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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工伤不予认定的三个条件)

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工伤不予认定的三个条件)

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工患职业病的;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帮工受伤的是工伤吗

帮工受伤一般不认定是工伤,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扩展资料: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工伤不予认定的三个条件

工伤不予以认定的三个条件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职工因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自己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行为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意外认定的四个条件

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责任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在理赔实务中,意外事故的认定是最最困扰理赔人员的。

一、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将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3)或者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工伤死亡的4个条件是什么?

认定工伤死亡的4个条件: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工伤不予认定的三个条件)

好了,关于“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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