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别人强占怎么处理(有关耕地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耕地被别人强占的处理方法如下:1、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2、向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调解;3、向县区的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4、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
耕地被别人强占怎么处理
耕地被别人强占的处理方法如下:
1、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
2、向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3、向县区的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4、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耕地的权益保护:
1、法律法规:涉及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
2、土地使用权:耕地的使用权归属和转让规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对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
4、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国家设立的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5、行政救济途径: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投诉的途径;
6、司法保护措施: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耕地权益的方法。
综上所述,对于耕地被别人强占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向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向县区的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还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有关耕地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章第31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故B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CD项。
耕地撂荒是否有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耕地撂荒行为有处罚措施。具体包括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我国将农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并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耕地撂荒行为,有以下处罚措施:一、行政处罚:针对耕地撂荒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措施。例如,《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户和个人非法征收、占用或者损毁农田水利设施,破坏防护林、林网、草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进行修缮、重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民事赔偿:若耕地撂荒行为导致他人利益受到侵害,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三、刑事责任: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耕地质量的耕地撂荒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何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管理?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管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同时,社会各方也应该积极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和行动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保护耕地是关系到我国农业和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耕地保护的立法和监管,遏制耕地撂荒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公众也应该认识到耕地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相关活动中来,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不得发生虽未造成破坏但有可能妨碍耕地利用的行为。违反本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3、其他。
耕地不光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人类维持生命的根本,如果耕地被占用或破坏,我们的粮食生产就会逐渐的减少,有天我们的生命可能都会无以为继。尤其像我们国家这种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对于耕地的使用保护就非常的重要,那么我们国家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以上就是新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所有条款。我们国家对于耕地的原则是占多少,垦多少,就是说占用了耕地的必须开垦出与被占用耕地面积同等的耕地,而且不是不得已非得占用耕地的的情况下,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搞建设。想要了解更多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欢迎登陆.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我国针对土地管理问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随着《土地管理法》的几次修订,立法思想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保护建设用地供给管理为主转变为以保护耕地为主;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从粗放利用转为集约利用。
一、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二、耕地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1、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2、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综上所述,加强耕地保护,是解决人地矛盾、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对耕地的保护提出了要求。政府部门要严禁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对土地用途进行管控,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同时,政府部门还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耕地盐碱化,确保耕地质量。宪法关于耕地的规定
我国的耕地现状是极其严峻的,不单只人均耕地少,而且耕地还存在退化严重、被严重侵蚀的情况,因而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对耕地进行保护,那么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呢,请继续阅读以下由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我国耕地现状 人均少 通过2002年变更调查得知,中国耕地总面积12593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10公顷,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在世界26个人口5000万以上的国家中处于倒数第3位。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资料显示:1996年至2003年间中国耕地面积已由1.3亿公顷减到1.23亿公顷,减少了700万公顷,比2个海南省的耕地面积还要多,而且减少的多是城郊村旁的优质耕地。人口每年仍以1000多万的速度递增,人地矛盾更加尖锐。 质量下降 中国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的占69.27%,分布在平原和盆地的仅占30.73%。由于干旱缺水,使大量耕地、草地荒芜,利用难度大。资料显示,全国4200万公顷坡耕地和666.67万公顷风蚀耕地,平均每年要流失30~150t/公顷,全国每年至少有50亿t沃土付之东流,上亿吨N、P、K养分随之流失,超过全国一年的化肥用量。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及其它限制因素,使中国60%以上的耕地质量相对较差。 退化严重 据国家水利部第二次遥感调查(2002年),中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有4866.67万公顷,耕地存在水土流失的约占38%,较为严重的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水土面积分别达到54万平方公里和74万平方公里,全国平均每年水土流失面积达1万平方公里。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66.7万平方公里耕地沦为沙地,年均丧失耕地1.5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使耕地肥力降低或丧失严重,基岩裸露,导致地力衰竭,可耕地面积减少。 三、耕地的分类常用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和虽然土地条件较差,但能正常收获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用耕地。常用耕地作为中国基本的、宝贵土地资源,受到中国《土地法》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占用。
临时性耕地:又称“帮忙田”,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其它一些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因此,我们又可称这部分临时性耕地为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耕地保护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今天关于“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