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进场费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设备进场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导读:物业公司向租户收取的“进场费”被认定为非法,物业收费需遵循合理、公开原则,根据国务院官方物业服务收费方法,由业主与物业服务提供者协商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
物业收取进场费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导读:物业公司向租户收取的“进场费”被认定为非法,物业收费需遵循合理、公开原则,根据国务院官方物业服务收费方法,由业主与物业服务提供者协商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协议内容应反映物业性质和服务特点。一、物业收取进场费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向租户收取的所谓“进场费”被判定为非法行为。
依据合理、公开及服务匹配的基本原则,针对各类不同性质的物业及其特点,业主与物业服务提供者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发布的官方物业服务收费方法进行协商和约定,最终以书面形式形成双方认同的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二、物业收取进场费违法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向租户收取的所谓“进场费”被判定为非法行为。
依据合理、公开及服务匹配的基本原则,针对各类不同性质的物业及其特点,业主与物业服务提供者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发布的官方物业服务收费方法进行协商和约定,最终以书面形式形成双方认同的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设备进场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其实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公司肯定是会结合生产作业的实际需求而不定期的引进一些比较先进的设备的,这些设备有可能是从其他的省份甚至是国外预定的,所以从企业支付了预定金以后到设备进场肯定是有一个时间段的,有的时候设备进场可能会因为一些实际性的原因耽误了,而公司就因为设备进场延误却向对方索赔误工费。那么,设备进场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设备进场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其实我们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其实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实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能够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等。
需要注意的情况:
1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属于残疾赔偿金。
2如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是否赔偿误工费?我们认为,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其实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
3受害人有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第二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4如果误工时间内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仍应计算在误工时间内,不能因系节假日而扣减赔偿数额。
5不予赔偿的情况: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比如,放暑假的教师在放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工资照发,如赔偿,则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应该获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获得的,应予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其实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2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分为非持续性和持续性。非持续性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其实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其实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其实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上述情况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但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的。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实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设备进场误工费的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设备进场延误的时间其实可以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金赔付,但是公司不能因为设备没有及时进场导致公司的生产利益受到了损失所以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误工费只能是人身安全受伤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