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招,也没有充足证据,会怎么判?(为什么决策者会选择实行价格上限或价格底线)
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招,也没有充足证据,就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可能起诉到法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就会做出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实行过限一般会怎么判”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招,也没有充足证据,会怎么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招,也没有充足证据,就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可能起诉到法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就会做出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处理。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存疑不起诉(来自百度搜索)
因为进入不到审判环节,所以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判刑的。
为什么决策者会选择实行价格上限或价格底线
一般来说,不同选择代表不同立场:
选择价格底线,主要考虑生产者(刚性)成本,低于底线价格,即进入恶性循环,生产者受损,最终消费者也不会获利;
选择价格上线,主要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过高则有价无市,导致需求锐减,最终生产者利益也会受损。
还有一种情况是,价格需要体现政策需要,例如惠民救济或者扶持产业等考虑,也会促使决策者采取限价等形势。
宋史范仲淹传全文翻译
范仲淹字希文,唐朝宰相范履冰的后代。他的祖先,原来是州人。后来全家迁徙到江南定居,于是成为了苏州吴县人。范仲淹两岁时就失去了父亲,母亲改嫁到长山县一位姓朱的家里,他也就改姓朱,名说。他少时就有志气,奉行操守。长大后,知道了自己的家世,感到很伤感,于是就流着眼泪辞别母亲,前往应天府,依从戚同文学习。他昼夜不停地刻苦学习,冬天读书十分疲乏时,就用冷水浇脸;有时无东西吃,甚至不得不靠喝稀粥度日,一般人不能忍受的困苦生活,范仲淹却从不叫苦。他考中进士后,被任命为广德军司理参军,他把母亲接来奉养。调任集庆军节度推官后,就恢复了原来的范姓,改名仲淹。
监泰州西溪盐税,升为大理寺丞,移监楚州粮料院,因母亲去世离职。晏殊知应天府时,听说范仲淹很有名,就召请他到府学任职。在这期间,范仲淹上书皇帝请求选择郡守,举荐县令,斥逐游散懒惰之人,裁汰冗员和不安本位的人,慎重选举官员,安抚将帅,这封上书长达万余字。服丧期满后,由于得到晏殊的举荐。担任秘阁校理。范仲淹通晓《六经》,精通《易》学,学习经学的人大多向他请教,解决疑难,他手捧经典为有疑者答疑解难,不知疲倦。他曾经用自己的俸禄供养四方游学之士,而自己的儿子却要轮换穿一件好衣服才能出门,范仲淹却始终泰然处之。每当他激动地谈论天下大事时,往往奋不顾身,当时士大夫矫正世风,严以律己,崇尚品德节操,就是从范仲淹倡导开始的。
天圣七年(1029),章献太后将在冬至日接受朝拜,仁宗皇帝也准备率领文武百官为太后上寿。范仲淹上疏详细地论述了这件事,并且说:“在内宫事奉亲长,自当有家人礼仪,但在朝廷上皇帝与百官一起站立,来朝拜太后,不能够成为后世的轨范。”又上疏请求章献太后将朝政大权交还仁宗,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不久,范仲淹就调任河中府通判,后又调任陈州通判。当时朝廷正在建筑太一宫和洪福院,并在陕西征购木材。范仲淹见此情景说“:昭应宫、寿宁宫已毁,上天的惩戒刚刚过去不久。现在又大兴土木,浪费百姓财产,这不是顺乎人心、合乎天意的做法。应该停止修建寺观,减少平常年份征购木材的数量,来蠲免百姓长期以来所承担的负担。”又说“:受到恩宠的人大多是皇宫里直接降敕授官,这不是太平治世的政策。”这些建议虽未受纳,但仁宗皇帝认为范仲淹是一位忠诚之士。
太后去世后,范仲淹被召回朝廷提任右司谏。这时议政的官僚们大多揭露章献太后听政时所干的事情,范仲淹却说“:太后接受先帝的遗命,调养保护陛下十多年,应该饰掩她的小过,来成全太后的美德。”仁宗皇帝为此诏谕朝廷内外,不准擅自议论太后听政时的事情。当初,章献太后立下遗旨以太妃杨氏为皇太后,参与军国大事的决策。范仲淹说“:太后,是皇帝母亲的称号,自古以来没有因为保护抚育皇帝有功而代替皇帝立太后的。现今一位太后去世了,又选立一位太后,天下人恐怕要怀疑陛下一天也离不开母后的扶助了。”
这年发生了严重的虫灾和旱灾,江、淮、京东这些区域灾情尤其严重。范仲淹请求朝廷派遣官员前往灾区察看灾情,没有得到答复。于是就问仁宗说:“宫廷里的人如果半天不吃饭,情形会怎么样呢?”仁宗皇帝显得十分难过,于是派遣范仲淹去安抚江、淮地区的灾民。范仲淹所到之处开仓济民,并且禁止灾区老百姓过多的祭祀活动,奏请朝廷免除庐州、舒州上供的折役茶,江东的丁口盐钱,并且向仁宗皇帝逐条陈述了救治朝政弊端的十件大事。
