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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故意杀人家人都不不能探望吗(劳荣枝二审的辩护律师吴法天,水平真的高到可以推翻一审了吗?)

如果是在侦查阶段,家人一般是不能探望会见的,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也要取得办案机关的许可才能探望会见,如果是服刑期间只要按照正常的会见要求应该能够被批准会见。家属可...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

如果故意杀人家人都不不能探望吗(劳荣枝二审的辩护律师吴法天,水平真的高到可以推翻一审了吗?)

如果故意杀人家人都不不能探望吗

如果是在侦查阶段,家人一般是不能探望会见的,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也要取得办案机关的许可才能探望会见,如果是服刑期间只要按照正常的会见要求应该能够被批准会见。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劳荣枝二审的辩护律师吴法天,水平真的高到可以推翻一审了吗?

很多人对劳荣枝的印象不好,一审被判死刑后,她选择了上诉,不承认之前的说辞,二审的时候,她的辩护律师是吴法天,他是水准很高的律师,能够推翻一审的判决吗?可能性很小。原因有三个:一个是证据链完整;一个是关键细节的审理,已经完结;还有一个是民意不可违。

一、吴法天律师水平的确高,但劳荣枝的罪证确凿

吴丹红律师(网名是吴法天)的履历很厉害,中南政法的本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后。在司法实践中,他的履历没有发挥作用,他的实力起作用了。“吕同元故意伤害案”一审判9年,他作为吕同元的辩护律师,从“证据”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改为无罪。

吴丹红律师的履历上,有好几个这样的案子,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对于证据的抓取和质疑,是他的专长。所以,他给劳荣枝辩护的时候,会在证据链上下手。就算不是,也会在程序上下手。

有些人觉得,吴丹红律师出手,案子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几率很大。要是发回重审,那就可能出现改判的现象。不能否认的是,吴丹红律师的职业素养很高,他对证据的把控,是为了促进我们司法发展的重要方式。但是,劳荣枝案件跟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犯。

劳荣枝在阐述事实的时候,到了关键节点的时候,就说自己出去了,有不在场证据等。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话说,一次不在场,两次不在场,那么多次都不在场?真将自己当“傻白甜”了?从案发的证据链来看,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犯,并不是劳荣枝所说的被胁迫。

她解释的理由是,要是自己走了,他会伤害自己的家人。这个理由有多苍白,自己跟着法子英走南闯北那么长时间。法子英在得知劳荣枝已经离开了,还笑了。这说明两个人的感情很好。既然感情那么好,为何会有伤害她家人的说辞?显然是在掩饰。

二、在关键证据上,已经确认清晰了

吴丹红律师的长项在于证据链的细节和审理程序的严谨上。只要有一点点疏漏,让他抓住,他就可能推翻之前的审理结论。在法庭上,双方就劳荣枝案件的细节,展开了“交锋”。劳荣枝认为,这些事情是法子英做的,她没有参与。而法子英已经被枪毙了,死无对证。

有人说,既然劳荣枝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她的嫌疑很大。还有人说,既然是检察机关认为是劳荣枝做的,就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说明她是直接参与者,要是没有的话,说明劳荣枝是无罪的,因为我们实行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很多受害人的家属,不愿意再提及此事,这让案件的难度增加了。

即便如此,检察机关还是找到了一些当事人,对他们进行了笔录。从笔录中发现,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关系很好,两个人还配合默契,可以不说话,就知道要做的事情,从这个角度来说,劳荣枝不是被胁迫的,而是主动参与此事。劳荣枝的证据没有问题,剩下的就是讨论司法程序上是不是存在瑕疵。

在审讯期间,并没有对劳荣枝采取过激手段,也没有打骂的现象。只是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笔录。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吴丹红律师和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进行了探讨,内容比较专业,我们吃瓜群众,听不大懂。能够知道的是,劳荣枝案件,将择日宣判。

三、劳荣枝案件的民意,偏向于死刑。要是吴法天想逆袭,可能性很小

很多人觉得,民意不可违。罗翔老师曾说,给予死刑犯辩护,是为了尊重他们的人权,也是为了让他们有尊严地站在法庭上。吴丹红律师能够站在法庭上给劳荣枝辩护,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有些人觉得,都是死刑犯了,为何要辩护?是为了尊重法律,也是为了尊重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是我们朴素的观念。我们需要面对的是,每一个人。在法律判决之前,他们是公民,是犯罪嫌疑人。劳荣枝在一审的时候,被判死刑。她上诉了,是对法律的尊重。吴丹红律师愿意为之辩护,也是尊重法律的表现。很多人希望劳荣枝被判死刑,这是民意。

民意是不是能取代法律?不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被判无罪的。有了证据,有了大家认可的证据,想要改判,那就是难于上青天。大家认为,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做法,实在坏透了。坏人得不到惩罚,是对善良的嘲讽。所以,劳荣枝就应该被判死刑。

有人说,辛普森杀妻案的判决,就与民意相违背。的确是,那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或者说证据链不准确的情况下。劳荣枝案件与辛普森的案件,不一样。所以,劳荣枝的案件,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留言!

帮忙提供一篇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 可以参考以下模板,这是成功的典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我担任张某的 辩护人 ,依法参加 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 无锡 市人民检察院锡检诉刑诉(2009)20号 起诉书 指控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系 自首 ,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 在案 证据 表明,张某归案是在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确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机关向张某进行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 刑法 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的动机、成因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恋人,并且长期 同居 过,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让张某亲手将有着亲密关系的恋人杀死?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到: 1、被告人张某杀人并不是图谋杨某的财产,在案证据表明,杨某两次来 江阴 是取已经到期的银行存款,张某对她取钱也是非常清楚。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杨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进行转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将存折丢弃,其主观上并非是谋财害命。 2、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关系。就被告人来讲,张某10多年前与妻子 离婚 ,女儿和妻子都已经离开江阴一直未曾见面,张某10多年来一直过着没有工作、单身生活。而被害人杨某有过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两个小孩。一个是离过婚的孤身汉,一个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两人却从2004年开始时断时续的保持着常人无法理解的姘居关系。在案证据表明,两人从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还到 上海 与杨某一起过年。我们无法得知杨某对张某的真实感情,但就张某来讲,对杨某是真心喜欢的,据张某和李某的陈述,张某有过与杨某 结婚 成家的想法,另据张某自述,曾经给了杨某6万块钱,但由于某种原因,张某的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张某对罗的喜欢逐渐由爱变恨。 3、被告人张某长期处于社会底层边缘。张某自10多年前离婚以来,一直处于孤身状态。其还因离婚失去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赖卖房款过日。从2003年起张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简易过渡房,从证据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积十多个平方,屋内家徒四壁,值钱的财物仅仅是一辆电动车。 4、在案证据表明,案发时两人为钱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张某一时情急和冲动,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发生。 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张某因与杨某的长期畸形恋爱关系得不到回报,产生了愤恨,这是张某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张某本来美满的家庭破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压抑久了,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下此严重罪行的外在原因。从被告人的这两个原因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类型案件,这一点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原谅。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张某从轻刑事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 律师 事务所 ××年×月×日

如果故意杀人家人都不不能探望吗(劳荣枝二审的辩护律师吴法天,水平真的高到可以推翻一审了吗?)

好了,今天关于“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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