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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八种违法分包情形解读建筑工程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我整理了“建筑工...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跟上时代的步伐。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八种违法分包情形解读建筑工程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我整理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八种违法分包情形解读建筑工程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中,经常会有发生违法分包的现象。下面是建筑网整理的关于最常见的八种违法分包情形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根据我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资质仅授予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不可能具有承包/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属于典型的违法分包。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在第一种情形中,已经分析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分包。另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此,管理办法将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属于违法分包。法律规定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和保障施工安全,同时,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为违法分包是为了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如果允许承包人任意分包,必然导致工程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因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属于违法分包。同时,应注意的是,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一定是合法分包。如果分包构成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情形,仍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如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仍属于违法分包。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分包主体结构。考虑到工程分包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在沿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钢结构工程可以分包。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合同法》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没有提及劳务分包问题。2007年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也就是说,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不属于违法分包。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除了劳务分包外,专业承包企业其他的再分包都是违法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本项与前项的区别在于分包主体。前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的再分包,本项是指劳务分包单位的再分包。专业分包可以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但是劳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接劳务再次分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而没有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再分包的权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从而禁止了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再分包。原建设部、工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示范文本)》(GF—2003—0214)第二十八条约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可见,我国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再分包持否定态度。因此,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劳务再次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劳务分包单位只能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而劳务分包只能计取劳务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小型机儿辅材等价款。如果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则不符合劳务分包的特点,实质上己构成了专业分包。在实践中,有些劳务分包单位以劳务分包之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专业工程。本项细化了以劳务分包之名承接专业工程的情形,规定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忧用的,属于超越资质承接专业工程,应认定为违法分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本项所述情形为兜底条款。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法规”应当仅指法律和和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以上八种违法分包情形,第一种至第四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管理管理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更精确的规定;第五种至第七种是与劳务分包相关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劳务分包进行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存在大量违法的劳务分包,因此,第五种至第七种规定规定了如何认定违法劳务分包;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违法分包会随着司法实践呈现处不同的形式,为了保证条款的完备性和实用性应有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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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法律主观:

一、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建筑合同法286条,即《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行使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未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劳动者的工资,最高院民一庭也认为合同法286条没有明确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竣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对于未完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再次,建设工程的性质应当事宜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应理解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如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建设工程价款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如验收不合格或经补救措施,仍然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债务的条件不成就。另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已经完成的工程不合格,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负有债务尚不确定,不具有行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条件。

三、建筑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主体

1、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建设工程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于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无优先权。

同时,对于合法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实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具有优先权。因为合法分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无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发包人直接定了专业分包合同的除外。

如果工程欠款债权事实清楚,合法分包人可依据相关的规定,主张代位权,行驶权利。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债权。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无须行驶代位权。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自然,装修工程属于建筑物建造活动中的一道工序,属建筑工程的范围。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权的复函》。该复函规定:可适用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劝人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在发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应担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担保,才能行使优先权。对于建筑物交付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后,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装饰相对于建筑物的价值非常微小,可通过合同关系实现债权,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条的解释本意,工程款的结算不宜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应当以是否合格为依据。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建设工程过程中劳动、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中去。最高院(2010)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该工程性质也不会改变成补偿款。

该条主要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利益,如若没有这条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承包人出钱出力却得不到回报的现象,这对社会稳定是有不利影响的,承包人一定善于用这一条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开拓市场,共同发展,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施工内容及范围:

 四、工程质量:

 五、工期:

 六、合作方式:

 由乙方负责提供社会信息资源和资金,并配合甲方投标,中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甲方同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共同组建该工程项目部,由乙方负责组织资金、材料以及劳动力等,按甲方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项目管理模式

 一、 项目合同管理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接受甲方委派项目人员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检查。

 2、乙方应全面负责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协议,承担全部责任及义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1][1].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修改范本)

 3、工程项目主要施工队伍由乙方选择推荐,要求使用有用工主体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劳务公司),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将工程分包,更不允许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

