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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初中政治问题)

D 试题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意味着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就可能违法,孝敬父母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是对人的基本的道德要求,通...

现在,请允许我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初中政治问题)

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D

试题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意味着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就可能违法,孝敬父母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是对人的基本的道德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说明法律和道德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答案选D。

初中政治问题

当代社会物欲横流,亲情友情爱情不可避免地遭到侵蚀,制定法律进行外在强制规范,能凭借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儿女的某些不合情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是一致的。在儿女的非自理时代(包括婴幼儿时期、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及成年时期)受到了父母无微不至的关爱,在父母老的时候也理所应当受到子女的关爱,常回家看看也只是子女应履行义务中极少的一部分。综上所述应该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道德问题能不能用法律来解决

近来,“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事引起热议。对此,部分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文件的一个表现;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倡导性法律规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家庭成员没有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不是一个所谓的倡导性法律规范,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 道德问题能用法律来解决吗?笔者认为,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这项规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通常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往往缺乏强制性,需要依靠自律(包括行业自律)付诸实施,而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入法,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恰恰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 道德规范通常表现为公众普遍的价值判断,但是,道德规范不能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违反了道德规范,只能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行业的联合抵制解决问题,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介入直接依据道德规范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规范不能直接进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且被司法机关引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这样的概念,说明这些带有群体性的道德概念,已经变成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尽管在字面上表现为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比如,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我国注册医师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医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所有这些规范与其说是道德规范,不如说是包含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 从词义学的角度来看,道德规范通常是指那些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判断标准。道德规范既有倡导性质,也有约束性质,只不过道德规范的约束性在不同的群体身上产生不同的效果,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也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某些人对于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缺乏免疫力,因而他们无法感受来自公众的道德谴责;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标准极为敏感,他们对公众的道德谴责缺乏承受力,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之下走上极端。讨论道德规范的时候,既要考虑到道德规范本身的特征,同时也要考虑到道德规范作用于不同群体和个体之后的反应,道德是一种自我约束,道德也是一种社会公众的约束。这种约束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不可能变成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充分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中引入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而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制定法律规范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在集思广益、广纳善言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把那些充分体现社会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文件之中,从而变成国家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立法模式既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同时又可以使道德规范促进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完善。 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完善都离不开道德规范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制定法律规范必须首先征求民意,而普遍遵守的道德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民意。过去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而道德则是一个社会普遍价值的天花板。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失之偏颇。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体现了某些群体或者某些阶层的普遍价值观念,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小心翼翼地寻找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并且将这些价值观念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立法过程,还是一个道德重建的过程。 近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不仅仅是把道德规范写入国家的法律文件,而是在征求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价值判断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是从整体而言,这项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的确提醒了社会各界人士,必须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充分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通过探视等方式给他们精神上的慰藉。这是充分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 其次,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具有充实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判断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立法机关充分意识到,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士在交往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将大家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不仅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精炼,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充实。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直接将那些具有特定内涵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纳入其中,不仅可以减少法律规范自身可能出现的歧义,而且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社会认同感。譬如,执业医师长期遵循共同的职业道德准则,将职业道德准则直接写入执业医师法,不仅可以提醒执业医师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而且可以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直接援引职业道德标准对执业医师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法律规范这种巧妙的“借用”,不仅让传统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这些概念具有时代的气息,而且可以借助于这些长期存在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进一步充实法律规范的内涵。 最后,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法无外乎人情”。所谓人情世故实际上就是丰富的社会道德规范。公众之所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因为法律规范包含了他们的道德诉求,是他们道德规范具体化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当他们面对国家法律规范的时候,他们的内心深处就会唤起对法律规范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来自于他们内心道德价值判断的共鸣。可以这样说,体现公众普遍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可以拉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公民对国家产生普遍的认同感,而且可以拉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使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加容易。

为什么说“无后为大”?

是否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曾引起争论,这说明孝道在面临着新的考验。《孝经·五刑章》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明确规定天下百姓如有不孝行为就会被官府枭首法办。从古至今,将道德层面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都表明孝道的底线未免太低了。  “孝”是什么?这要从这个汉字说起,杨国荣在《中国思想史》中指出,在古代,“孝”“老”“考”三字相通,并且说卜辞中的“孝”是指“奉先思孝”,即孝道是用来维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的。“孝”字下面是一个“子”字,《说文》称:“子承老也。”作为儿子,要做到孔子所说的“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并且以庄重的仪式来追思怀远。《周易》中也有记载表明,祭祀祖先的活动,自远古时代就开始了。  在最原始的卜辞中,“孝”是“交”和“子”的合体字,暗示男女相交,生儿育女,因此,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将生养子嗣列为孝顺的重要标准。  虽然孝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然而也会产生一些令人纠结的问题。比如微子和纣王都是商汤的后人,微子继承了先人的高尚品德,忠孝双全,万古流芳,而纣王是个无道昏君,则落个遗臭万年的下场。这时问题就出来了:纣王的儿子怎样面对孝道问题呢?对于犯了错误的父母,孔子指出:“事父母畿(jī)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出自《论语·里仁》)就是说,对父母的错误只能劝说,劝说不管用,只好将错就错,忍气吞声。明代小说《封神演义》里写过,殷郊被自己的父亲纣王追杀,为了给母亲和兄弟报仇,投奔了西周,他的师父广成子给殷郊三件法宝,让他去剿灭纣王,但是,殷郊受申公豹的蛊惑,负师背誓,反戈一击,又与西周为敌了。最后,姜子牙、燃灯道人及广成子等人将殷郊逼至绝境,燃灯道人用两座山将他夹住,广成子用犁锄将他铲死。死后的殷郊不忘劝谏纣王,可惜纣王困于酒色,置若罔闻。在这个故事里,申公豹蛊惑殷郊利用的就是孝悌思想,殷郊既怕背上忤逆的罪名,又心疼惨死的兄弟殷洪,最终做了纣王悲剧人生的殉葬品。  当然,殷郊的经历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我国对孝文化十分重视,自殷商时期就用孝文化来教育百姓,在卜辞中,“教”字中就含有“孝”字。《论语·学而》中讲:“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意思是说,在家孝顺父母的人基本上不会去破坏社会秩序。《诗经·大雅·卷阿》中对“有孝有德”的周成王极力赞美,就说明出现西周盛世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孝化民,以德服人。  孝道固然重要,然而,利用孝道来愚弄人,就是倒行逆施的行为了。鲁迅在《二十四孝图》一文中对老莱子娱亲进行了辛辣地讽刺,认为这种肉麻的孝道是“以不情为伦纪,诬蔑了古人,教坏了后人”。众所周知,鲁迅对母亲是极其孝顺的,包括母亲爱读张恨水的小说,他都记在心里。张恨水每有新作,鲁迅都及时地给母亲购买寄送。由此看来,孝道不仅是一种文化,还要付诸行动。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法律 辩论赛!

不应该写入,主要原因为:

一、这么一个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人上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虽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执行,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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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初中政治问题)

好了,今天关于“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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