恰巧郭皇后被废,范仲淹率领谏宦、御史跪伏在阁门前争谏此事,但没有得到皇上恩许。第二天,范仲淹准备留下百官会集宰相在朝廷上再次谏争,当他刚走到待漏院时,朝廷下达诏书,命他出任睦州知州。一年以后,调任苏州知州。苏州发生水灾,百姓的田地无法耕种,范仲淹命令民众疏通五条河渠,导引太湖水流入大海,他招募民众兴修的水利工程,还没有完成,就被调任明州知州,转运使向朝廷上奏,暂时留下范仲淹完成水利工程,被得以批准。朝廷提升范仲淹为尚书礼部员外郎、天章阁待制,召回京城,判国子监,又转升为吏部员外郎、权知开封府。
当时吕夷简执掌朝政,被任用和得到提拔的人大都出自他的门下。范仲淹向仁宗呈上一份《百官图》,指着图上百官升迁的次序说:“像这样的是循序升迁,像这样的是不合次序的升迁,循序升迁是公正的,越序升迁是不合理的,完全是私意。况且天子近臣的提拔和黜降,凡是超过一定限度的,也不应该全部委托宰相处理。”吕夷简很不高兴。有一天,在讨论建都之事时,范仲淹又说“:洛阳地势险要,城池坚固,而汴京却是四面攻战之地,天下太平时皇上可以居住汴京,但一遇战事皇上必须居住洛阳。因此应当逐步地扩大洛阳的储备,修缮洛阳的宫室。”仁宗皇帝问吕夷简,吕夷简说“:这是范仲淹迂腐空疏的言论。”范仲淹于是写了四论上呈仁宗,大都是指斥当时朝政的言论。并且说“:汉成帝相信张禹,不怀疑母舅家,因而导致了王莽篡国之祸。我担心今天也有张禹这样的人,破坏陛下的家法。”吕夷简愤怒的向仁宗诉说“:范仲淹离间陛下和我们的关系,他所任用的人,都是他的同党。”范仲淹对此极力反驳,言辞急切,因此被罢官而降任饶州知州。
殿中侍御史韩渎迎合宰相旨意,奏请仁宗把范仲淹同党的姓名写出来,在朝廷上张贴公布。于是秘书丞余靖上书说“:范仲淹因为一句话得罪了宰相,就立即加以贬斥流窜,何况他前次所议论的是关于陛下母子夫妇间的事,陛下都已经宽容了他呢。我请求陛下追回并修改前道诏命。”太子中允尹洙上疏自讼和范仲淹是师友关系,而且范仲淹还曾经向朝廷推荐过自己,愿意和范仲淹一起降官贬黜。馆阁校勘欧阳修因为高若讷身为谏官,但对范仲淹被贬之事一言不发,就写信责备他。因此,这三个人都因为范仲淹一案而遭贬。第二年,吕夷简也被免除了宰相之职,从此关于朋党的争论就开始了。范仲淹被贬离开朝廷,士大夫们接连不断地替他辩白举荐。仁宗对宰相张士逊说:“过去贬谪范仲淹,是因为他密奏请求立皇太弟的缘故。现在他的同党这样称赞举荐他,怎么办?”再次下诏警告不准互结朋党。
范仲淹担任饶州知州一年多后,被调任润州知州,不久又调任越州知州。元昊反叛,范仲淹被召回京,担任天章阁待制、出知永兴军,后又改任陕西都转运使。恰逢夏竦担任陕西经略安抚、招讨使,朝廷提升范仲淹为龙图阁直学士来担任夏竦的副手。吕夷简再次担任宰相,仁宗劝告范仲淹解除与吕夷简以前的怨恨。范仲淹叩头回答说“:我以前所议论的都是国家的公事,对吕夷简本人并没有怨恨。”
延州周围各要塞大多失守,范仲淹主动请求前往延州,被升为户部郎中兼任延州知州。以前,朝廷诏令规定将领分别统辖边境驻军:总管统辖万人,钤辖统辖五千人,都监统辖三千人。遇到敌人侵略而要抵御时,官品低的将领需首先出击。范仲淹说“:对战将不加以适当选择,而只以官品的高低来作为出阵的先后,这是自取失败的办法。”于是他普遍检阅本州军队,得到一万八千人,并分为六部,每位将领各自统领三千人,分部训练士兵,根据敌军的多少,派遣他们轮流出战抵御敌军。当时塞门、承平各要塞已被废弃,范仲淹采纳种世衡的计策,修筑青润城来扼杀敌军进犯的要冲,大兴农田水利,并且开放民间贸易,以便边民互通有无。又因为老百姓远路输纳赋税过于劳苦,他上奏请求将城建成军事基地,让河中府同州、华州的中下户就近送缴税租。每年春夏两季调集军队就地取得给养,可以节省买粮开支十分之三,这还不包括其他开支节省的费用。仁宗诏命这支军队为康定军。
第二年正月,仁宗皇帝诏命陕西各路讨伐西夏,范仲淹说:“正月塞外天气十分寒冷,我军露宿挨冻,不如等到春天深入敌境,敌军马瘦人饥,凭我军的势力容易制服敌军。况且我军边防守备逐渐加强,出师纪律严明,敌军虽然猖獗,必然会被我军的气势所震服。州、延州与灵州、夏州十分接近,而这是西羌的必经之地。我军只要按兵不动,观察他们的破绽,请皇上允许我用恩惠和诚信来招纳他们归附。否则的话,情义断绝,我担心要罢兵休战就会遥遥无期。如果我的这个计策不能达到目的,也应当发兵先夺取绥州、宥州,占据险要之地,屯兵营田,作长久作战的打算,那么茶山、横山的老百姓,必然会带领全族前来归顺。要开拓疆界抵御侵略,这是上等的策略。”仁宗皇帝全部采纳了他的建议。范仲淹又上奏请求朝廷修筑承平、永平等要塞,逐渐招回流亡在外的百姓,加固堡寨的屏障,使敌情侦察畅通,把十二座旧要塞改建为城,于是羌族和汉族流亡在外的百姓,都一个接一个地回来,重操旧业。
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元昊遣还被俘的宋将高延德,用他来与范仲淹约和,范仲淹写信告诫西夏罢兵。当时恰好任福在好水川被西夏打败,于是元昊给范仲淹的回信语气很不恭敬,范仲淹当着来使的面烧掉了它。朝中大臣认为不应擅自与西夏通信,又不应当擅自烧掉西夏来信,宋庠奏请处决范仲淹,仁宗皇帝没有同意。而只是将范仲淹降为户部员外郎、耀州知州,调任庆州知州,后又升为左司郎中,任环庆路经略安抚,缘边招讨使。当初,元昊叛乱时,暗中诱使归附宋朝的羌人帮助自己,而环庆路酋长六百多人,相约做元昊的向导,不久,事情就败露了。范仲淹因为羌人反复无常,一到达辖区就奏请到边境巡视,他以皇帝诏命的名义犒赏羌族各部,检阅他们的人马,与他们订立条约:“假如仇恨已经和解或了断,又擅自进行报复并伤人的,罚羊一百只,马两匹,已杀死人的要斩首。因负债而引起纠纷的,应当到官府理断,擅自扣押捆绑无辜者,罚羊五十只、马一匹。西夏军马侵入边界时,集合时不随本族前往的,每户罚羊二只,扣押他们的首领。敌军大举入侵时,老少自外而入保卫本寨的,官府给他们供给食粮;到时不入寨的人家,每家罚羊两只;全族不进寨的,扣押他们的首领。”羌族各部都接受了这些条约,自此以后他们开始为宋朝效力。
