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找谁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找谁解决)
导读:1、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先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其实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2、也其实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
租房纠纷找谁解决
导读:1、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先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其实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2、也其实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3、直接法院起诉。一、租房纠纷找谁解决
1、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先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其实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
2、也其实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直接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其实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租房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关于租房纠纷问题,提供以下寻求协助的途径:
首先,您可考虑寻求所在地的居民自治机构或者是居委会的帮助进行调解工作;如果对上述方式持保留态度,还其实可以直接与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以求得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若租房签订合同时对此有所提及,则其实可以依循民事诉讼或者购房仲裁条款来处理此类纷争。
最后,对于那些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到个人合法权益明显受损的情形,譬如对判决表示异议者,那么,请求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定将成为不二之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先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其实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
2、也其实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直接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纠纷找谁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先收集好你在单位工作的证据:包括你的入职通知或者是登记表、工作卡、上岗卡证、工资表、工作服、工友证明等等,3、然后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去提起劳动仲裁。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我们应该找谁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呢?此外,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这个劳动纠纷的代理如何书写?律图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
其实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大队解决;也其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延伸补充: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已经于2010年4月í日在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供仲裁员参考:
一、被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加付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一倍工资;并且向申请人支付因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造成申请人收入损失的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的25%。申请人于2007年5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任职财务总监,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事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和第97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2009年12月份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明细为证的理由。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43条、48条、50条、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都需要按照上述法条规定进行,履行系列的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还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补偿明细只是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而且该明细并不能代替解除合同协议适用,也未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收据发票,只能代表被申请人对解除合同进行过主张。而且该明细上并无“同意”的表述,不能代表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这份证据与被申请人要证明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及合法性,真实性也不确定。所以该明细显然不能作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使用。被申请人的提出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从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的工资从每月13000元人民币减为6500元发放,直至 2009年11月和12月才恢复正常,而且自从2010年1月至今,又是分文未发;且至今,被申请人无故停发申请人的各项补贴,从没按规定发放奖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发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以及该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通过提供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认为减薪是通过全体员工会议讨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表示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律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申请人制定的,既然在减薪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就表示申请人同意减薪。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劳动合同纠纷找谁解决的法律回答,相信大家在阅读过上文后,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定有了新的认识,希望这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疑问,欢迎大家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