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广告(浅析“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虚假广告拓展阅读
浅析“虚假宣传”
《浅析“虚假宣传”》
文:巴林
虚假宣传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如今网购已成为大家的一种生活模式,而虚假宣传几乎到处可见。
所谓虚假宣传,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公示;一般应予以行政处罚和赔付,严重的可能要以刑法规制。
一、分类
1、需要资质的《广告法》上的虚假广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有普通的欺诈性质的虚假宣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涉及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行为(被骗而“自愿”给付)。
第三种,更多的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制,可以见我以前的一些文字,在此不赘述。
二、第一种虚假广告的定义
一般定义: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
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
二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但不作为。
三、第二种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四、相关法条
1、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三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十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四、重灾区
从以上法条上可以看到,对虚假宣传处罚的力度非常强,处罚的幅度非常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务,导致了实务中自由裁量的空间和尺度很大。
实务中有时考虑到情节、数额、主观恶意、现实氛围、交易安全、营商环境等等。
特别在食品行业,其中现实中反馈较多的是农产品;整个行业风气不太好,法条可能为严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考虑,细化及繁琐到几近极致,同时在分类上又过于粗犷,导致恶意投诉的职业“打假”者盛行;为行业有序发展以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考虑,可能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及有效管理。
同时,同案不同判、选择性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可能须确定一批判例作为实务中的参考,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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