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包括(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
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尽力为大家解答关于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法规监督的主要内容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关于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法规监督的主要内容的话题,我们开始讲解吧。
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包括
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5)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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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建设,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日常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各级党委(党组)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坚定斗争意志,把握斗争方向。
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增强斗争本领,通过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监督工作抓具体、抓深入。
要坚持权责统一,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以精准规范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增强政治担当,主动开展和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要突出党内监督政治属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
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坚守职能定位、践行职责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要补齐日常监督短板,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建立健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充分彰显巡视监督严肃性和公信力。要完善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
上级监督必须加强、同级监督不可偏废、下级监督必须支持,这三点做好了,“关键少数”就能盯紧盯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推动主要领导干部决策和用人情况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三)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必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能力。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实行派驻机构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
深化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落实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强化纪法思维、程序意识,严格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把依规依纪依法体现在各方面各环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四)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
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牢牢掌握主导权。
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着力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汇聚监督合力。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百度百科-法律监督体系
人民网-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
第一,同级抗诉原则。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第二,抗诉必须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抗诉行为的约束力。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发现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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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八)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一)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三)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四)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五)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审查回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什么?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遵循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扩展资料:
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参考资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几种监督形式
法律监督体系,是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法律监督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是从组织制度上给予法律实施以最有力的保证。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5)党的监督。
扩展资料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销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百度百科—法律监督体系
百度百科—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高一政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由哪些方面组成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主体分类: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按照各监督主体同行政机关的关系,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宪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1)内部监督体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②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③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为了降低难度,教材的图示中并没有列举第二和第三个方面,教师了解即可。
④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国家机关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行的监督。国务院监察部、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厅、局,是对国家行政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有: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事项;等等。
其次,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等监督活动。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将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纠正错误,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国务院审计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就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财政经济管理的机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外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监督应遵循政策性、针对性、客观性、独立性等原则。
再次,法制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的法制局承担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直属国务院。国家预防腐败局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体系。其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应该说,我国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但内部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特别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加强外部监督,以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
(2)外部监督体系。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审查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撤销或改变政府发布的不当法规、规章、命令和决议;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提出询问和质询;视察、检查政府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选举、决定、罢免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
②政党的监督。
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和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监督。中国***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政府的监督体现在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实行监督,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各级党组织对政府中的党员的监督,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对政府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等。当前,党的监督发生了一些变化。从监督的内容看,党从重视监督行政执行向行政决策延伸。党的十六大报告将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并列为监督内容,强调“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从监督对象看,从一般党员干部到高中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延伸。从监督方法看,从比较重视思想政治纪律教育,强调干部自律向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与法律,实行监督机关监督、制裁的他律相结合延伸。
各民主党派除了直接以本党派组织的名义对国家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外,还通过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参加人民政府的参事室、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③司法机关的监督。
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运用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通过审理选举案件、税收案件、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案件等行政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失职和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审判刑事或民事案件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例如,我国的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进行侦查监督,如发现侦查过程中有违法情况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其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我国各级检察院都设立法纪检察部门,通过检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而实施行政监督。检察院还设立经济检察部门,通过检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等,对行政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④人民政协的监督。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通过政协会议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重要工作,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还通过政协委员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会议、视察政府工作等形式,对政府机关的工作和干部作风提出批评和建议。
⑤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团体主要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等,其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通过召开会议,或以口头、文字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除了协助政府办理一些公益事业、调解群众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之外,还要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即给政府机关写信或要求面谈,表达自己的愿望,对政府工作或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各级国家机关都有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公民也可以提出申诉,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政措施提出复议、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要求。公民还可以就自己所了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要求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影响面广、震慑力强、迅速及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效应。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权利,也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形式。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渠道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从总体看,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行政监督,但还很不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那它监督的对象是谁?麻烦告诉我
根据《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在国家政治制度中拥有法律监督权,亦即用法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而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 一、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公平正义的合理合法、程序公正。我国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但在法律还没有达到至善至美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那么如何约束滥用权力,使法律更能体现出公平正义呢?那就要靠法律监督来实现。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很多深层次矛盾突现出来,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在接受考验;刑事犯罪情节相差不大,而量刑却不尽相同,使百姓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心存疑虑;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水平有高有低,司法的公正在个别执法者眼中很渺小,权力欲却极大。这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成为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法律监督的到位要求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亲自介入司法活动中,通过必要的司法实务活动,了解司法具体情况和动态趋势,监督和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点恰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中的合理性即“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做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的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时常设有多个档次,而每个档次又均有一定的幅度。这就给执法者就具体案件具体行为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做出即遵守一般要求以体现个性化的判断,以体现公正的要求。所以说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了公平正义。
二、坚持法律监督的不越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平等对待。法律监督的不越位是指不乱作为。个别司法人员监督过程中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监督权力,将其作为谋取个人私利、部门私利或者地方利益的手段。不但不能准确的适用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限、手段措施而且还扭曲法律。这就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及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找准自身的社会定位,认真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法律监督机关本身的执行者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以公心,才能保证监督的不越位。但是出以公心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只能做到此那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容易造成监督滥用,造成监督越位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只有二者同时存在才能保证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才能保证公平正义。
三、坚持法律监督的不缺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及时高效。监督权的设立我认为就是防止司法权利的滥用,就是为了更充分的体现公平正义,那么从最初的只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到现在的对民事、行政案件 的监督都体现出了司法的公正性。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程序的实施又充实了对检察机关这一监督机关权利的监督程序,更加深刻地体现出了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目前,某些检察机关将人民监督员程序引入到所有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中。这是一种探索,无论成功与否,不难使我们体会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追求。因此说,法律监督的不缺位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一是要敢于监督,面对司法不公的现象,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现实生活不难使我们体会到权力对司法的干涉。个别人出于种种不同的心理,或为了亲情,或为了金钱,视法律为儿戏,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司法的公正。这就要求监督机关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则,不畏权势,勇于监督。二是要善于监督。即我们应该有监督的意识,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监督的思维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用监督的行为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法律监督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寻找这种最佳结合的模式、途径,而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所以法律监督并不贬损司法权威,它监督的只是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它维护的是司法公正。
简述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哪些体系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性质和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2、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从事武装力量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3、领导体制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主席负责制并不否定民主集中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然后再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决策。同时,实行主席负责制还因为现代化战争要求机动、灵活,瞬息万变,因此,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必须具备应付各种复杂军事局面的能力,以便对各种突然出现的军事动向作出果断、迅速的反应。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一)性质与任务 1.性质。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2.任务。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组织体系与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等。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或者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审判监督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4)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5)死刑核准权,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外的死刑案件。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中: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④死刑核准权,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的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分为二级:一是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二是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一)性质、地位与任务 1.性质。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从当前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2.任务。根据宪法和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1.组织体系。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下列检察机关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2.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这种垂直领导体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人事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业务领导。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复核改变;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检察长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享有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提请任免权、代表权等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立案侦查。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5.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如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6.执行监督。又称之为“监所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过执行机关予以纠正。这种监督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裁定减刑和假释等活动的监督等。
好了,今天关于“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法规监督的主要内容”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法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