范仲淹改任州观察使,在上表书中说“:观察使位在待制之下,我守边多年,羌人很亲爱我,称我为‘龙图老子’,现在降官与王兴、朱观为伍,只恐怕被敌军轻蔑。”他辞谢而没有接受这一任命。庆州西北的马铺砦,正处在后桥川口,位于西夏腹地。范仲淹想在此筑城,料想西夏军队一定会前来争夺,就暗中派遣他的儿子范纯佑和蕃将赵明首先占据这一地区,自己率领军队紧随其后。众将领不知道到底要到达什么地方,走到柔远,范仲淹才开始发布筑城的号令,各种筑城工具都已准备好,十天就将城筑完毕,这就是大顺城。敌军发现之后,派三万骑兵来攻打,并假装被宋军打败,范仲淹告诫将士们不要追击,后来知道敌军果然有埋伏。大顺城建成后,白豹城、全汤城一带的敌军都不敢再度进犯,环庆路从此更少被敌人所侵犯了。
明珠、灭臧两部族拥有雄兵数万人,范仲淹听说泾原路宋军将要袭击讨伐他们,便给朝廷上奏说:“明珠、灭臧两部族居住的地方道路险要,不能够进攻他们,前不久高继嵩的进攻已经失败。这两个部族平时尚怀有二心,现在讨伐他们,一定会和西夏军队联合起来,向南入侵原州,向西骚扰镇戎,向东入侵环州,这样边患将永远不会停止。如果能够北取细腰、胡芦泉等地筑起堡垒屏障,来切断敌军的通路,那么这两族就会安心归附,而环州、镇戎之间的小路近道也会畅通无阻,这样边患就不用担心了。”此后,便修筑起细腰、胡芦等军塞。
葛怀敏在定川被敌军打败,敌军大肆抢掠至潘原,关中地区震动惊恐,老百姓大多躲藏到山谷中。范仲淹率领六千军队,从州、泾州出发来进行援救,听说西夏军队已经撤出边塞,就率领军队返回。开始,定川战败的消息传到朝廷,仁宗皇帝手按地图对左右大臣说“:如果范仲淹出兵救援,我就没有什么可以忧虑的了。”范仲淹的援兵的奏报一到,仁宗皇帝大喜说“:我一直认为范仲淹是可以信用的。”于是就任命范仲淹为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范仲淹因为这次军队出征没有立功,辞谢了皇帝的任命,仁宗皇帝没有接受他的辞呈。
当时朝廷已经任命文彦博治理泾原路,仁宗皇帝认为泾原路所受战争创伤严重,准备让文彦博与范仲淹对调辖区,派遣王怀德去传达此事。范仲淹辞谢说“:泾原路地位重要,恐怕我不能胜任。请让我与韩琦共同治理泾原路,并且一起驻扎在泾州,韩琦兼管秦凤路,我兼管环庆路。泾原路遇有敌情,我与韩琦联合秦凤、环庆两路的兵力,互成掎角之势进攻敌军;如果秦凤、环庆路遇到敌人侵袭,我也可以率领泾原路的军队作为援军。我应当和韩琦一起训练士兵,选拔将才,逐渐收复横山,来截断敌人的臂膀,不要几年时间,就可以期望平定边患了。我希望陛下颁布诏令让庞籍兼领环庆路统帅,以便形成首尾之势互相呼应的局面。秦州委派文彦博负责,庆州让滕宗谅全面负责。孙沔也可以参与会同作战。渭州,有一位武将就足够了。”仁宗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恢复设置陕西路安抚、经略、招讨使,让范仲淹、韩琦、庞籍分领职事。范仲淹与韩琦在泾州设置官第,将文彦博调到秦州做统帅,滕宗谅调到庆州做统帅,张亢担任渭州的统帅。
范仲淹作将领,号令清楚,爱护士兵,对于前来归附的各部羌人,诚恳接纳,信任不疑,因此西夏军队也不敢轻易侵犯他所统辖的地区。元昊请求议和,范仲淹被朝廷召回,授予枢密副使之官。王举正性情胆怯不敢直言,不能胜任其事,谏官欧阳修等人说范仲淹有当宰相的能力,请求朝廷罢免王举正而任用范仲淹,于是范仲淹又改任参知政事。范仲淹说“:执政官可以由谏官的几句话就得到吗?”他坚决辞谢不接受任命,并希望和韩琦一同出京巡视边防。朝廷任命他为陕西宣抚使,还没有出发,朝廷又任命他为参知政事。恰遇王伦进犯淮南,州县官吏中有不能坚守城池的人,朝廷准备调查核实后依法处决。范仲淹说:“平时忌讳讲完武备,遇到敌人进犯时却专门责令州县官员以死殉职,应该吗?”因而这些不能坚守城池的人都没有被处决。
仁宗皇帝当时正一意要实现天下太平,多次询问当前急需办理的大事,范仲淹对人说:“皇上对我信用至极,不过做事情总是有先有后的,长期安定局面带来的弊病,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全消除的。”仁宗皇帝再次赐给他亲笔写的诏书,又为这件事打开天章阁,召集二府的大臣按条奏对,范仲淹惶恐不安,退朝后给皇帝上奏十件事:
一是严明官吏升降制度。政府官员没有大的功劳和美好的品德不能升迁,朝廷内外官员必须在职任期满三年,在京城各部门任职的官员如果不是通过选任和保举而得官的人,必须累计任满五年,才能磨勘升迁,这大概算是考核官吏政绩的方法吧。二是抑制侥幸。取消乾元节给少卿、监以上官员任子的恩泽;正郎以下如监司、边远地区的官员,必须任职满二年,才可以享受恩荫任子;大臣不得荐举自己的子弟担任馆阁职务,这样任子制度就不会出现冗滥了。三是严格贡举制度。进士诸科考试时请取消试卷将姓名封起的糊名法,结合考察其操行,将姓名上报朝廷。进士先考策论,后考诗赋,各科录取兼通经义的人。赐第以上的人,都由皇帝裁决宣布。其余优等人免除吏部铨选,次一等的人发给凭证,等候选用。这样进士考试的办法,就可以就其名而求其实了。四是选拔地方长官。委托中书省、枢密院首先选举转运使、提点刑狱、大藩知州;其次委任两制三司、御史台、开封知府、各路监司长官举荐知州、通判;知州、通判举荐知县、县令。限制官员举荐人数,被推荐者如果举荐者多的,由中书挑选授官。这样刺史、县令就可以得到称职的人选了。五是均公田。外官的廪食供给不均,又怎能希望他们施行善政呢?请朝廷均衡他们的职田收入,按等级划给他们职田,以便让他们有足够的衣食养活自己,只有这样朝廷才能要求官员廉洁奉公,对贪赃枉法者才可以进行惩办和撤职。六是重视农业生产。