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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导读: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主要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其中,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主要处理内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关键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导读: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主要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其中,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主要处理内部争议...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

导读: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主要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其中,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主要处理内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关键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若调解仲裁无效,法院则是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途径。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

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机关。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组成的,其职责在于对本单位内部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工作。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机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最后,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得到妥善解决时,人民法院便成为了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其实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其实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仲裁时效期是从当事人自身清楚知晓甚至应尽义务去了解有关其权益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起算的。当涉及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某些拖欠薪酬待遇而产生纠纷的问题时,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的时候,并不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严格限制;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相关的仲裁请求。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认定往往会结合具体的情境进行综合考量。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某一部分的工资或福利待遇,或者未能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通常都会被视为劳动者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自己的权益正在遭受侵害的时间起点。总的来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需要依据特定的劳动争议状况来进行精确的确定。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涵盖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内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关键机构。若调解仲裁无效,法院成为劳动者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责:

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聘任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4、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5、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跟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只处理劳动争议的,简单点说就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根据现在法律规定,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才能起诉到法院;

2、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其他民事纠纷的机构,他和法院是平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合同时约定了仲裁委员会,那就只能去仲裁委处理,而不能到法院起诉;如果没约定,则只能到法院起诉,不能到仲裁委员会。而且仲裁委员会是一裁终决,不能上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结构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其实我们应当是单数。

三、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其实我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仲裁委员会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只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他的事务不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也有一定的程序步骤,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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