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导读:雇主在与保守商业机密的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时,可设定竟业禁止条款,规定解雇后特定时间内禁止竞争,并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违约者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律法规对此...
竞业禁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导读:雇主在与保守商业机密的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时,可设定竟业禁止条款,规定解雇后特定时间内禁止竞争,并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违约者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支持。一、竞业禁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竟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对那些承担着保守商业机密任务的劳动者,雇主有权在签订雇佣合同时或单独设立保密协定,与员工约定相应的竟业禁止条文,并同时需商定在解除了或终止了雇佣关系之后,在符合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以货币方式给付劳动者对应的经济补偿。
若有劳动者违反了竟业禁止的约定,那么他应按照协商达成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给付雇主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实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其实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有什么义务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竞业限制规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其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上述条款所描述的劳动者应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进行同类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行创业并生产或经营同样产品、从事相同业务,这种情况下的竞业限制期限饮食不能超过两年。
最后,当劳动者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而雇主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其实可以依法向雇主追讨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在劳动合同解约或终止之后,由于雇主方面的原因导致超过三个月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便拥有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然而,在该协议被解除之前,对于双方而言它始终具有约束力,因此劳动者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企业认为需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在市场的竞争中,商业秘密是竞争力最大的武器之一。那么为了保护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竞业禁止的条款,那么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啥时签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竞业禁止的签订时间
企业认为需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员工入职时不需要签订,岗位调整后需要签订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岗位调整时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在员工入职或岗位调整时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具有主动权,员工也会配合企业完成协议的签署。
三、竞业禁止的特点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其实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其实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上面所述的竞业禁止,有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的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竞业禁止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允许。但是在这样的合同中,不能因合同自由而限制处于劣势地位一方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要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与商业惯例、商业道德一并考虑,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对义务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同时兼顾公共利益。
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民法典》封面规定,还是从法律关于代理人、经纪人、营业转让人竞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来看,权利方和义务方之间都存在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为委任关系,或为雇用关系,或为代理关系,或为营业转让关系。竞业禁止义务只能发生在这些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没有这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竞业禁止义务。
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
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为了满足他方的合法权益,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是为作为;必须不为某种行为的,是为不作为。前者也称为积极义务,后者又称为消极义务。违反积极义务,是当为而不为,违反消极义务,是不当为而为之。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许多国家规定,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经营活动,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离职雇员不为竞业活动。又如,关于许可合同的竞业限制,被许可方只在许可方的市场范围内的营业受限制,超出该范围就不再受同业竞争的束缚。当然,竞业禁止也存在着没有限制的特殊情况。比如,对于某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离职者就不能从事与该项商业秘密相关的竞业活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竞业禁止的相关知识,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签订的一种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但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的,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请来电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