每年预先给各路转运司下达诏书,要求他们激励官吏百姓陈说农田建设的好处和坏处,然后由州县选派官员来治理堤堰河渠、陂塘等,制定奖励和考核制度来大兴农田水利,减少漕运费用。江南路的圩田,浙西的河塘,已经废弃或毁坏的就都可以得到恢复或兴修。七是整顿军备。大体上按照府兵法,招募京畿及其附近州郡的强壮男子充当卫士,用来辅助正规军。一年中三季务农,一季训练作战,这样就可以节省国家供养军队的费用。京畿及其附近州郡有了完备的制度,其他各路可以照此实行了。八是推行朝廷的恩泽和信义。赦令内宣布的恩泽有所实行,但主管部门拖延或违反赦令施行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另外还要派遣使臣到各州检查那些应当施行的恩泽是否得到了施行,如果这样的话,各地就没有弃置皇上恩泽的官员了。九是谨慎地发布命令。法令制度是用来示信于民的,不要一项政令颁布不久,很快就更改变动了。希望让掌管政事的大臣讨论出能够长久实行的法令,删去烦杂多余的部分,最后裁定作为皇帝的制书敕令,颁行天下,这样朝廷的命令就不会经常变动了。十是减轻徭役。现在州县户口减少而对官府的供给却更加繁重,将户口少的县改为镇,把各州军的使院和州院合并为一院,职官白直,全部给予州兵冢,其他不应当服役的人全部放回农村,这样老百姓就没有重役困扰而产生的忧愁了。
仁宗皇帝正专意信任范仲淹,因而全部采纳了他的意见,凡适宜立为法令的,都用诏书统一颁布下去,只有府兵法,大家认为不能施行而最后作罢。
范仲淹又建议说:“周代的制度,三公分别兼任六官的职务,汉代以三公分别管辖六卿之事,唐代以宰相分别兼判六曹事务。现在的中书,就是古代的天官宰,枢密院,就是古代的夏官司马;四官分散于众多的官衙,已经失去了三分兼掌大权的重任了。而现在二府的官员们只是在草拟授官文书时,依照资历级别,讨论赏罚时,检用现在条例罢了。上没有三公讲论天下治道的重任,下没有六卿辅佐君王的职责,这不是治理国家的方法。我请求仿效前代的官吏制度,将三司、司农、审官、流内铨、三班院、国子监、太常、刑部、审刑、大理、群牧、殿前马步军司,分别委派辅助大臣兼管这些部门的职事。凡是官吏的升降、刑法的轻重、事情的利弊这些事情,都由辅助大臣来处理;其中重大的事情,由二府大臣共同讨论,然后奏请皇帝裁定。我请求兼管军事和财赋方面的事情,如果对事情没有任何改进,请求先将我罢官免职。”宰相章得象等人都说范仲淹的建议不能实行。很久以后,才任命参知政事贾昌朝兼管农田方面的事务,范仲淹兼管刑法方面的事务,但最后都没有实行。
当初,范仲淹因为触犯了吕夷简,被放逐在外多年,士大夫们各自坚持他们二人的是非曲直,互相指责对方是朋党。等陕西一带发生了军情,仁宗皇帝因为范仲淹众望所归,便开始提拔重用他。等到吕夷简罢官免职,朝廷召回范仲淹,依靠他来治理朝政,朝廷内外都希望他能建功立业。范仲淹自己也以治理天下为己任,裁抑侥幸,削减冗滥,考核审查官吏,日夜谋划断虑实现天下太平。但是他的改革措施没有能够逐渐推行,改革涉及面太大,评论的人认为无法实行。到按察使出巡时,许多问题被检举出来,引起人心不悦。自从任子恩荫的减少,磨勘制度的严密,希图侥幸的人深感不便。这样,诽谤范仲淹的言论就逐渐多起来,而指责范仲淹等是朋党的议论也传到了仁宗皇帝的耳里。
刚好遇到边境有军情,范仲淹就和枢察副使富弼巡视边防。这样,范仲淹被任命为河东、陕西宣抚使,赐给黄金百两,但范仲淹全部分赠给守边的将领。麟州新近遭到了敌寇的大肆侵扰,进言的人多数主张放弃麟州,范仲淹却整修旧要塞,招回流亡百姓三千多户,免除他们的赋税,废除当地官府对酒类的专控权,允许百姓卖酒。又上奏朝廷免除府州的商税,黄河以外的地区于是得以安定下来。范仲淹离开朝廷后,反对他的人更加激烈地攻击他,在这种情况下,范仲淹自己也请求免除参知政事之职,于是朝廷任命他为资政殿学士、陕西四路安抚使、州知州。他任中书时所推行的政策,也就逐渐被废止了。
范仲淹因患病请求担任邓州知州,被升为给事中。当调任荆南时,邓州百姓拦住使者请求留任范仲淹,范仲淹本人也愿意留在邓州,朝廷答应了这一要求。不久调往杭州,又一次升为户部侍郎,调往青州。这时恰巧范仲淹病情更加严重,他请求调任颍州,还没有到任就死在路上,终年六十四岁。朝廷赠他为兵部尚书,谥号“文正”。开始,范仲淹生病时,仁宗皇帝经常派人送药、慰问,病逝后,仁宗皇帝嗟叹哀悼很长时间。又派人去慰问其家人,埋葬后,仁宗皇帝亲自题写了墓碑,叫“褒贤之碑”。
范仲淹性情刚烈,但外表温和,本性十分孝敬,因为他母亲在时,家境正是贫困的时候,后来,范仲淹虽然做了大官,但不是家中来客也决不大吃大喝。妻儿的衣服和饭食,仅仅只能自己充饥、御寒。范仲淹对人好施予,在乡族中设置义庄,用以赡养族人。博爱善施,士大夫大多出自其门下,即使是小巷之人,都能说出他的名字。死的那天,四面八方凡是听到这一消息的,都替他叹惜。范仲淹治理国家崇尚忠厚,所至之处都恩爱百姓,州、庆州的老百姓和众多的羌部族,都画上他的像在其生前就来祭祀他。等到他死时,羌部族的首领数百人,像失去父亲一样痛哭,并斋戒三日以后才离开。范仲淹有四个儿子:范纯佑、范纯仁、范纯礼、范纯粹。
**素媛真实事件如果在中国会怎么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普通刑罚是三到十年,但是如果有奸*幼女且情节恶劣的,或者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即被定义为幼女。而“素媛”被侵犯时,年仅8岁。在素媛案中,赵某淳犯了奸*幼女的罪行,甚至导致被害人终身残疾,这也已经达到了重伤的级别。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一般不会有轻判的可能了。
关于醉酒的问题我国刑法也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虽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而且,这种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的,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醉酒后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一样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罚,并不会有像素媛案一样的从轻处罚的结果出现。在我国《刑法》中,这种醉酒指的是生理性的醉酒。
