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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限购(上海使用权房限购的情况有哪些)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2019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上海使用权房限购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上海使用权房限购的情况有哪些)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2019

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废止。《办法》中说明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实行限购。

根据第十条,具体限购规定内容如下:

1、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2、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3、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4、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上海使用权房规定

根据上海使用权房的规定内容,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进行:

(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2)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但是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可以进行差价换房,一种是不可以进行差价换房,具体的差价换房规定条件如下:

1、可以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差价换房。

2、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2)产权不明晰的;

(3)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4)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5)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6)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7)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8)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使用权房转让新政

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也需要遵守上海市办法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如下:

1、第十三条:价格的确定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第十四条:订立书面的订立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第十五条: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差价换房的转让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材料,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

4、第十六条:查询名下住房信息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5、第十七条:差价换房的申请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6、第十八条:差价换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的,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7、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8、第二十条:关系的变更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关系的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的情况有哪些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情况

1、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2、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3、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4、使用权房俗称租赁公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跟政府签了长租协议。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流程相当于使用权证更换名字,转承租人,也就是所谓的“差价换房”。

使用权房种类包括:一种是老式石库门,新式里弄,旧式里弄,老洋房,老公寓煤卫合用的老房子;另外一种是七八十年代的工房,煤卫独用。

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主要修改的内容(一)完善差价换房遵循的原则和方式

在原《办法》规定的自愿、公平、有偿原则基础上,增加了“自住优先”和“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成套使用”的原则。在方式上,保留了原《办法》中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两种方式;同时,不再要求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所获资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在资金使用上给居民更大自主权。(第四条、第五条)

(二)明确差价换房的受让人条件

考虑到公有住房的历史沿革,及其所具有的保障性、福利性特点,为更好地保护公有住房承租人权益,《办法》明确,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以及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第十条)

为鼓励公有住房成套使用,支持居民的合理改善需求,《办法》对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中的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参加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第十条)

此外,为落实自住优先的原则,《办法》还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但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除外。(第九条)

(三)加强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

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办法》在延续了原来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购买这类公有住房的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四)更好地保障差价换房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通过完善差价换房交易流程,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一是,明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差价换房前,应先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再订立合同;二是,进一步落实公有住房出租人的审核责任;三是,明确对差价换房受让人条件进行查询的程序。(第十五至十九条)

(五)对公有住房转让价款不再进行监管

目前本市居民住房条件已明显改善,住房保障体系已较为健全,实践中出于医疗、养老等原因,差价换房出让人提前支取转让价款的诉求较多。因此,《办法》取消了原先对公有住房有偿转让价款实行三年资金监管的规定。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自12月1日起施行。

12月起上海使用权房限购

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

包括: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使用权房俗称租赁公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跟政府签了长租协议。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流程相当于使用权证更换名字,转承租人,也就是所谓的“差价换房”。

使用权房种类包括:一种是老式石库门,新式里弄,旧式里弄,老洋房,老公寓煤卫合用的老房子;另外一种是七八十年代的工房,煤卫独用。

另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规定,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以按照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新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规定是什么?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包括: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另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规定,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购买使用权房有什么优缺点

1、购买使用权房的优点

使用权房一般都以小户型为主,这种户型要比同地段的房子价格更便宜一些,适合经济条件有限、刚需的人群,是过渡用房的首选,而且使用权房是不限购的,不会受到宏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交易也不需要需缴契税、印花税等。

购买的使用权房若是政策好的话,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话,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就可以转成产权房,相当于低价购买到处于繁华地段、周边配套成熟,而且属于自己的产权房,是很不错的选择。

2、购买使用权房的缺点

购买使用权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特别是在户籍方面限制很严格,要求是本地户籍人士才行,因为使用权房的产权是归属于集体的,个人没有相关产权,因此想要通过贷款购买也是行不通的,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对购房者的支付能力也是要求比较高的。除此之外,使用权房的户型老旧,也有可能出现厨卫公用情况,因此居住舒适度还是没有保障的。

综合以上介绍,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对使用权房进行限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户籍人口不能购买使用权房。

上海房屋限购政策

上海单身:只能购买一套使用权房和一套产权房,有先后次序,如果产权限购了,使用权是不能买进的,所以在产权房还没有限购的情况下,先购买使用权房,之后在买产权房。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2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新购1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1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1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限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1.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一人,但需提供满5年社保或者满5年个税证明。2.购买二套房产证必须上海户籍的人上产证,否则限购。(满5年社保或者满5年个税是指签合同当月不算,往前推算63个月中社保或者个税整层缴纳满60个月)外地人在上海购房:1.外地人在上海只能购买1套住房。2.非上海户籍家庭限购1套上海住房,但夫妻双方必须至少有一个恩社保或者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3.外地人在外地的房产不计算在内,只要上海没有房产就可以购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上海使用权房子限购吗

法律分析:日前,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包括: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同时,新办法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以按照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上海使用权房限购的情况有哪些)

今天关于“上海使用权房限购”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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