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继承权没有赡养怎么办(离婚后孩子对另一方有赡养义务吗)
导读: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若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在父母去世后,子女仍然有权继承遗产。不过,在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或完全剥夺其继承...
离婚后子女继承权没有赡养怎么办
导读: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若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在父母去世后,子女仍然有权继承遗产。不过,在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或完全剥夺其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未尽此义务不一定会直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一、离婚后子女继承权没有赡养怎么办
倘若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并未对其生身父母承担起赡养之责,然而在父母不幸离世之际,子女依然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然而,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或完全剥夺其继承份额。
这是由于赡养父母乃是子女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尽管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未必会直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其实可以不均等。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其实可以减免的吗
1、对于负有缴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若由于触犯刑法,正在接受监狱劳动改造,从而导致无能力支付抚养费者,可考虑适度减轻或完全豁免其给付责任。
2、具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若由于长时间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经过实际核查后发现确实无法依照既定协议或裁判条文履行抚养费支付,且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可对子女提供大部分生活费用支持时,在给予抚养费出让一方向法院提交申请后,亦能适当裁减或暂时中止其给付规定。
3、抚养子女的一方若已经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兹有其新配偶愿意为继子女负担部分或全额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支出,原先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予以豁免其抚养费负担。然而,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并非是继父或继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若继父母并不愿意承担相应费用,则生父或生母仍应对子女持续提供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怎么算不算工资总额
让我向您介绍在我国,离婚事件中的子女抚养费用的计算准则。通常,抚养费用的计算主要取决于支付人的薪资状况。通常而言,这种薪资相当于基本工资、津贴福利、额外补贴和绩效奖金等所有形式的货币收益。然而,抚养费用的最终确定并不仅仅参考工资总额,我们还会更加全面地考量到孩子的实际需求、受抚养双亲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前所处地方的生活标准。
对于那些具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我们其实可以根据他们的月总收入按照 20%-30%的基本比例来设定抚养费用。倘若他们不得不承担两位或两位以上孩子的抚养费用,这个比例其实可以适当地提高,但是一般我们的建议最高不要超过月总收入的 50%。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用的金额则其实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进行估算。
请注意,具体的抚养费用数额还需要根据每个事例的特殊情况,由法院或者双方共同商定。
倘若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并未对其生身父母承担起赡养之责,然而在父母不幸离世之际,子女依然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利。然而,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或完全剥夺其继承份额。这是由于赡养父母乃是子女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尽管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未必会直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不赡养老人子女有继承权吗
赡养父母是属于子女的法定责任,而不赡养父母时,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主要涉及到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和是否遗弃父母而定。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并且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的,会丧失继承权。一、不赡养老人子女有继承权吗
赡养父母是属于子女的法定责任,而不赡养父母时,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主要涉及到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和是否遗弃父母而定:
1、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并且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的,会丧失继承权。
2、如果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但没有遗弃或者虐待父母的,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但在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3、如果子女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不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而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具有继承权,并且在分配遗产时,可能给予相应的照顾,多分一些遗产。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并且还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其实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