病理性的醉酒则被归结到了精神病的范畴。作为一个神志正常的人,理应知道醉酒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在享受酒精带来的快感的同时,也同样要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后果或者是代价。再者说,喝醉与否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也是同等的,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并没有因为醉酒而减轻。
同时,对于素媛案中的罪犯赵某淳来说,他并不是第一次犯罪,在之前有着17次前科,按照我国《刑法》,是会得到从重处罚的。而且,这里我们还要说明一个问题:从重处罚不等同于加重刑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刑法》第65条第1款中就说明了,累犯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与之相反的并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不从重处罚。加重刑罚是在指数罪并罚的时候,可以在所判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且能够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综上,倘若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来判定,在同样条件下,罪犯是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惩罚的,起码不会有民起而攻之的局面。但是,在法律层面对凶手的惩罚,只是法院用理性,用法条来衡量伤害的最终结局,也一样不是加诸情感于其中的抱慰。
在这种对比之下,我们也能够看出来,法律虽然是我们维护自己权利,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武器,但是有些时候也存在着局限性和部分的不完善之处。当然,法律是绝对的,是用来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但情理不是。法律也能是为了伤害讨回公道,而不能让伤害不复存在。
任何被法律所宽恕的恶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这也是在侮辱法律的威严。韩国在此之后,也加快了关于强奸一系列法案的完善,包括不再赦免醉酒作案。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十五年提升到三十年,之后更是提升到了五十年。
2010年,韩国更新了《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规定重犯的照片可以向社会公开;2012年,韩国国会正式开始执行“性侵儿童惯犯化学阉割”法案,韩国也因此成为了亚洲首个推行化学阉割的国家;2013年韩国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
同时不得假释,这对于已经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2019年赵某淳刑满。根据警方对他所做的心理测试,赵某淳的反社会人格高于连环杀手,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也非常的大,韩国法务部能做的是对其追加100个小时的特别心理治疗,并在其出狱后的7年内强制其佩戴电子脚链。
然而,在法律上来讲,是不能对已犯罪行进行追责的,审判结果即是最终结果。根据韩国现行法律,没有再对他增加期刑的可能。而我们,在同样遇到这样的受害人的时候,要做的也不只是冷眼旁观,而是应该以积极的方式推进政府的改革。
同样,法律人也不应该一味地用冰冷的法条来对待这样的受害人,也应该发挥法律人的力量,用情感和理智来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也希望,法律的完善不需要任何人的牺牲,不需要用伤害的代价换来。最后,如果你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不要忘记还有我们律师。
在中国,根据我们国家现在对法官实行的终身追责制,对于法官来说,最安全的做法仍旧是相信自己眼前的证据,不被情感左右。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同样的事件放在中国,绝不会让这场惨案演化成更加惨痛的悲剧。
什么叫判3缓4
