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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导读: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实施严格保护,主要包括三点:一、对在相关公众中广泛认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二、强化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与检查机制;三、坚持个案认定和被...

导读: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实施严格保护,主要包括三点:一、对在相关公众中广泛认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二、强化驰名商标认...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导读: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实施严格保护,主要包括三点:一、对在相关公众中广泛认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二、强化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与检查机制;三、坚持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认定原则。

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依据我方国家现行法规及相应司法诠释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于被誉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涵盖以下三大方面:首先,凡是在相关公众间具有广为人知度的商标,均可依据驰名商标的标准给予特别保护;其次,我们将致力于构建并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机制;最后,在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循个案认定以及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实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二、驰名商标有效期是多久

驰名商标并不存在有效期长短之上的议题,驰名商标在经过注册之后,与普通的商标享有同等的保护时长,即为10年。在注册期满后,必须办理续展手续方可继续拥有其保护效力;若未能按时续展,那么此驰名商标将面临注销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我国的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提供了极为严密的法律保障措施,其中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已经在广大消费者群体乃至相关利益方中获得高度认可并建立起牢固品牌形象的商标,我们将给予特别的保护待遇;其次,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认定过程的监管力度以及审查流程,力求从制度层面上确保此项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最后,我们坚守以个案为基础进行认定,并且始终秉持被动保护的认定原则,即只有当商标权利人提出申请时,才会启动相应的保护程序。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2.禁止不当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相对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而言的,其特殊性就在于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具有更高水平的保护,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限于普通商标的保护措施。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和服务包括与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贯彻了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商品上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生班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在禁止之列。中国驰名商标除受《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护外,还在全国及国际上享受特殊保护。

  一中国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其实可以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其实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二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存在问题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域名的商标识别作用日益显现,若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其实我们应当有权请求注销该域名,以防引起公众误认。但遗憾的是,《商标法》并没有考虑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而对之加以规定,表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没有自动延伸到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向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或者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注册为域名并加以使用。这还有待于我国《商标法》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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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禁止不当注册、禁止不当使用以及禁止作为商号使用。首先,就禁止不当注册而言,若有人试图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这种行为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会驳回其注册申请。例如,“LUX”和“力士”作为Unil......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下列保护措施:1.《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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