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半年离婚礼金要退吗男有暴力倾向(丈夫有严重暴力倾向怎么办?)
导读:一般情况下不用退。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
结婚不到半年离婚礼金要退吗男有暴力倾向
导读:一般情况下不用退。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结婚不到半年离婚礼金要退吗男有暴力倾向
一般情况下不用退。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不到半年的夫妻离婚,彩礼钱是否应该退还
结婚仅有数月的夫妇若决定解除婚约,通常情况下是无需退还彩礼的;
然而若是在结婚之后,夫妻二人并未能建立起共同的家庭生活,或是在婚前行纳的彩礼已经导致给予方产生了经济上的困窘,那么这些情形在离婚程序中便其实我们应当对所支付的彩礼进行相应的返还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通常情况之下是无需退还彩礼的。然而若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依照传统习俗所支付的彩礼,且经调查证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果断予以支持:首先,双方尚未办理完毕结婚登记手续;其次,虽然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共同生活;最后,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给予对方彩礼造成付款方生活上出现严重困难。
男方有暴力倾向探视权可以取消吗
男方有暴力倾向其实可以取消和中止探视权的。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限制甚至剥夺。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给予必要的限制。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发生一定的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一、男方有暴力倾向探视权其实可以取消吗?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中止恢复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夫妻在选择离婚时,就会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如果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其实可以拥有探视子女的权益,此项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其实可以剥夺,但是如果探视的一方出现了一些法律不允许的情况,另一方其实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或取消对方的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