判三缓四的意思就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在监狱外执行,执行期限为四年,只约束相对的自由,例如不得离开本地区,定时到指定的地点汇报改造思想等。
缓刑是针对犯罪的罪行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法定情节,在监狱外服刑有利于本人改造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刑罚。
在四年期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则不用再到监狱执行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在缓刑期间,他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将取消缓刑,重新收监开始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各国对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护措施,我国台湾就规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缓刑,而成年犯则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如在英国,被告作出的认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参考资料:
求助,何为均田制
中文名称:均田制 英文名称:dividing system based on house-hold population in ancient China 定义:我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始于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瓦解。“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继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见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主要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发展
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历史变迁
北魏到 孝文帝
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 均田制记载
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好处和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编辑本段均田制在北朝的作用
公元439年,太武帝拓跋焘统一黄河流域,结束了北方自十六国以来长达130年的分裂,开始了北朝的历史。然而,经历了上百年战乱的北方,在太和改革以前,经济凋敝,社会问题丛生,“饥谨瘟疫,死亡相属,兵疲于外,人怨于内”[7] “连年不收,上下饥弊” ,“不种多年,内外俱窘”[8],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孝文帝开始了包括均田制在内的太和改革。太和九年十月,孝文帝颁布了均田诏,确立了在此之后延续三百年的均田制,下面我以北朝为例来看一下均田制在当时的作用。
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
自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以来,豪强世族和汉族地主利用手中特权进行的土地兼并一直都十分严重,“其时鲜卑贵族与汉族豪强世族特权的发展成为改善国家统治状况,稳定统治秩序中的突出问题。”[9]鲜卑贵族和跋死前对弟弟和毗说:“灅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10]世祖拓跋焘的太子拓跋晃,也“营立私田,畜养鸡犬”[11],当时兼并严重以至“上谷民上书,言园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12];李安世上疏也说:“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13];而汉族地主至于北魏,兼并之风亦是不减,如赵郡李灵的孙子李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周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汉族地主与鲜卑贵族的兼并,不仅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逃亡的浮游人户,更使编户齐民沦为地主豪门的包荫户,从而让北魏政府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和纳税户,形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14] 