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谁(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哪些?)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无过失方在离婚诉讼或一年内的离婚后提出,婚姻存续期单提赔偿我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离婚诉讼时应同步申请赔偿,离婚后不可再单独请求;被告在被起...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谁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无过失方在离婚诉讼或一年内的离婚后提出,婚姻存续期单提赔偿我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离婚诉讼时应同步申请赔偿,离婚后不可再单独请求;被告在被起诉离婚时有权同期提出赔偿,不同意离婚或未提则可在一年内单独上诉。一、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需注意它仅能由无过失的那一方进行申请,并且必须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提交。
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给予认可和支持,这也表明,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内赔偿的相关事宜。
此外,作为原告诉称离婚的案件,若要申请损害赔偿,则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步提出;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此类请求,那么在离婚之后便无法再次单独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了。
至于在被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被控告者是有权利在其认同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假如被控告者不同意离婚或是不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们便有权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重新对这个问题进行单独的司法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需注意它仅能由无过失的那一方进行申请,并且必须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提交。
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给予认可和支持,这也表明,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内赔偿的相关事宜。
此外,作为原告诉称离婚的案件,若要申请损害赔偿,则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步提出;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此类请求,那么在离婚之后便无法再次单独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了。
至于在被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被控告者是有权利在其认同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假如被控告者不同意离婚或是不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们便有权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重新对这个问题进行单独的司法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需注意它仅能由无过失的那一方进行申请,并且必须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提交。
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给予认可和支持,这也表明,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内赔偿的相关事宜。
此外,作为原告诉称离婚的案件,若要申请损害赔偿,则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步提出;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此类请求,那么在离婚之后便无法再次单独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了。
至于在被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被控告者是有权利在其认同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假如被控告者不同意离婚或是不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们便有权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重新对这个问题进行单独的司法上诉。
家庭暴力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能。《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情介绍】
欣小姐与辉先生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辉先生有外遇后,对欣小姐冷淡,并对其谩骂毒打导致右耳鼓膜穿孔,以至不能正常地生活和工作。2009年6月底,欣小姐更被打至右髁状突骨折。因辉先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欣小姐委托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辉先生赔偿原告欣小姐损害赔偿费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伤害费100320.7元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4分割夫妻共有财产4万元元;5由被告承担夫妻债务30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高中同学,自愿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100320.7元。广东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右侧髁状骨折,大约需费用1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4及3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处理】
原告的代理人曾永前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但是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了矛盾,并发生了争执,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00320.7元,被告同意赔偿,法院应予以确认。广东省某医院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要施行治疗右侧髁状骨折手术,约需费用100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合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后果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有权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其实我们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实可以取得数额的一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被告应予以承担。法院采纳后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100320.7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手术治疗费10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五、分割夫妻共有财产40000元;五、由被告承担夫妻债务30000元;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编》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因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其实我们应当支持受害人欣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