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注册创投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需要验资吗?若不验资认缴资金设立时必须到位?(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1.注册基本金最低是多少?2.对于被募集者,有最低投资金)
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都是属于一种类型的公司,只是在组建形式不同的时候注册流程不同,如果是有限责任制或者股权有限制,那么就需要做预先验资,按《公司法...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创投基金设立要求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大家的疑惑。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创投基金设立要求的话题。
现在注册创投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需要验资吗?若不验资认缴资金设立时必须到位?
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都是属于一种类型的公司,只是在组建形式不同的时候注册流程不同,如果是有限责任制或者股权有限制,那么就需要做预先验资,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在进行工商局核名之后那名称核准通知书去银行办理临时帐号,把注册资金打到临时帐户上让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进行验资。
如果是有限合伙制,则不需要验资,有限合伙采取承诺出资,在投资有资金需要的时候由普通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在通知发出的15天(一般情况)内将款项打到预定帐户。在国际惯例上,为方便有限合伙基金最初投资,一般会需要所有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缴付20%承诺金额。这个需要在有限合伙协议上进行约定,看具体约定进行缴付。
国家法律上没有最低注册限制,有的城市有,基金在1个亿以上,管理公司在100万以上,有的要求基金在3000万以上,这个需要看各地的法律法规。如果你注册的基金或管理公司想去国家发改委备案,那么规模就需要3000万以上的规模。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1.注册基本金最低是多少?2.对于被募集者,有最低投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而根据基金的不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本文就我国法律环境下,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实务操作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资基金的比较
(详见下表)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一份研究认为,基于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考虑,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契约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治理机构优于公司制。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内部收益率(IRR),如内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内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最后,如内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内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均反应了国内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因此需要防范普通合伙人侵害合伙企业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约束机制外,对于普通合伙人还存在以下的约束措施:
(1)关联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伙企协议均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关联交易,以及自营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得到全体合伙人大会的批准。但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证普通合伙人有足够的注意力执行合伙企业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伙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 ?跟随基金共同投资的限制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基于自身利益,不能客观的进行项目投资或退出,私募资金均限制普通合伙人跟随基金进行投资,或者限制跟随基金退出。
(4)关于基金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定期汇报制度
对题述事项,私募投资基金均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定期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报告,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有权得到投资项目的估值报告等。
6、次级合伙人首先承担亏损机制
为了满足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偏好,有些私募的基金在亏损分担上,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作为次级合伙人,并以其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先承担亏损。例如:其风险承担方式如下:首先,以次级合伙人以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承担亏损;其次,如次级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承担亏损的,再由其他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担。
7、委托管理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事务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对于外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尚未放开,同时囿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资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由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过垄断贸易安排获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即成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普通合伙人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应当遵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在《合同法》环境下,委托管理机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其一,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法律关系不稳定。但是,如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过错的的情况下,才承担投资失败的法律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责任较轻,约束不够。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在此前提下,如何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两大问题,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同时,保障专业投资人才经营能力的充分发挥,并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进而提高基金决运作和决策的效率,保证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1、国外私募投资基金典型的内部治理结构
其中,合伙人会议一般仅就涉及到新合伙人入伙以及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清算等进行决策,并听取普通合伙人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汇报,监督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事务,但合伙人会议不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及所投资项目的运营施加控制。不同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权,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按照人数进行表决,而不论出资额比例。
国外私募投资基金中有些也设立咨询委员会,一般由认缴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并对涉及到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金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基金投资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合伙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基金的投资决策完全由普通合伙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干涉和影响。综上,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钱”。
2、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的妥协
由于国内信用投资理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成熟的投资人还需要逐步培养,并且也缺乏具有较高信誉和号召力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国内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往往向有限合伙人让渡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体现了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国内客观现实下的妥协。
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成立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第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投资及决策委员会,并对基金的投资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例如:国内的嘉富诚基金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及决策委员会由七名人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两名,有限合伙人代表三名和外聘专家两名,外聘专家需要具有财务和法律背景。此外,国内著名的私募投资基金红杉基金也采用这种治理形式。
3、有限合伙制形式,公司制内核的私募投资基金
这一类私募投资基金虽然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但基金的投资运作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者投资委员会根据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类似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形式。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温州东海创投,即采取了这种形式。但因为投资者投资意向的不统一,难以就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东海创投的夭折。
小结:通过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及运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进而促进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和设立。
如何设立三类主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过程中,负责企业设立管理的政府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及下属的省/市/区工商管理机构。对于企业的设立管理,登记机构采取“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形式审查,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提交申请,根据拟设立企业的不同情况,工商登记机构会做出当场准予设立登记/补正资料后受理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内准予设立登记等具体许可行为。根据《创投办法》和《PE通知》规定,申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按照现行企业设立制度的规定,企业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之前需预先核准企业拟用的名称,企业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须有公司的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名称内使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以表明该企业是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内使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者“××××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之后,工商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规定递交登记申请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递交登记申请资料。该步骤所需法律文件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
(三)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设立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至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登记完成。
(四)备案登记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应按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到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没立。其中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创投办法》及《PE通知》规定,遵照《创投办法》及《PE通知》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其中,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备案,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强制备案。完成备案且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并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五)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机构,首先,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其次,其管理团队应具有股权和创业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此类管理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而且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并且,此类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和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和创业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并且要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
(六)《公司章程》的特殊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公司章程,除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般记载事项外,还需注意特别记载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按照现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特殊规定,除前述内容外,章程需载明的内容还包括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财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步骤及所需法律文件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但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有所差异,设立时应以注册地命名要求为准。如天津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众多创造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① 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② 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空间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愿备案迅速腾飞,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后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去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创投引导基金的引导基金的设立模式
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和社会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国内的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独立完成,二是政府与政策性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绝大多数已设立的引导基金资金均来源于政府财政出资,只有少数的早期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政策性银行,比如,由地方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联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成都银科创投及重庆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2、引导基金的法律结构
在引导基金设立的法律结构上,《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而各地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除了独立事业法人之外,亦有部分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制(公司制)设立,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下,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监管模式以及考核激励体制均有所不同。
独立事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因其事业单位的性质,更为强调“社会服务”、“让利于民”的特点,其基金管理多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少数成立事业编制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管理团队的考核与同级国有企业类似,相对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
企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多采用公司制,由于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其一般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基金收益,对于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某些地方已在实行参股激励方式,已经在向专业的市场化FOFs转型。
如何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
省引导基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参股设立3—5只创业投资基金,每只规模为4亿万元左右。其中省引导基金2—3年内完成。基金管理按照国务院文件,以独立事业法人设立,成立了理事会,形势省引导基金的管理职责,对外形势省引导基金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负责率选、监督、考核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复杂惩办相关的具体事项,而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质子条件的机构代理。对于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投基金的要求,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投基金,由理事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自治条件的专业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有相关的要求,一方面它能把政府的资金很好的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第二,能够把政府的意图通过经过的杠杆很好的进行贯彻和实施。同时,还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益,同时通过这种杠杆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创业资本把风险投资引入到当地形成一个金融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另外,通过风险投资的介入,能够使当地企业规范运作、改制、上市,很快进入资本市场,帮助当地形成龙头,优势产业群体。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创投基金设立要求”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