 二、 项目班子管理

 1、甲、乙双方按业主要求共同组建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班子。

 2、乙方进入项目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并将相关资料交甲方审核备案。

 第三条、项目管理费用及保证金

 1、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不含税金及有关部门规费),由甲方统收统支。对严格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项整合认证工作要求管理和创优夺杯的工程项目可返还 管理费做为奖励。

 2、管理费支付时间:甲方负责对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款到账后甲方据此扣除管理费、税金、派驻项目人员工资、规费、保修金和其它约定的费用。

 3、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按合同约定的垫资、保证金、履约保函、担保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合同总价2%(特殊情况可根据工程规模请示后调整)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含0.7?建账保证金,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度保证金),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缴纳。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构成及工资标准

 1、甲方委派 为甲方项目管理代表,其余项目管理人员为 。

 2、甲方派驻项目人员工资标准分别为:(含五类保险) ,乙方提供食宿,乙方每月按时将甲方派驻项目人员的工资上缴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发放。

 3、甲方派驻项目人员在工程实施期间如遇公司学习和培训,乙方应该无条件支持,工资照常发放。

 7[1][1].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修改范本)

 4、乙方委派 为乙方项目管理代表,其余项目管理人员为 。

 第五条、财务管理

 一、资金管理

 1、工程资金必须统一划拨到甲方指定帐户或共管帐户。项目每笔资金到帐后,由乙方拟定资金支付计划,经甲方派驻项目主管人员签字后,上报甲方审批,并由甲方财务人员监督支付。

 2、甲方收到工程资金在扣除管理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将工程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比例支付给乙方,乙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拆借、串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工程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资金支付计划必须首先保证项目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若因拖欠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而且甲方有权追究经济赔偿。若有上访,一次处罚壹至伍万元。

 二、账务管理

 1、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万分之七交纳建账保证金。

 2、项目开工后,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甲方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甲方规定的财务核算体系,负责核算工作,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工程竣工后,项目会计核算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返还建账保证金。

 3、乙方须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与业主完成财务决算,否则,乙方应主动提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请求,直至申请人民法院支持。在工程尾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作出债务清偿完毕的法律承诺,并将工程相关财务资料(原件)送交甲方财务部门存档后,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支付。

 4.工程在办理完结算后,甲、乙双方应履行财务决算手续,以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税收管理

 7[1][1].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修改范本)

 1、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税金(所得税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工程资金到帐后,甲方按比例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如由业主代扣代缴的,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委托代扣代缴相关手续,并提供有效的完税凭证。

 2、工会经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2006)187号《关于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工会筹备金0.3%等有关规定交甲方,由甲方统一缴纳。

 3、合同印花税按0.03%的合同印花税在第一笔进度款中一次性扣收。

 第六条、质量、安全、标化、进度及工程技术管理

 一、 工程质量管理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业主的要求后,甲方将质量保证金返还乙方,否则予以扣罚。

 2、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自觉接受委派人员的质量监督、质量检查。积极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项整合认证工作,认真配合公司三项整合认证工作的安排和检查,创优夺杯。

 3、工程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甲方视其质量事故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罚。

 二、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频率低于1.5?)后,甲方将职业健康安全保证金返还乙方,否则予以扣罚。

 2、乙方在施工现场须设置专职安检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甲方或甲方派驻人员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行为和隐患,有权纠正、罚款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3、凡是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安全评价、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处

 7[1][1].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修改范本)

 罚、通报批评或对企业安全许可证扣分的,甲方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4、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自行承担指标责任和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5、按规定应办理保险的,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

 三、 环境、标化管理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化工地标准,则甲方将该保证金返还乙方,否则,予以扣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统一制作施工现场的标识、图牌、徽记。

 3、乙方负责该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所必须的施工场地硬化、工地内防尘整治等工作,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文明施工行为,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指标责任及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等一切经济损失。

 四、 进度管理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总进度的要求,则甲方将该保证金返还乙方。否则,予以扣罚。

 2、乙方应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总进度的要求。乙方未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总进度的要求而被罚,其所有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经业主同意的工期顺延,甲方对乙方也相应顺延。