最早发均田议的李安世在上疏中便提到行均田制是要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使“豪右靡余地之盈” 看得出,均田制实行的一个初衷便是想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而均田制作为一种土地国有制,用于均田的土地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按受田制度对受田对象办理受田,多年以后有按还田规定将土地还给国家,使豪强不便侵吞;并且在受田同时对土地买卖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不足,不得卖其分,不得买过所足”,这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土地兼并的趋势。 土地兼并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必然的、在南北朝的条件下也是恶性的结果。虽然,在封建社会治世的发展过程中,一定的兼并有利于突破完全封闭的小农经济,而促进社会物资人员的交流,以发展生产力(如唐朝),但在南北朝这样分裂动乱的时代,这种自东汉以来已急剧发展了两百余年的土地兼并,在这时,更多的显露的是其使广大人民无立锥之地的一面,是其隐匿人口、削弱国家对人民有效的、必要的控制的一面,也就是其不适应这个乱世的一面。而均田制作为抵制和削弱土地兼并的一种制度,在这时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 当然,在均田制推行之后,亦有宦官刘腾“山泽之饶,所在故护” [15],相州刺使李世哲“驱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广兴地宅,百姓患之”[16]等土地兼并的情况;而且,均田制中授牛以田,授奴婢以田的规定,亦保留着豪强特权人士在土地数量上的优势。但相对于均田制实行前的北朝与南朝大土地所有制之下的土地兼并来说这种作用仍是明显的、不可忽视的。
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
西晋灭亡之后留在北方的汉族豪强大族凭借自己在地方上的强大势力,筑坞壁以自保。而战乱中无法自存的百姓,如当时许多无地的浮游人口,“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17],往往投靠他们寻求庇护;同时,这些地方大族利用北方政权给自己的权利,规避自己宗族的赋役,而加重无宗主的一般编户齐民的赋役负担,迫使许多编户齐民在无法承受的情况下投靠豪强大族,成为他们的隐附户口,这也使编户齐民大量减少,赋税徭役的基础进一步缩减[18]。由于以上情况,北方在十六国及北魏太和改制之前,隐户现象相当严重,南燕尚书韩淖上疏中称:“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而且这种隐户现象在当时的影响非常恶劣:“(隐户)依托城社,不惧熏烧,公避科役,擅为奸宄……”[19]可见其对社会治安的不利;而且,虽然北魏对这些“千丁共籍”的大户征税不轻: “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20],但仍难弥补隐户给赋税带来的损失,造成家富国贫;而不能直接控制人口,对巩固政权,加强兵力的不利也是自不待言。况且,此在乱世,一个政权是否有强大的内部控制力以稳定国内形势并发展自身的经济军事实力,对其能否在动荡中存在,以及进一步强大以完成“平天下”的重任,至关重要。 这时,均田制及其相应的三长制便起到了大土地所有制所不能的“加强控制”的作用。如上所述,北魏初期失去土地的浮游民甚众,包荫户甚多,政府要有效控制他们,将其纳入赋税者行列,最好的方法不过于将其束缚于土地之上,正如列宁所说:“农奴制经济的剥削手段则是分给他们土地把劳动者束缚在土地上。”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显然,均田制是按人丁受田,而在受田的同时也将人民捆绑在土地上,利用土地来控制人民;同时与它相应,太和十年,即颁布均田诏的第二年,孝文帝下诏实施三长制:“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21]以此来搜刮户口,重新加强编户齐民。北魏文明太后曾在是否实行三长制的争论中说:“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而三长制的结果确实也达到预想的效果。《魏书?地形志上》中记载:“(正光以前,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已矣。” [22]太康盛极时期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倍而已矣”, “户至五百余万”[23]这大大超过了南方的编户齐民,从而比南朝政府拥有更多的赋税、兵力来源,也比南朝政府的控制力更强,也是均田制较大土地所有制更适宜于此时环境的一种表现。
政府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
