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测量标准误差是多少(交付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如何处理)
导读:在建筑面积这一参数上,我们设定了三个合理的误差范围作为标准:首先,对于建筑规模低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被限...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误差是多少
导读:在建筑面积这一参数上,我们设定了三个合理的误差范围作为标准:首先,对于建筑规模低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被限定在3%之内;其次,若建筑规模位于10,000至50,000平方米的区间内,则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应控制在2%以内;最后,当建筑规模超过50,000平方米时,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将被严格限制在1%以内。一、房屋面积测量标准误差是多少
在建筑面积这一参数上,我们设定了三个合理的误差范围作为标准:首先,对于建筑规模低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被限定在3%之内;其次,若建筑规模位于10,000至50,000平方米的区间内,则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应控制在2%以内;最后,当建筑规模超过50,000平方米时,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将被严格限制在1%以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二、房屋面积测绘费由谁来出?
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房地产业中涉及到的房产测量费用,应由委托人予以承担支付。
而在房产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的房产测量服务,则需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房产测绘机构依法开展。
在房产测量过程中所得出的成果资料,须与房产的实际自然状态完全相符。
若房产自身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了变化,则必须要适时对房产情况进行变更测量,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其实我们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筑面积这一参数上,我们设定了三个合理的误差范围作为标准:首先,对于建筑规模低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被限定在3%之内;其次,若建筑规模位于10,000至50,000平方米的区间内,则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应控制在2%以内;最后,当建筑规模超过50,000平方米时,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率将被严格限制在1%以内。
交付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如何处理
开发商存在面积欺诈的行为,构成商品房违约。根据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严重缩水的情况下,购房者既其实可以解除合同,也其实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损失。一般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一、交付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如何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存在面积欺诈的行为,构成商品房违约。根据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严重缩水的情况下,购房者既其实可以解除合同,也其实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面积欺诈的手法有哪些
1、增加每套住宅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将不应计入每套销售面积的部分计入销售面积;
2、以建筑面积计价,承诺一个较高的使用系数但又不把使用系数写入合同,在实际交付时,使用系数大打折扣;
3、以使用面积计价时,混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区别,扩大使用面积的概念;
4、利用购房者无法确切测量、无法确知整栋楼建筑面积的弱点,故意小幅度夸大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有关部门实地测量后,因差额较小,不再重新结算差价。还有一种欺诈行为表现为在预售期房时,以相对小的暂定面积、相对小的总价引诱购房者,要求购房者预付房款,并约定建成后比预售面积增加10%或更多,购房者却又无由退房,只能多付房价款,从而达到开发商增加销售量的目的。
商品房面积欺诈就存在多种情况,包括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两种情况。此时若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话,前者情况下双方根据实际的面积再退还或者补偿差价。若是后一种情况面积误差超过了3%的,购房者其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