 五、工程资料管理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根据公司川四建发

 [2007]21号要求实行押金制度,本工程竣工资料押金数额为 ( 2-5 ) 万元整,押金在拨付工程款中预扣。工程竣工后,将全部完整档案资料移交一份到甲方档案室后,方可将押金返还给乙方,如不能按规定上交竣工资料,没收其押金。

 六、生产要素管理

 乙方的材料采购、劳务用工以及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租赁等,不得以甲方公司名义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确需签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合同优先支付,

 7[1][1].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修改范本)

 不得拖欠。凡乙方涉及合作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须交甲方备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履行或不按约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承包合同及单方处置本工程,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经济信誉赔偿。

 2、乙方若因工程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环境保护等原因,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和通报给予严重处罚,且承担行政处罚,若因曝光造成甲方停止招投标一次则按结算总价的1%进行处罚。 同时,若乙方无故拒付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按乙方结帐的余额直接代扣代付。

 3、工程在施工期间受施工管辖城区各季度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化检查,其检查评定结论必须在合格以上,若不合格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4、如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书上的安全评价不合格,按结算总价的1%进行处罚。

 5、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原因引起的劳动纠纷,以及经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若因乙方原因,引起法律纠纷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本承包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由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后,待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业主支付完工程款,甲乙双方结清经济、技术等事宜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7[1][1].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修改范本)

 甲方: 乙方:

 法定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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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主体是什么

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哪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问题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哪些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埂设计、施工合同。建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发、承包制度。所以,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可以使用承包合同称呼,当事人为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总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都属于承包人(分包人)。

问题三:工程项目中标合同主体是什么意思 有上下文么?要看这个合同具体内容,且涉及哪些唬面了。

一般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肯定是主体咯。

另外可能会涉及其他第三方,比如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代甲方。

以上是我的简单理解。

问题四:建筑施工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可以是施工项目,也可以是具体的某种劳务服务,要看签订的合同内容。同的客体是合同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问题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具体是什么 5分 你好!合同主体,就是签订合同的法人身份与资格的持有者,也就是适格的合同签约人。

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问题六: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法人?对吗? 对的

合同主体都是指的签订合同的双方,比如说甲为发包方,乙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时候,合同的主体分别为甲的名称和乙的名称。

问题七:如何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发包方主体瑕疵的情形

对发包人而言,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但并非具备了进行一般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就可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以分为四级,承接业主的范围各有不同。

如果发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发包条件,发包方所签订的合效:

(1)发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开发商作为发包方要有相应的资质,对于非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合同,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比如说有些市政工程;

(2)工程没有立项或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发包人不属于招标人;

(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事后认可或追认,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无效。

另外,对于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发文成立,有一定的职责,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特别提醒的是,在发包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承包方要特别注意,因为项目公司是临时组建的,其原来的建筑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文件可能不再其名下,可能会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实施及最后顺利竣工验收。另外,项目公司的组建具有临时性也决定了其履约能力较差,有随时注销的可能性,这样对于后期付款,特别是项目预售情况不佳的情况睛,影响较大。

承包方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对于作为承包方的施工单位,立法对其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按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的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1)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原因就是国家实际严格的资质管理;

(2)超越资质的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4)冒用、盗用他人资质的情况,实际上是没有资质,所以合同无效。但是,对于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在这类合同中,受让的第三人往往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等级,从合同主体的角度讲,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如果在分包中是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实际上是违反了国家有关资质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建设单位同意,也符合合同的约定,这一类分包合同也是无效的。

与转包、分包行为类似的行为便是挂靠,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挂靠现象的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我国对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行为。由......>>

问题八: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合同主体有无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有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已得到合法授权。

(三)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资质,是依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额、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开发或建设的工程等因素对企业的综合评定。建筑企业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九:施工分包合同的主体是? 选B业主通常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一般情况下,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认为业主选定的某个分包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而业主执意不肯更换该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拒绝认可该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担该分包人所负责工程的管理责任。

有时,在业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

法律主观:

(一) 解除合同 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 合同当事人 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 合同解除 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法 》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 建筑法 》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八种违法分包情形解读建筑工程介绍?)

好了,今天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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