扩大了赋税来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租税制,一夫一妇仅纳“帛一匹,租粟二石”[24],仍然使政府的赋税收入增加了,如元恪时,冀州刺使元晖,“检括丁户,听其归首,出调绢无万匹”[25]冀州一州即增调绢五万匹,则全国所增租调自然多得多;而肃宗时“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及太后赐百官负绢,任意自取,朝臣莫不称力而去……”[26]均田之后,官库殷富可见一斑。而在南北朝时期,国家赋税对国家经济实力及其对内对外的政治作为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西晋末年以来频繁的战乱,使大量的北方人民迁移、流离、死亡,北方人口锐减,而能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更是少之又少;加之北魏在统一黄河流域的过程中,每下一城便将当地人民大量移往代京,使河北地区更为空荒。所以北方有大量的荒田,而土地的社会意义就在于与劳动力相结合,创造财富,如任其荒废,于国家于人民都是巨大的浪费。 而均田制则是很大程度上解决“地有遗力,民无余财”[27]的问题的方法。均田诏规定的分田方法不仅使劳动者得到土地(如前所述),更有两个亮点:一是采取了李安世“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的建议,实行计力授田,即按劳动力强弱授予不等量的土地,如男子比女子、年壮者比年老者、有牛者比无牛者劳动力更强,则相应得到的土地也就更多。若暂排除维护豪强贵族利益的因素,这种按力授田是比按口授田是更科学的,有多少力气干多少地上的活儿,它是有利于土地与劳动力的充分结合的;二是露田的有授有还,保证了“土不旷工”,而桑田的授而不还,则充分考虑到了桑田上所植的桑、榆、枣,非一朝一夕所能成长,所以给予其长期稳定的归属以保证其生长。这样适宜时代且考虑周全、科学的制度,在当时确实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太和十四年,京师平城发生旱灾,高闾的上表中说:“王畿之内,颇为少雨,关外诸方,禾稼仍茂。苟动之以礼,绥之以和,一岁未收,未为大损”[28],当元宏、元恪之际“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豚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29]可见,均田制分授荒田,使劳动力与田业相结合,大大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实施均田制之前,“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30]如果可信的话[31],这样的赋税数量,较之均田后的“一夫一妇,帛一匹,租粟二石”是十分沉重的,而且“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32],豪强对农民的压榨也是不少。再加上鲜卑统治较为严酷,民族矛盾始终存在,北魏前期农民起义不断,如445—446年卢水胡盖吴的起义,471年青州高阳有封辩为首的农民起义,[33]等等。而颁布了均田制后,为了更顺利地括检户口,配合三长制贯彻,均田的实行,如前所述,统治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赋税,减轻劳动者的负担;而且均田制本身使农民得到了土地,不再浮游,并且有了一定的稳定收入,这些都使阶级矛盾大大缓和了,农民起义减少了,国家内耗也降低了,国家政权稳固了,才会有统一天下的可能。
稳定了土地所有权
由于长年的战乱,使原土地所有者被迫离开故土而迁移他乡,而当北方统一,局势趋于安定后,大批的流民返乡,与现有土地者发生争田诉讼,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而这种土地所有权不稳定的状况则造成了土地荒置,农业废弛。 〈〈魏书〉〉李安世上疏中说:“争讼迁延,连年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针对这种情况,在李世安的《均田疏》中主张:既“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且“事已历远,易生假冒”,所以“事久难明,悉属今主”,即承认现实的土地所有权,从而平定长期以来的土地争讼。
编辑本段唐代均田制
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另外,唐代均田制与之前北朝隋朝的均田制一个巨大的差异就是:北朝隋以户(一夫一妻)为单位授田收税,而唐则以男丁为单位。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调)。 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编辑本段有关研究
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
主要有两种说法:
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均田制具有两重性
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编辑本段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好了,今天关于“实行过限一般会怎么判”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实行过限一般会怎么判”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