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如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如下: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二是最小化原则。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法定程序确定。
在确定国家秘密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最后由批准人签字认可。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
1、工作需要原则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2、是最小化原则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在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只能在与从事该项工作相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不属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悉的,不应纳入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更不宜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相关拓展: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确定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确定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好了,今天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