些地区工业用地除生产及辅助设施用地外,其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非生产性用地所占比例过大。
(3)一些不合法现象严重影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当前,一些地方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发展休闲农业等,不顾?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耕地,修建临时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4)监管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大。
有些地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还没有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跟踪监督还不够。对空置、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不够大,对各种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不够到位,影响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际效果。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思路。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一方而要反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共性,另一方面要体现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指标体系的共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评价指标体系应与不同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各个层次的空间范围相对应。二是评价指标体系与节约集约利用的内涵保持一致。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①对于一个区域的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情况的综合评价指标的构建,主要从分地类和分区域两种方法入手。分地类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类,分区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市和农村等类型。再往下分,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耕地评价指标体系、园地评价指标体系、林地评价指标体系三个小类。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镇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农村居民点评价指标体系和交通运输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等类型。如图2:
②土地集约利用从资金集约度、技术集约度和人口集约度等层面分析和评价。区域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以整个区域综合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作为评价对象,侧重从区域整体用地布局、用地结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土地利用合理性等方面,评价土地总体的使用效率和潜力。如:可通过对评价区域土地利用程度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评价因子。
4 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
(1)科学规划用地,从源头严格把关。
要转变土地管理的职能和方式,树立长远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观念,做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衔接,整合用地资源,优化利用结构。严格监督建设用地项目规划预审和审批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集约用地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供地,从源头上阻断浪费土地行为的发生。
(2)积极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各项规定,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在落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制度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3)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并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应该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投资期限等指标。同时,还应对各类用地的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核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所有新供地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确保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用地。
(4)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要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而且在用地政策上给予倾斜;对粗放、浪费土地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给予经济上的处罚,甚至限制其用地或收回用地。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同时积极引导开发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千方百计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全社会营造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氛围,逐步提升全民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土地是国脉所系、民生所依。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事关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展,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集约节约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并通过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全力支持和保障发展,进一步发挥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国发展与保护的和谐、人与地的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华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构建节约型社会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2]王业侨.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6,(03).
[3]王春宇,龙媛梅.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几点认识[J].现代物业,2008,(08).
[4]董黎明,袁利平.集约利用土地?21世纪中国城市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向[J].中国土地科学,2000,(05).
[5]周伟,王秀兰.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02).
[6]邵晓梅,刘庆,张衍毓.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进展及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006,(02) .
[7]张颖,王群,王万茂.关于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问题的思考[J].广东土地科学,2007,(03).
;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在人口、经济、城市化等各方面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已成为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2、为此,我国制定了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国策,该国策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和采取集约化措施相结合,以达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在我国的土地利用中,始终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首先,在土地利用规划、审核、审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因素。
2、其次,推广可持续土地利用技术和产品,加强土地生态保护,促进生态功能修复。另外,还要着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通过发展特色产业,扶持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达到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目的。
二、合理利用土地
1、土地是有限的资源,如何使其得到合理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它的潜力,就需要在土地使用中节约集约。首先,要保持土地多元化的发展模式,满足城市、农村等不同需求。
2、其次,要完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还要推行土地集约利用的措施,如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的资源效益等。
三、采取集约化措施
1、随着人口增加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逼仄,为了缓解土地压力,我国需要采取一系列集约化措施。
2、在土地利用上,可以通过促进土地的重组和整合,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同时,可以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来降低土地占用强度和资源占用强度。
扩展知识——依法用地基本原则
1、一个是依法规划用地,确保各类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质量标准,严格遵循属地管理、按照程序合理调整用地类型和规模。
2、另一个是依法用地,即在履行合法手续、取得政府核准文件的前提下,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土地指标,遵守土地利用规定,坚决打击非法占地开发行为。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国发 [2008]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 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 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 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 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 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 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 “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 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 (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 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 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 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 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 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 “以租代征” 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 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 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 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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