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哪些(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有几种)
导读: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道程序:协商就是双方自行商量解决问题;调解则是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仲裁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哪些
导读: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道程序:协商就是双方自行商量解决问题;调解则是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仲裁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来解决争议;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哪些
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主要囊括了四个环节: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自主沟通来解决争议问题;调解则是借助于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力量,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则是指当双方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其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其实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多久办结案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事例的审理期限,通常情况下设定为45天。此期限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时起开始计算。然而,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过于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时间,则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且其实我们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延期处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了如下几种情形,仲裁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首先,仲裁庭需要追加新的当事人或第三方参与到事例审理之中;其次,需要等待工伤认定结果、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的出具;最后,如果出现了中止审理(例如事例涉及人员死亡等)的状况。总而言之,按照常规流程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事例,应在45天内完成审理工作,而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事例,最长的审理时长不能超过60天。
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环节:协商是双方自主沟通解决;调解依赖第三方调解机构促和;仲裁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争议;对仲裁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哪些
1、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2、诉讼阶段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两个选择,1、用人单位所在地。2、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劳动争议案件也同样适用管辖权,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在管辖的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诉讼,那么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哪些呢?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争议管辖权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仲裁阶段的管辖,另一种是诉讼阶段的管辖,两者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辖区的不同决定着管辖地的所在,有些特殊情况则是需要特殊的对待。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的内容
一、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
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
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所以,劳动部曾下发文件对此类情形作出新的解释,规定其实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其实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样劳动仲裁的管辖就出现了几种情形,一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
另外,由于设区的市往往设置有市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各辖区又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规定,同一市的企业,有的可能属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的则属于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诉讼阶段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告完全其实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劳动仲裁时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北京公司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如果职工在上海提起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其实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劳动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应诉。
笔者我们的建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劳动者完全其实可以争取主动,抢先到自己认为合适的法院起诉即使劳动者认为裁决是合法公正的,比如在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单位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规定后受理的法院应该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法院审理。假如北京公司没有起诉,而劳动者又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合法公正,那么其实可以选择撤诉,从而使劳动仲裁裁决恢复法律效力,避免劳动者跑到北京应诉的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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